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43305/2024-31310 | 发文日期 | 2024-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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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局(中心):
现将《湖北省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工作。项目实施中有关问题,请与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朱雅靓,联系电话:027-87660807、18627861366。
2024年8月5日
附件
项目实施方案
围绕贯彻落实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鄂农计发〔2020〕7号)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发〔2021〕46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24年全省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目标,聚焦小农户和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大力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着力推进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聚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要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要求,积极推广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模式,加大支持推进力度,促进经营增效,农民增收。二是坚持聚焦服务小农户。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小农户的覆盖率,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等服务主体为小农户开展服务。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间作用,将小农户服务需求集中起来,便于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三是坚持聚焦服务粮食和重要农产品。项目任务重点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关注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生产环节,聚焦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中精量播种、机收减损等关键薄弱环节,鼓励良田良种、良机良法深度融合的综合性解决方案集成推广应用。四是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财政补助重在培育服务市场,重点支持市场供给不足的农业生产关键和薄弱环节的服务,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能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
(三)任务目标。2024年全省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不低于732万亩,下达资金5.4496亿元。项目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级下达的中央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任务清单完成项目任务目标。
二、项目实施
(一)扶持方向。各项目县(市、区)要结合实际,主要围绕粮食作物生产和大豆油料等大宗农产品生产,产粮大县实施托管的粮食生产面积不少于总任务面积的80%。项目服务对象要突出小农户,引导小农户自觉自愿接受社会化服务。项目县(市、区)安排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在综合考虑本地承包地面积、服务主体数量等因素的前提下,县级实施方案需对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规模经营主体补助上限等作出规定,防止政策垒大户。
(二)支持环节。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户需求,聚焦制约当地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的短板,因地制宜选择农业生产关键环节和薄弱领域,确定本区域重点支持的托管环节和服务内容,并形成支持的优先顺序。着力支持单个农户作业效果差的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托管环节,作业成本高、短期效益不明显、群众积极性不高的深耕深松等托管环节,初始投入大、技术难度高、单个农户做不了的工厂化育秧等托管环节。
(三)补助标准。各项目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分别确定小农户和其他服务对象的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服务市场发育成熟、农民认知和接受程度高的环节,对其补助标准可相应逐步降低。在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中享受补助的环节,不能在其它项目里重复享受补贴。
(四)补助方式。各项目县(市、区)要根据自身条件,认真研究确定具体补助方式和运行机制,实行县域内统一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农户和服务主体,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五)实施流程。
1.选定服务主体。各项目县(市、区)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一定条件: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项目任务实施县选择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五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项目县(市、区)要公开主体遴选条件、项目内容和实施进展等信息,公示主体遴选和项目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签订服务合同。选定的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服务合同要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收费标准、补助标准、质检验收和违规责任等内容。
