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方案
索引号 | 011043305/2024-49355 | 发文日期 | 2024-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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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7号)精神,中央财政下达我省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14.0667亿元,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奖补等方面。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一)实施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
1.实施内容
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24〕12号)有关要求,支持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创新组织方式、集成高产模式、落实增产措施、强化引领带动,不断推广应用主要粮油作物关键技术模式,进一步提升水稻、油菜单产水平,深挖小麦、玉米、大豆增产潜力,示范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持续推动我省粮油生产能力迈上新台阶,有效保障国家粮油安全。
2.补助对象及标准
奖补对象原则上为从事粮油生产的规模化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主体需规模在当地较大、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单产水平较高。
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确定的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实际单产、种植面积进行奖补。每项主推技术每亩补助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采用多项技术的每亩奖补不超过100元;单产增幅达到或超过2%的全额补助,达到1%以上不足2%的按70%进行补助,达不到1%的不予补助。计算公式为:每个主体每类粮油作物补助资金=(主推技术1投入成本+主推技术2投入成本+.....)×30%(但每亩不超过100元)×播种面积(亩)×单产提升补助系数(单产增2%及以上取1.0、增1%-2%取0.7、不到1%取0)。每个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的奖补资金不超过20万元,每个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奖补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奖补资金与上年度结余资金统筹使用,不得与承担中央转移支付绿色高质高效行动主体重复,不得与其他社会化服务、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省级粮油绿色提单产等高度关联,支持环节接近、重叠项目叠加补助,严格防止“垒大户”现象。
3.实施流程与要求
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协作,做好跟踪指导和技术服务等工作。重点支持实施主体开展粮油作物种植单产提升采用关键技术集成高产模式。
(1)实施程序。县级抓好“细化实施方案、组织主体申报、抓实关键环节、开展指导核查、拨付补助资金”等重点环节。积极借鉴“赛马争先”“揭榜挂帅”等机制,采取主体自主申报、择优竞争的方式做好组织实施。按照县级竞争择优推荐项目主体、联合申报实施方案、市(州)审核、省级审定等程序确定项目县。
(2)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强化协同,周密做好申报与实施工作,项目绩效目标与2024年度市、州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挂钩;发挥资金效益。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给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实施绿色种养循环农业
1.实施内容
落实《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深入推进2024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的通知》(农农(水肥)〔2024〕11号)要求,整县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近还田,扶持一批企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服务,制定完善实施方案,完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粪肥质量监管,16个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完成种养循环试点示范面积160万亩,带动县域内粪污基本还田,促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升到90%以上,化肥用量减少5%以上,促进耕地质量稳步提升和农业绿色发展。
2.补助对象及标准
遴选基础条件好,畜禽粪污资源量大,粪污综合利用率高、有机肥资源丰富、加工基础较好的黄陂区、钟祥市、崇阳县、郧阳区、荆州区、松滋市、长阳县、夷陵区、老河口市、武穴市、麻城市、浠水县、云梦县、利川市、仙桃市、潜江市等16个县(市、区),整县推进承担试点任务,每个县补助1000万元。
补助对象为提供粪污收集处理服务的企业(不包括养殖企业)、合作社等主体以及提供粪肥还田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试点县要充分考虑养殖主体、种植主体和专业化服务主体发展需求,结合实际综合考虑粪污类型、运输距离、施用方式、还田数量等因素,开展试点典型模式经济分析,合理测算各环节补贴标准,探索分作物、分粪肥种类精准补贴模式,对提供全环节服务的专业化服务主体,可依据还田面积按亩均标准打包奖补。根据试点粪肥还田成本综合测算,可对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鼓励粪肥还田向大田粮食作物倾斜。对商品有机肥使用补贴不超过项目补贴总额的10%;田间试验监测、粪肥质量监管追溯、总结评估、宣传培训及技术指导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补贴总额的8%。
3.资金支持环节
结合试点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推技术模式,主要对粪肥还田收集处理、施用服务等重点环节予以奖补,不得用于补助养殖主体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试点补奖政策实施范围仅限耕地和园地,不含草场草地。粪肥还田利用机械不列入补奖范围。
(三)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1.实施内容
落实《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关于做好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综)函〔2024〕55号)有关要求,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强基增能。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
(1)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组织基础。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按照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支持家庭农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供给。
(2)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加强“二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达标合格农产品认定、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产品品牌认证,开展品牌化经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升级养殖设施装备,降低生产成本。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形成产业规模优势。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延长产业链条。
(3)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服务带动能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技术集成组装方案筛选、熟化,提高大田生产技术到位率、覆盖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固的利益联结机制。
2.补助对象及标准
