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申报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项目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43305/2020-137995 | 发文日期 | 2020-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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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 文号 | 鄂农计发〔2020〕20号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申报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推广中心)、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7月10日中央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电视电话精神,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农业农村经济的冲击,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恢复性增长,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杠杆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领域,报经省政府同意,拟开展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领域项目试点工作,现将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申报的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储备项目,应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中农发〔2020〕1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11号)精神,结合地方农业农村发展的短板弱项,聚焦文件明确的重点产业和领域,选准投资方向、建设内容、实施方式,积极探索财政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新机制,探索社会资本、农业企业联农带农新机制,确保达到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条件要求,把我省农业基础打得更牢,“三农”短板补得更实。
二、各地申报的项目可在《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函〔2020〕41号)推荐的储备项目中选择,也可以重新选择新的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项目申报。
三、各地以县为单位编制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试点方案,每个县(市、区)择优选择1-2个项目,每个项目都应当明确承担项目建设的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原则上一个项目由一个投资主体承担实施。申报方案支持2个项目的,应当明确项目承担主体享受财政补贴的比例,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拟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金额。
四、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广中心)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9月3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县级农业农村(推广中心)、财政部门的联合推荐函及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提纲见附件1),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寄送到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申报时间以邮寄日期为准),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逾期视为无效申报。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第三方专家通过评审的方式,确定2020年度支持的项目及财政支持额度。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凡星027-87166055
省财政厅农业处周迪027-67818569
电子邮箱:94268094@qq.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19号省农业农村厅行政楼219室
邮政编码:430070
附件:1. 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项目建设方案(提纲)
2.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中农发〔2020〕10号)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11号)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
****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项目方案(提纲)
一、项目基本情况
含项目名称、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等)等、项目实施地点等。
二、项目建设内容
含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构成(包括项目总投资、申请财政投资、社会资本自有资金投入等)、项目建设周期、建设内容等。
三、可行性分析
含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性等。
四、效益分析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相关附件:
- 附件2:《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中农发〔2020〕10号).doc
- 附件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1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