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43305/2023-05109 | 发文日期 | 2023-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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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 | 文号 | 鄂农函〔2023〕42号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按照《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鄂财农发〔2021〕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现将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除以上主体外的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含个体工商户),且符合《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贴息期限
对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间的贷款产生的利息在2024年给予贴息)。
三、申报要求
(一)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关于公布2021年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鄂农产发〔2021〕1号)、《关于公布2022年度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鄂农产发〔2022〕1号)为准。
(二)按照《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鄂农函〔2022〕81号),已申报且同一笔贷款跨两个申报期的(如:2021年5月11日—2023年5月10日),企业在填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时,只需提供原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不再要求银行提出意见和盖章,提前还贷的需注明还款日期和金额。
(三)发生在2022年4月1日后的新增贷款,按《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四)贷款金额保留2位小数,贷款币种为非人民币的,要在金额后面备注币种。
(五)每笔贷款对应一个贷款起止时间,统一按“202*年*月*日—202*年*月*日”格式。
(六)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已给予贴息的贷款在备注中说明贴息率。
(七)申报材料统一由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通过“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平台(https://nyt.hubei.gov.cn/xxnyjyzt)”上报,市、省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通过该平台进行审核。纸质申报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负责存档备查。
四、申报时间
县、市两级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审核无误后,分别于2023年2月20日、2月28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27-87667237;电子邮箱:hbxccyfzc@163.com。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蔡 晖;
联系电话:027-87667296;电子邮箱:jfbhb@126.com。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詹广慧;
联系电话:027-87877659;电子邮箱:hbnytxmsyc@163.com。
联系电话:027-87166055。
联系人:省财政厅农业处 罗 俊;联系电话:027-67818574。
联系人:平台技术人员 平 凡;联系电话:15307146227。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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