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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20 16:35:5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推进我市乡村振兴工作,我办结合宜昌实际,组织编制了《宜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至27日,意见请发至电子邮箱:769846232@qq.com,联系电话0717-6777820.
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中共宜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
 
 
 
 
 
 
 
 
 
 
 
 
 
 
 
 
 
 
 
 
宜昌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湖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暂行办法》(鄂金办发〔201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坚持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规范有序,逐步探索形成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督办法;
(三)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四)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四条 宜昌市城区(包括西陵区、伍家岗区、猇亭区、点军区、宜昌高新区)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以及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应当在宜昌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宜昌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宜昌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农村产权交易的申请、审核等相关事宜,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二)负责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的建立和维护;
(三)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和成交公告;
(四)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代办等服务;
(五)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六)负责对县市区、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人员、农村产权经纪人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
(七)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建全覆盖市、县、乡、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市场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督促农村产权到当地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交易,在其服务窗口增加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项目,提供资格审查、变更登记、权属查询等服务,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九条 县市应当在村(社区)培育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经纪人队伍,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信息收集和报送、政策宣传和业务咨询服务。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经纪人管理办法,鼓励开展产权交易服务活动。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交易方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采取挂牌摘牌、网络竞价、招投标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方式。由交易机构根据交易标的物来决定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交易申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经纪人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二条 提交材料。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让申请表;
(二)转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五)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材料;
(六)涉及到集体资产产权转让的,应经民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通过后,提供相关决议材料;  
(七)有权限的上级部门对于本次交易行为及价格予以确认的相关批准文件; 
(八)使用权再流转需所有权人同意的或原承租人同意,提交书面同意证明;
(九)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相关证明材料;
(十)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出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审查受理。市农业、林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要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四条 发布信息。全市涉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项目信息均统一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网免费发布。转让方要求同时在其他公共媒体上发布的,费用由转让方自行承担。发布信息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权属信息、转让底价、交易条件等。发布信息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在交易信息发布期限内,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取消所发布的交易信息;转让方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需在交易公告截止日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更改发布交易信息,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五条 受理报名。意向受让申请人在公示的报名时间内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表;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五)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六)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六条 组织交易。流转交易报名期满,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一)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二)有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达成流转交易一致意见,流转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备案并公示交易结果,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应载明如下事项:鉴证书编号、交易品种、项目编号、转让方情况、受让方情况、标的情况、流转方式、交易方式、签约日期、成交金额、转出期限、备注等内容。
流转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十八条 资金结算。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交易资金由转让方与受让方按合同约定结算。农村集体产权原则上严禁场外交易、结算。
第十九条 办理手续。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双方,可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依法向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农村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凡涉及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必须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依据。转让价格未经评估或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农村个人产权的转让价格,可以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以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职能部门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对转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第二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职能部门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结交易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终结的。
流转交易中止或终止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当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网发布公告,并告知已提交意向报名表的意向受让方。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产权交易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四)交易市场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转让方、受让方或者作为转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参与产权交易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宜昌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二)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权终止交易;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享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   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分配,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执行;
2、专利权交易收益为专利证书上标注的专利权人(个人或组织)所有;
3、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或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双方及代理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相关方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宜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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