奖补对象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以及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两类主体给予奖补支持。每个家庭农场10万元,每个农民合作社(联合社)20万元。
3.资金支持环节
(1)家庭农场。资金用于: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辅导服务供给;鼓励家庭农场等主体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持家庭农场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奶牛家庭牧场等主体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升级养殖设施装备,降低生产成本等。
(2)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资金用于: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支持农民合作社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固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主体注册商标,加强“二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达标合格农产品认定、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产品品牌认证,开展品牌化经营;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形成产业规模优势。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延长产业链条。
(四)奶农家庭农场合作社
1.实施内容
在省内奶业发展水平靠前,主体市场活力良好的县(市、区),支持不少于100个奶畜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主体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升级养殖设施装备,降低养殖成本,促进奶业新型经营主体与现代奶业发展有机衔接。
2.补助对象及标准
补助对象为依法设立且正常经营,符合当地奶畜养殖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的奶牛、奶羊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奶牛养殖主体需取得养殖备案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积极配合奶业监管监测工作,优先支持开展疫病净化或生产性能测定的奶业养殖主体,具体由县级结合实际综合确定。每个主体补助不超过20万元,具体标准由县级结合主体实施内容确定。鼓励主体自有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
3.资金支持环节
资金主要支持升级种植养殖设施装备,重点包括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及养殖设施装备升级改造,支持与奶畜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草料收储,推进饲草料资源本地化开发利用,加强提升标准化水平的挤奶、防疫、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兼顾依靠自有奶源发展乳制品加工试点;支持应用先进生产技术,重点包括精准饲料营养、选种选配、健康养殖、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和环境控制等先进生产技术推广应用,促进智能化数字化技术与奶畜养殖融合发展,鼓励通过社会化服务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原则上不支持单纯扩大养殖规模的实施内容。
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等方式,县级在确定补助对象后要“因企施策”制定绩效目标和实施方案,待项目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兑付资金。
(五)发展现代设施农业
1.实施内容
根据《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实现全省设施农业区域布局优化与标准化水平同步提升,构建智能、集约、高效、安全的现代设施农业产业体系框架,分类分级改造、升级、建设50个左右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涵盖种养殖等多领域的现代设施农业基地。
2.补助对象及标准
在地方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比较优势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支持2024年冰冻雨雪天气中受灾严重的设施农业经营主体。2024年已获得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项目设施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要求。
3.资金支持环节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新型经营主体在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时购置材料设备、作业机具、设备设施、工程建设等与现代农业设施装备建设提升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农田、生产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楼堂馆所、技术指导、人员经费等与设施装备提升无关的经费支出。鼓励各地分类分级改造、升级、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涵盖种养殖等多领域的现代设施农业基地。鼓励各地加大现代农业科技前沿力度,强化高效智能装备和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加快建设一批节水、节肥、生态、环保、绿色的智慧型农场(牧场、渔场),补齐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设施短板,通过三产融合推动现代设施农业供应链、产业链建设,拓展设施农业带动农户就业增收。
二、高素质农民培育
(一)高素质农民培育
1.实施内容
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社〔2024〕6号)有关要求,围绕我省粮食安全、农民增收等重点任务,聚焦提升农民生产技术技能水平、产业发展能力和综合素质素养,按照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技能服务型,全省培育高素质农民2.39万人,持续壮大乡村人才队伍。全年围绕粮油稳产保供开展培育人数占年度绩效任务比重不低于80%。
2.补助标准及对象
培育对象为年满16周岁,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返乡入乡创业创新者、村两委干部、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服务等人员,可纳入培育对象。重点培养青年农民,包括本土青年和返乡青年群体,注重培养返乡退役军人及高素质女农民。
培育经费下达到各市、州、县,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遴选人员组织培训。重点农业产业链人才培训,理论、实践培训总学时不少于20天,跟踪服务不少于1年,按人均2万元测算;农业经理人培训按照《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规范》按人均1万元测算;经营管理型培训按照15天、人均4000元测算;农民师资培训按照450元/人·天测算;专业生产型、技能服务型培训按照7天、人均2000元测算;短训班培训按照80元/人·半天测算。
3.资金支持环节
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主要用于需求调查、线上线下培训、实践实训、跟踪监测等与培育工作相关的费用。
(二)学用贯通试点
1.实施内容
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学用贯通综合试点的通知》(农办社〔2024〕5号)有关要求,聚焦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人才需求,坚持学用结合、以用为主、重在实效的理念,在全省完成400人次学用贯通试点培训,分两年实施学用贯通培养,拓展培育目标,拓宽培育内容,创新培育方式,探索培育路径,统筹多方资源,推动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紧密联系、双向贯通,大力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培育对象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具备较好的发展能力,优先考虑返乡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人群。
2.补助标准及对象
学用贯通由罗田县、石首市、房县、咸丰县等4个县承担试点任务,主要由试点县农广校牵头会同承担试点任务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具体实施,每县补助160万元。
3.资金支持环节
