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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有关规模猪场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有关规模猪场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2022-02-15 16:20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22-09363 发文日期 2022-02-15
发布机构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文号 鄂农函【2022】37号
农业、畜牧业、渔业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154号)要求,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规模猪场进行贴息。现就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及贴息金额

(一)根据鄂政办电〔202154号要求,对年出栏500头(含)以上的规模生猪养殖场(户),在202181日至1231日期间,按每头猪500-1000元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半年贴息。非新增贷款、贷款超过1000/头、贷款用途为非流动资金的不予贴息。

(二)符合条件的贷款期限在半年以内的,按实际月数贴息。

(三)规模猪场(户)属省级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的,按照《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鄂财农发〔202118号)规定办理,不再另外申报202181日至1231日期间的贷款贴息。

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申请贴息的养殖主体注册地必须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且相关贷款发放机构必须是在湖北省内注册经营的银行机构。

2.申报的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生猪生产经营,不得转贷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不能用于偿还非贷款银行的债务或其他纠纷债务。

3.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被行政处罚或被行业通报的企业,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扶持。

(二)申报材料

申请贷款贴息养殖主体,应提供以下材料:

1.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

2.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复印件。贷款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没有注明用途的需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用途证明并提供支出凭证,不在贴息范围内的贷款不得申报。

3.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利息支出汇总表(附件2)。享受其他政策性减免利息的贷款资金不再重复贴息,由贷款银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提供的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其他与该贷款相关的凭证材料。

5.申报材料统一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平台(http://www.hbxnxx.com上报,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该平台进行审核纸质申报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存档备查。

)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实行逐级申报制。申请贴息的养殖主体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贷款银行审核确认后形成本辖区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农、财两部门正式文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报材料电子版上传至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平台http://www.hbxnxx.com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贴息养殖主体名单和贴息金额,并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报省政府批准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到市、县,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各县(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及时直接拨付到相关养殖主体

(三)申报时间

县、市两级应分别于2022320日、33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会同财政部门、相关金融机构,按时完成项目审核、申报工作。

二)严格审核把关

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18号)要求,落实各方责任,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在贴息资金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将按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在本部门信息网站等媒体加强宣传,公开项目申报要 求、贴息范围和贴息标准等,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主体根据自身实际自愿申报。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詹广慧

联系电话:027-87877659邮箱:hbnytxmsyc@163.com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凡星

联系电话:027-87166055

联系人:省财政厅农业处  罗俊

联系电话:027-67818574


附件:1.规模猪场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2.贷款利息支出汇总表

      3.规模猪场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汇总表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2215


附件1

规模猪场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养殖主体(盖章)                                                         数量单位:头;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手机


养殖场备案号


养殖场类型



养殖规模


年生猪出栏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含省级保种场公告)信息

账户名称


发证单位

编号

有效期

开户银行





账号


贷款银行

贷款金额

贷款用途

利率%

贷款起始日期

贷款终止日期

贴息期间贷款利息

申请贴息金额

















































本次申报贴息贷款是否

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声明

□没有

□有,补贴政策项目名称                     ,补贴金额          元。

银行意见:

银行意见:

银行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县级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养殖场类型:填种猪场(含省级以上地方猪保种场)、规模养猪场或种猪场和规模养猪综合场。

2.养殖规模:是指年生产能力或设计能力。年生猪出栏数:是指2021年生猪出栏数量。

3.贴息期间贷款利息,指在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的新增贷款在贴息期间发生的利息。

4.单位名称、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应准确完整,以免影响资金拨付。

5.如在多家银行发生贷款行为的,应分行逐项填写。

6.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进账单及借据、利息结算单及利息汇总表、还款单等凭证复印件,并加盖银行专用章。种猪场(地方品种场)需提供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规模猪场需提供年出栏的生猪产地检疫数(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证明)。

7.各银行对本行的属于贴息期间的贷款金额签署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在本行属于贴息范围内的贷款金额。

附件2


贷款利息支出汇总表


贷款银行:


贷款本金:

万元

实际发放贷款日期:


合同号:


年利率:

%

合同约定贷款到期日期:

序号

支付日期

计息起止期

计息天数

计算利息

贷款金额

偿还

贷款金额

应计利息

银行收取利息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合计

























申请贴息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附件3

规模猪场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县/市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报送文号:


数量单位:头,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申报单位

负责人

养殖场类型

养殖规模

年出栏

生猪数

贷款项目及用途

贴息

贷款金额

贷款起止时间

贴息期贷款利息发生额

申报财政

贴息额

县/市审核

财政贴息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合计













说明:按贷款合同或银行借据明细逐项填列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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