3.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鼓励服务机械安装智能监控硬件设备实现作业过程管理和作业质量监督、作业数据统计及绩效管理等业务,提升工作效率、强化过程监督。各项目县(市、区)要利用农村承包地确权成果,建立或公开遴选第三方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依托信息化和数字化工具引导服务主体、小农户开展项目规范化管理。
4.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综合托管系数”(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对服务主体每一个服务环节提供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科学核验。质量验收合格的,按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计算办理补助资金兑付结算。
5.开展绩效考核。项目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收集整理县级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应证明材料,开展自评打分和绩效自查自评,主要对项目方案、组织实施、绩效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项目方案重点考核其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组织实施重点考核开展宣传培训、制度建设等情况;绩效重点考核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面积完成情况和实施环节、服务对象是否合规、是否健全联农带农机制等。项目绩效自查自评完成后,要形成本县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做法、取得成效、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评价结论等。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财政、农业农村(经管)适时对项目县(市、区)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组织不力、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县下年度不再安排。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关系到各地粮食安全责任制、强县工程的目标考核,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实施项目落实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当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项目任务。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特点和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发育等实际情况,牵头制定具体的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建议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提出绩效目标,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内容、支持环节和运行机制等内容。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调度、指导和抽查农民合作社、服务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质量监管。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已通过各种途径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的项目县(市、区),要将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等的重要依据;没有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的项目县(市、区)要强化信息技术应用,加快建立服务监管平台步伐。要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要加强服务质量监督,促进服务主体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技术等落到实处;要加强服务价格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名录库。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做好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项目县(市、区)要跟踪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四)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于违规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可因地制宜探索采取提级发放等方式,由省级或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五)宣传引导。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分级开展培训,明确项目实施的意义、目标、内容,掌握项目实施标准和要求。要广泛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帮助农民算清托管账,充分调动小农户和服务主体的积极性,大力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小农户和服务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及时总结典型模式和成果经验,注意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措施。
