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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农规〔2014〕1号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6-25 14:20:1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行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质量,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和《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的申办、考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的发放对象为全省乡级以上从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是从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资格证书。从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人员应持证上岗。未取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由省农业厅统一核发,具体工作由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申办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无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二)从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并有3年以上农村审计经历;

  (三)具备经济类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

  (五)所在单位推荐。

  第七条申办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的人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最高学历证明、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二)填写规范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申报表》一式三份、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对具备第六条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发证单位可核发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

  (一)参加省级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

  (二)持有农业部和审计部门发放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或具有审计资格的相关证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应当出具原审计证或相关资格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发证单位审查核实后,可直接领(换)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

  第九条《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申报表》应当经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逐级上报。市州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初审汇总并上报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根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并经湖北省农业信息网公示后,报省农业厅核发。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考试由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统一命题并阅卷,考试成绩上网公示时间为一周。

  办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每五年审验一次。持证人应在审验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所属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提出审验申请,审查合格后,由市州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统一报省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核验。核验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持有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审计证并上报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一)逾期不申请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

  (二)脱离农村审计工作岗位连续三年以上的;

  (三)因离退、辞职、解聘等原因离开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农村审计机构的;

  (四)有违反有关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第十二条持证人丢失、毁损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的,应在10日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规定向发证单位报请注销及换证。

  证件丢失、毁损逾期不报告的,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持证人负责。

  第十三条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登记簿》。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管理信息数据库,录入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的基本信息,适时掌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的申报、考核、发放、审验、变更及注销情况。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申报表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照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毕业院校、专业  
专业技术资格  
工作单位   从事审计 工作时间  
持有相关专业有效证件名称及编号  
  个



  参




况 课程培训 考试考核成绩
   
   
   
   
   
   
   
市、州
农经部门
推荐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经管局 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2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编号表
编号 单位和地区 编号 单位和地区 编号 单位和地区
0000 湖北省 0301 十堰市市辖区 0601 襄阳市市辖区
0100 武汉市 0302 十堰市茅箭区 0602 襄阳市襄城区
0101 武汉市市辖区 0303 十堰市张湾区 0606 襄阳市樊城区
0102 武汉市江岸区 0321 郧县 0621 襄阳县
0103 武汉市江汉区 0322 郧西县 0624 南漳县
0104 武汉市硚口区 0323 竹山县 0625 谷城县
0105 武汉市汉阳区 0324 竹溪县 0626 保康县
0106 武汉市武昌区 0325 房县 0682 老河口市
0107 武汉市青山区 0381 丹江口市 0683 枣阳市
0111 武汉市洪山区 0500 宜昌市 0684 宜城市
0112 武汉市东西湖区 0501 宜昌市市辖区 0700 鄂州市
0113 武汉市汉南区 0502 宜昌市西陵区 0701 鄂州市市辖区
0114 武汉市蔡甸区 0503 宜昌市伍家岗区 0702 鄂州市梁子湖区
0115 武汉市江夏区 0504 宜昌市点军区 0703 鄂州市华容区
0116 武汉市黄陂区 0505 宜昌市猇亭区 0704 鄂州市鄂城区
0117 武汉市新洲区 0521 宜昌县 0800 荆门市
0200 黄石市 0525 远安县 0801 荆门市市辖区
0201 黄石市市辖区 0526 兴山县 0802 荆门市东宝区
0202 黄石市黄石港区 0527 秭归县 0803 荆门市掇刀区
0203 黄石市石灰窑区 0528 长阳土家族自治区 0821 京山县
0204 黄石市下陆区 0529 五峰土家族自治区 0822 沙洋县
0205 黄石市铁山区 0581 宜都市 0881 钟祥市
0222 阳新县 0582 当阳市 0900 孝感市
0281 大冶市 0583 枝江市 0901 孝感市市辖区
0300 十堰市 0600 襄阳市 0902 孝感市孝南区
0921 孝昌县 1101 黄冈市市辖区 1281 赤壁市
0922 大悟县 1102 黄冈市黄州区 2800 恩施州
0923 云梦县 1121 团凤县 2801 恩施市
0981 应城市 1122 红安县 2802 利川市
0982 安陆市 1123 罗田县 2822 建始县
1381 广水市 1124 英山县 2823 巴东县
0984 汉川市 1125 浠水县 2825 宣恩县
1000 荆州市 1126 蕲春县 2826 咸丰县
1001 荆州市市辖区 1127 黄梅县 2827 来凤县
1002 荆州市沙市区 1181 麻城市 2828 鹤峰县
1003 荆州市荆州区 1182 武穴市 1300 随州市
1022 公安县 1200 咸宁市 1301 随州市曾都区
1023 监利县 1201 咸宁市市辖区 9004 仙桃市
1024 江陵县 1202 咸宁市咸安区 9005 潜江市
1081 石首市 1221 嘉鱼县 9006 天门市
1083 洪湖市 1222 通城县 9021 神农架林区
1087 松滋市 1223 崇阳县
 

1100 黄冈市 1224 通山县



明 1.审计证编号由如下部分组成:农村审计(ns)+地区编号(XXXX)+顺序号(XXX)。
2.示例:ns1022008,表示该证件为公安县第8号农村审计证。
附件3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发放花名册
市(州) 县(市、区)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 作 单 位 联系电话 证件编号 备注


附件4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登记簿
姓 名   性 别 政治面貌   照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毕业院校、专业  
专业技术资格  
工作单位   从事审计 工作时间  
持有相关专业有效证件名称及编号  




 






  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考核成绩
证书编号 发证时间
发证机关 管理部门
变更登记 时间      
原因      
 

方式  

  

附件5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审验申报表
姓 名 性别 政 治
面 貌 照片
身份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毕业院校、专业
专业技术资格
工作单位 从事审计工作时间
审计证编号 申请人
签 名
 

    年  月  日


县级农经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农经部门审验结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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