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遵循自愿申请、保优汰劣、动态管理、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省农业厅负责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工作,制定相关标准,组织评审,具体工作由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创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关资质)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科技水平较高)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为主的新型职业农民。先进农业科技应用率达到80﹪以上。
(三)(经营规模适度)从事粮棉油大宗农产品种植的,土地连片经营面积不低于100亩;从事其他农产品种植或养殖的,达到县级以上农业(经管)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经营土地的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有规范的流转合同,并经乡镇经管机构备案。
(四)(生产设施配套)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和农业机械装备。
(五)(管理制度完善)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实行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全程可追溯。
(六)(综合效益良好)家庭农场经营年收入高于当地同类农场20%以上,实现清洁、绿色、环保、循环生产。
对从事"米袋子"、"菜篮子"生产,实行农牧结合、水牧结合和生态循环生产等家庭农场,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第六条 申报创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和清册;
4.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农业机械证明材料;
5.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6.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7.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8.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每年6月底前由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主自愿向所在市县级农业(经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市县级农业(经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农业厅。每个市县推荐数为3–5家(农业人口30万以下推荐3家,30万以上为推荐5家;粮食生产大县、生猪调出大县、水产大县、畜牧大县推荐指标各增加1家)。
第八条 省农业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查合格后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并在湖北农业信息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省农业厅授予"湖北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第九条 省农业厅对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1.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经营不善,有不良信用记录,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4.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
第十条 农业(经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2014年6月4日
附件
湖北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家
庭
农
场
概
况名称
(盖章)单位电话传真
地址邮政编码E-mail
投资人籍贯手机
主营产品生产规模(亩、头、只、羽、尾)注册商标
注册资金
(万元)年纯收入(万元)
县(市、区)农业(经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市(州)农业(经管)部门复审意见:
(盖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