(六)强化绩效考核。各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任务执行情况的年度绩效评价,按照“谁安排项目任务、谁负责绩效评价”的原则,重点评估面向小农户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市场化培育效果,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项目县(市、区)在开展项目的过程中,要及时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数据,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将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对项目县(市、区)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任务实施范围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清单
2.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样式)
3.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5.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表
6.2024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附件1
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清单
单位:万亩
序号 | 地区 | 任务面积 |
全省合计 | 732 | |
武汉市 | 25.34 | |
1 | 东西湖区 | 1.35 |
2 | 黄陂区 | 6.66 |
3 | 新洲区 | 5.39 |
4 | 江夏区 | 2.94 |
5 | 汉南区 | 2.70 |
6 | 蔡甸区 | 3.61 |
7 | 长江新区 | 2.69 |
黄石市 | 16.89 | |
8 | 大冶市 | 7.02 |
9 | 阳新县 | 9.87 |
十堰市 | 41.18 | |
10 | 竹山县 | 9.05 |
11 | 郧阳区 | 6.82 |
12 | 竹溪县 | 4.05 |
13 | 丹江口市 | 11.98 |
14 | 房县 | 5.39 |
15 | 郧西县 | 3.89 |
宜昌市 | 83.27 | |
16 | 宜都市 | 8.09 |
17 | 枝江市 | 16.90 |
18 | 当阳市 | 15.55 |
19 | 远安县 | 6.71 |
20 | 秭归县 | 9.80 |
21 | 长阳县 | 6.88 |
22 | 五峰县 | 7.69 |
23 | 夷陵区 | 8.95 |
24 | 兴山县 | 2.70 |
襄阳市 | 103.67 | |
25 | 襄州区 | 25.54 |
26 | 保康县 | 10.24 |
27 | 枣阳市 | 15.02 |
28 | 宜城市 | 16.70 |
29 | 南漳县 | 13.70 |
30 | 谷城县 | 4.80 |
31 | 老河口市 | 12.86 |
32 | 樊城区 | 3.37 |
33 | 高新区 | 1.44 |
鄂州市 | 5.49 | |
34 | 华容区 | 1.44 |
35 | 鄂城区 | 1.35 |
36 | 梁子湖区 | 2.70 |
荆门市 | 76.74 | |
37 | 沙洋县 | 16.82 |
38 | 钟祥市 | 21.24 |
39 | 京山市 | 13.32 |
40 | 东宝区 | 5.56 |
41 | 掇刀区 | 12.64 |
42 | 屈家岭 | 3.97 |
43 | 漳河新区 | 3.19 |
孝感市 | 40.36 | |
44 | 孝昌县 | 6.14 |
45 | 汉川市 | 6.44 |
46 | 大悟县 | 8.97 |
47 | 孝南区 | 6.82 |
48 | 安陆市 | 8.00 |
49 | 云梦县 | 3.99 |
荆州市 | 106.55 | |
50 | 荆州区 | 12.99 |
51 | 沙市区 | 2.56 |
52 | 江陵县 | 6.39 |
53 | 松滋市 | 22.75 |
54 | 公安县 | 25.30 |
55 | 石首市 | 8.78 |
56 | 监利市 | 18.36 |
57 | 洪湖市 | 9.42 |
黄冈市 | 84.06 | |
58 | 黄州区 | 10.15 |
59 | 罗田县 | 6.75 |
60 | 英山县 | 8.53 |
61 | 蕲春县 | 11.98 |
62 | 团风县 | 7.70 |
63 | 浠水县 | 8.59 |
64 | 黄梅县 | 16.00 |
65 | 红安县 | 8.10 |
66 | 武穴市 | 1.98 |
67 | 麻城市 | 4.28 |
咸宁市 | 50.65 | |
68 | 咸安区 | 7.81 |
69 | 嘉鱼县 | 7.99 |
70 | 赤壁市 | 14.56 |
71 | 通城县 | 9.87 |
72 | 崇阳县 | 8.98 |
73 | 通山县 | 1.44 |
随州市 | 57.49 | |
74 | 随县 | 25.63 |
75 | 曾都区 | 19.29 |
76 | 广水市 | 12.57 |
恩施州 | 26.66 | |
77 | 鹤峰县 | 8.96 |
78 | 宣恩县 | 6.95 |
79 | 咸丰县 | 2.71 |
80 | 建始县 | 1.35 |
81 | 恩施市 | 1.35 |
82 | 利川市 | 3.01 |
83 | 来凤县 | 2.33 |
84 | 仙桃市 | 7.70 |
85 | 天门市 | 6.74 |
备注:任务面积包含全省供销系统试点任务234万亩,其中,武汉市8.1万亩(东西湖区1.35万亩、黄陂区1.35万亩、新洲区1.35万亩、江夏区1.35万亩、汉南区1.35万亩、蔡甸区1.35万亩),黄石市5.97万亩(大冶市3.05万亩、阳新县2.92万亩),十堰市7.6万亩(竹山县1.35万亩、郧阳区2.11万亩、丹江口市2.79万亩、房县1.35万亩),宜昌市11.90万亩(枝江市3.46万亩、当阳市4.13万亩、远安县2.96万亩、兴山县1.35万亩),襄阳市56.18万亩(襄州区12.10万亩、保康县4.04万元、枣阳市9.64万亩、宜城市9.95万亩、南漳县7.49万亩、谷城县2.11万元、老河口市9.50万元、樊城区1.35万亩),鄂州市4.14万亩(华容区1.44万亩、鄂城区1.35万亩、梁子湖区1.35万亩),荆门市25.15万亩(沙洋县6.14万亩、钟祥市6.08万亩、京山市 4.13万亩、东宝区3.86万亩、掇刀区4.94万亩),孝感市24.71万亩(孝昌县6.14万亩、汉川市2.69万亩、大悟县4.13万亩、孝南区4.80万亩、安陆市2.96万亩、云梦县3.99万亩),荆州市27.39万亩(荆州区1.35万亩、江陵县1.59万亩、松滋市5.07万亩、公安县7.62万亩、石首市3.32万亩、监利市6.72万亩、洪湖市1.72万亩),黄冈市25.23万亩(黄州区1.71万亩、英山县1.71万亩、蕲春县2.79万亩、浠水县2.38万亩、黄梅县11.96万亩、红安县1.35万亩、武穴市1.98万亩、麻城市1.35万亩),咸宁市17.39万亩(咸安区3.99万亩、嘉鱼县2.53万亩、赤壁市3.59万亩、通城县2.92万亩、崇阳县2.92万亩、通山县1.44万亩),随州市19.24万亩(随县10.85万亩、曾都区4.13万亩、广水市4.26万亩),恩施州1.35万亩(鹤峰县1.35万亩)。
附件2
2024年×××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县人民政府编制
