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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鄂梁管罚〔2017〕3001号)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鄂梁管罚〔2017〕3001号)

2017-12-05 16:47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20-171766 发文日期 2017-12-05
发布机构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文号 (鄂梁管罚〔2017〕3001号)
农业、畜牧业、渔业 效力状态 有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备注

1鄂梁管罚〔20173001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盛以松

当事人在梁子湖扁担洲水域驾驶机动渔船,使用电瓶、逆变器、手抄网从事电鱼活动,捕捞草鱼3公斤、白鱼(翘嘴鲌)7公斤。1、没收草鱼3公斤、白鱼(翘嘴鲌)7公斤;2、没收逆变器1台、电瓶1个;3、罚款人民币2000元。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当事人已于2016122日,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没款。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  20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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