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逐步探索形成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三)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四)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合法权益。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所有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拍卖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
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村经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市农业、林业、国土、水务、科技、农村经营管理等相关部门指导配合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制定各类交易品种的交易规则,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组成。依托湖北省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和荆门市农经信息网实行联网交易,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各级财政应重点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及农村产权交易数据库建设,保障市场建设和运营经费投入。
第七条 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为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发布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指导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收集汇总、整理、上报、发布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农村产权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农村产权交易登记和资金结算,提供政策咨询,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推介活动。
第九条 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三资” 招投标中心等基层服务平台组成,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乡镇集体“三资”招投标中心可以开展一定标的额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十条 农村集体产权实行属地交易及鉴证,市、县、乡分级办理业务。
漳河新区农地流转面积连片50亩以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单宗标的额20万人民币以上,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人民币以上及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农村集体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500万(含)人民币以上的交易业务由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漳河新区其它范围的交易业务由当地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其它范围的交易业务由当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服务站)负责。
屈家岭管理区的交易业务选择在就近的县(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服务站)办理。
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的交易业务由当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服务站)负责。
交易双方可协商选择交易市场,确需在上级交易市场进行流转交易的,应当逐级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有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并在当地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对交易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交易市场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非公开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买卖本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
第三章 交易品种、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决定。
(二)林权。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承包、租赁、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转让、租赁、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流转交易,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
(九)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十)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采取协议、挂牌、拍卖、
招标、网络竞价或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及批准。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其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协议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农村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合法资格的县、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或中介组织的评估值作为依据。出让价格未经评估或低于评估价值的,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二) 提出申请。转让方向交易市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产权权属证明、准予产权转让证明、标的基本情况介绍、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等材料,申请交易。
(三)前置审核。根据产权类型,交易市场对标的物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相关职能部门对产权交易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四)发布信息。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统一在湖北省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荆门市农经信息网公开发布,同时在本村村级公开栏公布。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10日,且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资产评估值。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资格审查。意向受让方向交易市场提交受让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等材料,交易市场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六)组织交易。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市场的组织下进行协议出让;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交易市场组织交易。
(七)出具鉴证。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由交易市场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交易卖方对出售权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农民个人产权交易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程序执行。农民个人产权转让价格由转让者自行确定。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职能部门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拒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提出上述交易中止申请,应同时提交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中止期限由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在交易制度中明确。
第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职能部门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结交易书面申请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终结的。
第十八条 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产权交易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四)交易市场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作为出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参与产权交易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交易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在组织统一流转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经营权时,要有承包农户的书面委托书。未发包的集体土地以其它承包方式进行对外发包或发包后进行流转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工商资本作为土地流转受让方的,需进行资格审查、项目核实、事前备案等工作。流转农地面积超过1000亩(含)的,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须向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事前备案;超出3000亩以上的(含),由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省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事前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纳入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用账户管理。农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争议处置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开展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
第二十三条 农业、林业、国土、水务、科技、农村经营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交易过程中的资格审查、出具证明、产权查档、拍卖备案、变更登记等工作,并做好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向当地交易市场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及代理人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交易市场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荆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5月以市农业农村工作改革领导小组名义下发实施的《荆门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