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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定价目录解读
发布时间:2021-7-29 9:57:2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经省政府审核,国家发改委审定,对我省2018年版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就新版定价目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我省定价目录于2018年由原省物价局印发公布,自201861日起施行。近3年来,对加强价格宏观调控、完善市场价格监管、维护价格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为更好衔接新版《中央定价目录》,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持续深化价格改革,广泛征求全社会、相关部门单位、全省发改系统意见并多次沟通协商基础上,我们现行湖北省定价目录》(2018)进行第四轮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改委审定后印发执行。

二、修订原则

(一)坚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促进或加快形成市场竞争为努力方向,进一步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凡形成了市场竞争的,能放尽放、应放全放,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尚未完全形成市场竞争但某些关键环节有市场竞争的,放开价格。能进一步提高投资主体积极性加速形成市场竞争的,放开价格。能倒逼放开市场准入的,放开价格。

(二)坚持依法治价。落实《价格法》规定,各级政府具体定价范围以定价目录形式予以明确。定价程序严格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等规定执行。其中定价机关是政府其他部门的,定价程序同样遵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另外作出价格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实行收费标准清单动态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部纳入定价目录,同时也纳入收费标准清单做到定价目录外无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清单外无政府定费。继续巩固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成果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放开5项。即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再生水价格、危险废物处置费、国有资产产权及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

二是取消2项。即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公共资源产权交易服务费(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定”方案正式下发后执行)

三是新增1项。即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价格及其管理维护费标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仅限于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且保障本辖区居民使用的公墓(骨灰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管理维护费指殡葬服务机构向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使用方收取的墓位(格位)管理维护费用。

四是自动划转1项。即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定价部门由原物价部门调整至医疗保障部门。

五是下放3项。即汽车客运站站务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价格、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权限由省级或授权市(州),下放至市(州)、县。

六是修改定价内容或备注说明20项。即电力、天然气、供排水、车辆通行和道路运价、机动车停放服务、生活垃圾处理、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医疗服务、养老服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司法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及原说明2、说明3、说明5、说明6、说明7、说明8。主要为文字表述更加规范或定价内容更加明确或部门、省市县定价权限划分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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