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施方案
索引号 | 011043305/2024-49361 | 发文日期 | 2024-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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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5号),2024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4.8064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工作。
一、地膜科学使用回收
(一)实施内容
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2〕3号)、《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司关于做好2024年度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工作的函》(农科(资环)函〔2024〕4号)有关要求,以覆膜大县为重点,结合我省实际,科学推广加厚高强度地膜,在玉米、棉花、蔬菜、瓜果等主要农作物上推广使用覆盖时间和力学性能指标不低于《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中Ⅰ类耐老化的0.015毫米及以上的加厚高强度地膜及厚度0.01毫米以上(不含0.01毫米)且具备同等强度的地膜(简称“等强度地膜”)。在适宜地区选择适宜作物,按照适度集中原则稳妥有序推广符合标准的全生物降解地膜,各地因地制宜,聚焦马铃薯、蔬菜、烟草等作物以及高附加值经济作物,支持有序推广使用符合《全生物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T35795-2017)国家标准的全生物降解地膜。落实《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规定,不断完善台账和残膜监测体系,积极开展地膜减量替代,建立健全地膜回收利用体系,规范建立地膜使用回收台账,探索建立多元化、网格化、无害化处置路径,项目区地膜处置率达到83%以上。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资金补助对象为使用、推广、回收、处置符合规定的加厚高强度地膜(含等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的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等和具有一定回收处理能力的生产回收企业、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结合覆膜面积、作物种类、回收成本等因素,对科学使用回收加厚高强度地膜(含等强度地膜)每亩补助30元,使用回收全生物降解地膜每亩补助60元,补助资金覆盖地膜科学使用、推广、回收、处置的全周期,具体由县级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确定。
(三)资金支持环节
资金主要支持加厚高强度地膜(含反光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购置、推广使用、以旧换新、科学使用、回收、处置过程的地膜材料、作业等环节,不得用于建造厂房、办公场所、弥补其他项目经费支持缺口、偿还债务、行政支出、发放人员工资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一)实施内容
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4〕7号)有关要求,坚持农用优先、产业导向、多措并举,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秸秆还田、培育壮大秸秆产业、构建以秸秆利用为纽带的生态循环农业模式,高质量建设秸秆资源台账,打造综合利用典型样板,推动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和能力稳步提升,实现项目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形成可持续运行的秸秆主导产业发展模式。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根据我省入选农业农村部“秸秆资源量较大的县(市、区)”名单,综合秸秆资源量、利用基础等因素,我省选定武穴市、宜城市、天门市、枝江市、随县、安陆市、老河口市、蕲春县、京山市、麻城市、江陵县、荆州区、大冶市、利川市、沙洋县共15个县(市、区)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其中武穴市、沙洋县为秸秆沃土模式重点县,荆州区为秸秆产业化模式重点县,宜城市为秸秆循环利用模式重点县,每个重点县安排资金500万元;选定郧西县、竹山县、鹤峰县、远安县、长阳县、东宝区、宣恩县、通山县、团风县、孝南区、崇阳县11个县(市、区)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特色模式县,每个县(市、区)安排201万元。
由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当地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路径,遴选项目主体组织实施。资金补助对象包括承担秸秆综合利用相关任务的从事秸秆专业收储、利用、农机专业服务的农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主体,补助对象要求适度集中,避免过于分散。县级实施方案明确按照秸秆收储运和离田利用不超过50元/吨、处理还田不超过20元/吨的标准,丘陵山区根据实际收储运难度可将补助标准上浮10%以内。
(三)资金支持环节
资金重点支持农作物秸秆粉碎处理还田、农作物秸秆离田收贮运和“五化”利用,草谷比、可收集系数监测、还田效果监测等直接相关的环节。严格依据各市场主体的实际收储或利用农作物秸秆数量支付补贴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拨付镇(乡)、村。
三、渔业资源保护
(一)实施内容
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发挥增殖放流公益作用,重点支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以及资源衰退严重水域开展增殖放流。加大珍稀濒危物种放流数量,结合我省实际以中华鲟放流为主,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比例调整至10%。洪湖、斧头湖等重点水域根据实际情况放流以调整鱼类结构、净化水质为目的的本地种。计划经济物种(含地方特有物种)放流数量不少于12700万尾;珍稀濒危物种不少于160万尾。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经济物种(含地方特有物种)按0.1元/尾测算补助。珍稀濒危物种指的是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物种。我省主要保护且具备放流条件的有中华鲟、长江鲟、长吻鮠、胭脂鱼、圆口铜鱼等品种。因珍稀濒危物种价格普遍较高,随季节、规格、鱼龄、市场等因素价格浮动较大,结合资金规模和放流任务,中华鲟子二代苗种按6元/尾进行补助,大规格中华鲟子二代(5龄、6龄)按1250元/尾测算补助,长江鲟按10元/尾测算补助,长吻鮠、胭脂鱼、圆口铜鱼按4元/尾测算补助。
根据年度放流任务目标,支持十堰、荆州、宜昌、襄阳、黄冈、恩施及斧头湖等7个市(州)及重点水域,结合当地渔业资源实际组织开展渔业增殖放流。
(三)资金支持环节
资金重点支持以长江干流、汉江干流、丹江口水库、斧头湖等重点水域为主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优化放流品种结构,加大珍稀濒危物种放流数量,逐步加大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比例,充分发挥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增殖放流由各有关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年度放流任务目标等要求组织实施。渔业增殖放流资金专款专用,限用于苗种采购、检疫检验和效果评估等费用,其中苗种采购费用不得低于总经费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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