年 月 日
×××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一、农业农村发展基本情况
农业生产基本情况,包括粮食及当地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全县农户数、户均承包地面积,党委政府对农业的重视程度、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及托管服务情况、承担该项目的优势、确定支持的粮食生产产业对当地经济的影响。
二、项目目标
通过项目的实施,生产托管覆盖小农户比例不断提高,服务规模经营面积不断扩大,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等积极意义。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确定服务产业和关键环节。包括补助什么作物品种、哪几个关键环节和内容、标准、面积、比例等,以及涉及的乡镇、时间任务节点安排等。
(二)制定标准。一是制定提供农业生产托管的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标准;二是托管服务应达到的标准。三是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怎么补,补给谁,补贴标准。
(三)优选服务主体。公开规范择优选择托管服务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单环节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家。服务主体确定后要及时签订合同,组织项目实施。
(四)监督项目实施。包括如何监督服务主体为广大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关服务,及指导做好各项服务图表资料的填写等。
(五)检查验收。包括每一个环节的服务结束后,如何组织验收,及时出具验收报告。
(六)兑付补助资金。验收结束后,及时汇总有关资料,组织服务主体到财政部门报账,财政部门对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七)绩效评价。主要包括绩效目标、效果分析等内容。
四、项目实施流程
五、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项目工作组织领导、工作经费的落实、督促指导、资金拨付及监管、宣传培训等内容。
六、有关材料
包括项目县报送文件、项目区位置示意图、主要服务主体名录等相关有说服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附件3
合同编号: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填写说明
1.《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内容
甲方将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亩(作物,如:水稻、玉米、茶叶等)的(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附后),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并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作物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元/亩,服务面积亩,总费用人民币元(大写:)。(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小写:%)计人民币元(大写:)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元(大写:)。(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小写:%)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包括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指引
托管服务事项 | 具体内容 | 约定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 备 注 | |
£备耕(生产计划制定和农资农机准备) | £备耕时间 | 甲乙双方可协商约定备耕时间范围。 | ||
£农资采购 | 根据托管规模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列出种、肥、药等农资采购品种、单价、单位用量及配给方式,同时注明农资采购完成时间。 | |||
£农机选用 | 每个作业环节所用农机型号及作业能力,同时注明农机保障完成时间。 | |||
£...... | ||||
£耕整地 | £作业模式 | 根据当地耕作制度和生产实际,列出主要耕整地模式,如旋耕、深翻、深耕、免耕等方式。 | ||
£作业时间范围 | 根据农时,列出耕整地作业起止时间范围及进度安排。 | |||
£作业技术要求 | 作业要求列出所采用机械的作业深度、作业幅宽、作业速度等技术指标。 | |||
£作业质量 | 说明各个作业环节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
£...... | ||||
£种子处理 | £种子处理工艺 | |||
£种子处理时间 | 根据农时,说明种子处理时间范围和进度安排。 | |||
£种子处理要求 | 说明种子处理应达到的效果。 | |||
£...... | ||||
£种植 | £种植方式 | 按种子品类、耕作制度、地块面积、土壤特性等综合选定不同种植方式。如免耕播种、常规播种、移栽等。 | ||
£种植时间范围 | 根据农时,注明作业起止时间范围和进度安排。 | |||
£种植 | £作业要求 | 列出所采用机械的作业幅宽、速度、深度、行距、株距,以及种、肥、药等农资使用量。非直播水田插秧在本环节说明。播种同时采用机械施底肥的,列出机械作业方式(如侧施肥)、幅宽、速度、深度、种肥间距等特性并注明用肥品类品牌、施用方法和施肥量。 | ||
£作业效果 | 说明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
£...... | ||||
£田间管理 | £中耕追肥 | £时间范围 | 说明进行中耕追肥的时间范围。 | |
£作业要求 | 根据农艺技术要求,确定采用机械的作业幅宽、速度、深度等特性,并注明用肥品类、施用方法和施肥量。水田不进行中耕,但不同生育期需肥量、品类和施用方法要注明。 | |||
£作业效果 | 说明中耕追肥需要达到的指标如耕深、培土厚度、精准施肥等。 | |||
£灌溉 | £灌溉时间范围 | 说明灌溉的时间范围。 | ||
£灌溉制度 | 按作物不同生育期需水量标准,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灌溉制度,如采用水肥一体化技术。 | |||
£灌溉 | £灌溉技术要求及作业效果 | 说明采用的灌溉技术要求,如灌溉水源、灌溉量等。说明灌溉应达到什么效果。 | ||
