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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标识标志 应用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6-25 14:18:3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各市、州、县(区)农业局(委):

  农业部已制订了《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标识标志应用规范》,并专门下发通知,就有关标识标志的应用原则、标识牌制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标识标志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办政[2014]11号)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并以此为契机加强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执法形象。


 

  附件: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标识标志应用规范》的通知

  2、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标识标志应用规范(请各地自行从省农业信息网政策法规栏目中下载)


 

  湖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2014年8月1日


 

  附件1: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

  建设标识标志应用规范》的通知

  农办政〔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

  为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我部按照“简朴、规范、统一”的原则,制定了《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标识标志应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你们,请参照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目的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是面向相对人依法开展执法监管的专职执法机构。制定《规范》目的在于加强执法机构自身建设,约束执法行为,树立良好执法形象,便于群众投诉举报和接受社会监督。

  二、应用原则

  《规范》应用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不强制,推荐使用;二是不搞大拆大建,因地制宜,量力而为;三是不求一步到位,可全部选用,也可部分选用。

  2014年起承担我部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项目的单位和全国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单位视条件先行选用。

  三、标识牌制作

  为确保标识牌美观、醒目、统一,我部对标识牌的规格、材质和制作工艺作了统一要求,并委托标识设计厂家制作了样品(《标识牌制作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另行发送,60cm×60cm规格样品随后寄送)。有条件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请按要求制作1个标识牌,悬挂在门头或走廊、会议室。

  各地在应用《规范》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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