补助资金在两年试点期内统筹使用,保障集中学习相关费用。实习实践和跟踪指导相关费用以补助或绩效奖励形式,由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成本支付给相关协议单位。
(三)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
1.实施内容
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到村任职、按照大学生村官管理的选调生等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人〔2024〕17号)有关要求,2024年在蔡甸区星光村、宜都市南桥村、来凤县新街村、黄陂区杜堂村等4个基地,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到村任职、按照大学生村官管理的选调生培训1700人。
2.补助标准、对象及支持环节
对承担任务的基地给予项目补助,其中,蔡甸区星光村175万元、宜都市南桥村210万元、来凤县新街村140万元、黄陂区杜堂村70万元,主要用于培训期间线上线下培训师资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实践实训等与培育工作相关的费用及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训前需求、训后跟踪服务等直接相关的费用。
(四)乡村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
1.实施内容
围绕十大重点农业产业链建设和农业农村发展现实需求,按照“严格准入、系统培育、配套支持、示范引领”工作思路,2024年在全省范围内培育与现代乡村产业需求相适应,与乡村建设发展相协调的乡村产业振兴“领头雁”800人。
2.补助对象及标准
培育对象重点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及种养大户等带头人,满足从事主导产业、发展势头良好、热衷联农带农的总体要求,向脱贫地区倾斜。
培育经费按每人2万元标准由中央财政保障,分两期支付。2023年剩余30%由各地拨付给培育机构。2024年首批70%经费由省级统一拨付给培育机构,其中华中农业大学培训任务410人,首批拨付574万元;上海交通大学培训任务280人,首批拨付392万元;中国农业大学培训任务110人,首批拨付154万元。小计1120万元。
3.资金支持环节
“头雁”项目培育经费主要用于学员交通、食宿、线上线下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不得克扣、截留,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严格专款专用。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
(一)实施内容
聚焦粮食作物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重点推广以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为主的服务模式,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等服务主体为小农户开展服务。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间作用,将小农户服务需求集中起来,便于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关注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生产环节,聚焦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中精量播种、机收减损等关键薄弱环节,鼓励良田良种、良机良法深度融合的综合性解决方案集成推广应用。中央下达我省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732万亩,其中,农业农村部门498万亩,供销合作社试点任务234万亩,其中产粮大县服务粮食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80%。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项目服务主体为农业服务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专业户、家庭农场、服务协会或联盟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项目服务对象要突出小农户,引导小农户自觉自愿接受社会化服务。资金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根据当地实际,分别确定小农户和其他服务对象的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服务市场发育成熟、农民认知和接受程度高的环节,对其补助标准可相应逐步降低。在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中享受补助的环节,不能在其他项目里重复享受补贴。
(三)资金支持环节
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户需求,聚焦制约当地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的短板,因地制宜选择农业生产关键环节和薄弱领域,确定本区域重点支持的托管环节和服务内容,并形成支持的优先顺序。着力支持单个农户作业效果差的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托管环节,作业成本高、短期效益不明显、群众积极性不高的深耕深松等托管环节,初始投入大、技术难度高、单个农户做不了的工厂化育秧等托管环节。
(四)有关要求
1.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关系到各地粮食安全责任制、强县工程的目标考核,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实施项目落实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当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项目任务。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特点和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发育等实际情况,牵头制定具体的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建议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提出绩效目标,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内容、支持环节和运行机制等内容。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调度、指导和抽查农民合作社、服务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2.质量监管。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已通过各种途径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的项目县(市、区),要将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等的重要依据;没有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的项目县(市、区)要强化信息技术应用,加快建立服务监管平台步伐。要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要加强服务质量监督,促进服务主体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技术等落到实处;要加强服务价格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3.建立名录库。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做好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项目县(市、区)要跟踪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4.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于违规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可因地制宜探索采取提级发放等方式,由省级或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5.宣传引导。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分级开展培训,明确项目实施的意义、目标、内容,掌握项目实施标准和要求。要广泛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帮助农民算清托管账,充分调动小农户和服务主体的积极性,大力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小农户和服务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及时总结典型模式和成果经验,注意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措施。