£植保 | £植保方案 | 针对作物不同生育期易发生的病虫草害,制定科学防治预案,注明易爆发的时间范围、诱发环境和形成灾害的表现,列出对应适用的“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等防治措施,包括相应的药剂施用方案、设备设施布置方案、天敌释放数量方案等。本部分难点在于灾害诊断,各服务主体应有专业的技术人员(或聘任兼职专家)负责防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或将本项工作托管给专业的植保队伍。 | ||
£田间管理 | £植保 | £植保作业机具 | ||
£植保作业效果 | 说明植保作业的效果。 | |||
£...... | ||||
£作物收获 | £收获机机型 | 按作物品种、收获物、地块面积和地形条件选择收割机机型。 | ||
£作业时间范围 | 按作物成熟度、气象条件、土壤条件等作业条件要求,确定收割时间及作业进度。 | |||
£作业要求 | 列出所采用收割机的作业宽度、速度、秸秆切碎长度、割茬高度、籽粒损失率、果穗损失率、籽粒破碎率、秸秆抛撒不均匀率等作业特性。 | |||
£作业效果 | 说明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
£...... | ||||
£秸秆处理 | £秸秆处理情况 | 根据农业生产服务主体实际情况,说明作物秸秆利用时间和利用情况,包括秸秆离田、秸秆还田。 | ||
£秸秆离田农机具 | 如果秸秆离田,列出所用的打包机、制粒机、运输车辆、装卸搬运机械等机具的名称、型号、作业效率等。 | |||
£秸秆还田方式 | ||||
£秸秆还田农机具 | 列出所用机具的名称、型号、作业效率等。 | |||
£...... | ||||
£烘干及仓储 | £烘干标准及方式 | 依据作物用途确定烘干时间、烘干标准和烘干方式,如热风干燥、微波干燥等。 | ||
£烘干机 | 列出采用的烘干机型号、烘干效率及达到的烘干质量。 | |||
£烘干及仓储 | £仓储方式及要求 | 说明仓储时间和方式,一般烘干结束后应将作物按品种分类仓储,保证不混杂,粮仓保持日常通风干燥,有效保障作物品质。 | ||
£...... | ||||
£销售 | £...... | 约定销售时间或销售价格等。 | ||
£...... | ||||
£技术解决方案 | £...... | 水肥药托管方案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等。 | ||
£...... | ||||
£全程托管 | £...... | 约定亩均农作物产量或亩均农作物收益,如未达到约定产量或收益,双方协商补偿金额或具体补偿方式等。 | ||
£...... |
注:1.甲乙双方根据约定选择服务事项和服务内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具体服务内容;
2.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之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4
(2024年度)
附件5
附件6
2024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参考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中央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二)省内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二、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一)前期准备。
(二)组织过程。
(三)分析评价。
三、综合评价结论
四、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分析
(一)项目资金情况分析。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
2.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分析。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二)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项目完成数量。
(2)项目完成质量。
(3)项目实施进度。
(4)项目成本节约情况。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分析。
(2)项目实施的社会效益分析。
(3)项目实施的生态效益分析。
(4)项目实施的可持续影响分析。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五、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七、绩效自评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建议
八、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附件7
(20年第季度)
报送单位(盖章):市(州)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指标 | 频次 | 报送时间 | 数据来源 | |
一、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现价产值(万元) | 季度报 | 4月25日/7月25日 10月25日/次年1月25日 | 省级统计调查部门(不向下调度,不对外公布) | |
二、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投资增速(%) | ||||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数量(个) | 季度报 | 4月25日/7月25日 10月25日/次年1月25日 | 县级起报,本行政区域内累计 | |
其中:纳入名录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数量(个) | ||||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万亩次) | ||||
其中:粮食作物社会化服务面积(万亩次) | ||||
六、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执行情况 | 1.财政拨付资金额(万元) | |||
2.项目使用资金额(万元) | ||||
3.完成项目任务面积(万亩) | ||||
其中:完成粮食作物面积(万亩) |
备注:1.季度报表请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25日前报送,年度内报送数据季度间累计更新填报。
2.请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调查表全年预计数据。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