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柴油农业机械执行国四排放标准的有关通知
索引号 | 011043305/2022-41246 | 发文日期 | 2022-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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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鄂农函〔2022〕407号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相关农机产销企业:
按照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2月联合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及其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为落实该规定,现就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办理
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柴油农业机械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二、有关要求
(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严格柴油农业机械补贴机具核验,加大抽查力度,及时报告异常情形。
(二)各有关农机产销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全面落实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主体责任,规范诚信经营。对农机生产销售企业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构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的行为,将按规定严肃查处,由此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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