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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农规【2014】2号湖北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6-25 14:19:5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遵循自愿申请、保优汰劣、动态管理、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省农业厅负责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工作,制定相关标准,组织评审,具体工作由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创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关资质)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科技水平较高)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为主的新型职业农民。先进农业科技应用率达到80﹪以上。

  (三)(经营规模适度)从事粮棉油大宗农产品种植的,土地连片经营面积不低于100亩;从事其他农产品种植或养殖的,达到县级以上农业(经管)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经营土地的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有规范的流转合同,并经乡镇经管机构备案。

  (四)(生产设施配套)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和农业机械装备。

  (五)(管理制度完善)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实行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全程可追溯。

  (六)(综合效益良好)家庭农场经营年收入高于当地同类农场20%以上,实现清洁、绿色、环保、循环生产。

  对从事"米袋子"、"菜篮子"生产,实行农牧结合、水牧结合和生态循环生产等家庭农场,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第六条 申报创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和清册;

  4.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农业机械证明材料;

  5.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6.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7.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8.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每年6月底前由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主自愿向所在市县级农业(经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市县级农业(经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农业厅。每个市县推荐数为3–5家(农业人口30万以下推荐3家,30万以上为推荐5家;粮食生产大县、生猪调出大县、水产大县、畜牧大县推荐指标各增加1家)。

  第八条 省农业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查合格后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并在湖北农业信息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省农业厅授予"湖北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第九条 省农业厅对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1.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经营不善,有不良信用记录,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4.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

  第十条 农业(经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2014年6月4日

  附件

  湖北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家

  庭

  农

  场

  概

  况名称

  (盖章)单位电话传真

  地址邮政编码E-mail

  投资人籍贯手机

  主营产品生产规模(亩、头、只、羽、尾)注册商标

  注册资金

  (万元)年纯收入(万元)

  县(市、区)农业(经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市(州)农业(经管)部门复审意见:

  (盖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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