6.强化绩效考核。各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任务执行情况的年度绩效评价,按照“谁安排项目任务、谁负责绩效评价”的原则,重点评估面向小农户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市场化培育效果,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项目县(市、区)在开展项目的过程中,要及时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数据,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将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对项目县(市、区)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任务实施范围的重要依据。
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
(一)实施内容
1.强化科技支撑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围绕大豆、玉米、小麦、油菜等粮油作物单产提升任务,以34个国家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为重点,各县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到“一县一策”。每个粮食生产大县要针对大面积单产提升的制约因素,积极对接国家和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院士专家科技服务农业产业链“515”行动等团队专家,形成本地化综合技术方案,依托农业科技示范展示体系,组织开展技术示范、培训观摩等活动,提高技术到位率。
2.深入开展技术示范与推广服务。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要求,省级制定了《湖北省2024年农业主推技术指南》《湖北省2023-2024年农业主导品种》,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遴选发布适合本地的主推技术和主导品种,开展示范展示、技术指导、观摩培训,不断提高良种覆盖率和主推技术到位率。县级农技推广人员要指导到乡镇,重点打造2-3个特色家庭农场或示范展示基地;乡镇农技推广人员要对口联系行政村,确保每个村有1名技术指导员(或者特聘农技员、防疫员),每名技术指导员联系5个以上农业科技示范主体,确保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超过95%。
3.完善农业科技示范展示体系。持续推进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统一悬挂“中国农技推广”标识,统一制定服务网络图(农技员包村联户图),明确服务对象。构建分级分层的农业科技示范体系,5个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要展示区域农业重大引领性技术,发挥引领作用;粮油大面积提单产科技示范展示基地,要聚焦粮油等主要作物的提单产技术集成示范,带动整建制推进县和粮食生产大县专项技术的到位率。完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建立省市县三级基地标准,统一基地标识牌,要加强基地绩效考核及档案台账资料的管理。遴选培育一批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服务意识强的新型经营主体成为农业科技示范户,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4.加强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稳定基层农技推广队伍,保障农技人员待遇。各地要完善农技人员绩效评价机制,实行收入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紧密挂钩。允许基层农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支持有条件的县市率先通过“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等方式,为基层农技推广队伍注入活力。组织实施“楚天英才计划”乡村振兴人才项目,资助一批在基层农技推广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农技推广人才。持续实施农技推广特聘计划,各地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核定招募计划、规范招募程序、加强考核评价、完善续聘管理,将优秀的“土专家”“田秀才”和新型经营主体技术骨干等吸纳为农技推广服务重要力量。开展分级分层分类的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省级举办骨干班,开展不少于5天的业务培训。各地根据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其中实训课程不少于2天。支持有条件的市、县组织农技人员到先进地区培训。
5.深入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计划。围绕粮食、油料、园艺、水产、畜牧等5大产业,针对农机农艺融合、减损提质、加工增效等需求,组织农技推广机构、科研院校、龙头企业、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开展重大农业技术推广,构建产科融合、多方协同的农技推广机制。实施“515”科技服务行动(协同推广计划)的5大产业牵头单位,每个产业要凝练1套协同推广机制,每个单品要凝练不少于1套的高效种养技术模式。
6.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科技服务力量。构建以公益性服务为主,半公益性、经营性机构相互补充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坚持以农民和市场需求为导向,支持引导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服务公司等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科技服务。支持涉农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特派员、科技小院、专家大院、农业产业帮扶团等方式,为科研单位人才下沉创造条件。各县要支持引导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服务公司积极开展生产托管、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互联网+农机作业”等全流程、高质量的农业科技服务。
7.加强农技推广信息化管理。持续普及中国农技推广信息服务平台使用,引导农技人员、科研专家、特聘农技员等开展线上指导服务。继续将平台作为项目推进实施、绩效管理、经费安排的重要支撑,不断完善数据填报和更新工作。配合做好农技员、特聘农技员(防疫员)注册及核准工作,将各地在系统中填报的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技人员数量作为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的依据。
8.深化农业科技县域服务模式。支持襄州区、枝江市、石首市3个市区建设全国农业科技现代化先行县;支持嘉鱼县、赤壁市、大冶市、枣阳市、房县、潜江市、东西湖区、云梦县、宜城市、天门市等县(市、区)建设省级农业科技现代化先行县。启动第二批省级先行县共建工作,按照“1+N”共建思路,引导县市与高校科研单位对接,加快技术支撑单位的科技、成果、人才在县域发挥作用。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资金对承担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相关任务的87个县(市、区)予以补助,补助对象是主推技术推广承担者、服务提供者和实际使用者,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等。其中,农技员培训由省、市、县三级承担,时间不少于5天,省内培训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省外培训每人每天不超过550元。示范基地、示范主体、特聘农技员等补助标准项目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资金支持环节
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资金支出的主要范围为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补助,以及推广服务、农技员培训等与农业技术推广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的支出,基础性农业科研等支出,以及与农技推广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奖补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要求,根据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2023年在保政策性业务开展情况对省农担公司担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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