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推进畜牧业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43305/2024-28479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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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 文号 | 鄂农发〔2024〕28号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夯实畜牧业保供基础,优化产业结构,提升质量效益,推进稳定增长,促进转型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升畜牧业现代设施水平。2024-2025年,每年重点支持10个以上设施畜牧业项目,推广一批生猪家禽立体多层养殖、肉牛肉羊高效集约养殖的典型模式。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饲料兽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施设备升级,提升数字化、绿色化、智能化水平,积极申报科技更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项目支持。
二、推动畜牧业机械设备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落实,对养殖场(户)购置畜禽养殖机械、设施环境控制设备、防疫消杀设备、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等农机装备按规定实施补贴。对符合国家补贴政策的畜牧业设备,加大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力度。
三、实施养殖场贷款临时性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生猪等规模养殖场和种畜禽场在政策实施期内符合规定的贷款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范围,省财政每年按不超过年利率2%的比例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四、加大畜禽保险政策支持。稳定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政策性保险业务,做到愿保尽保。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并扩大蛋鸡地方特色农产品政策性保险规模。支持市、县参与大连商品交易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支持以生猪“保险+期货”形式开展生猪价格保险补贴,对中小型生猪养殖等企业(户)购买的价格保险费用进行一次性补贴。保险公司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要应赔尽赔、足额理赔。
五、延续担保和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对畜牧产业的支持。进一步发挥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政策性功能,对经营性指标符合要求的省级及以上的畜禽养殖龙头企业,经地方政府推荐后,在2024-2025年内的信用担保额度可提高至500万元,担保额可提高至1000万元,担保期限可提升到36个月(含);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按不超过0.5%的优惠担保费率进行担保。
六、强化用地保障、环评服务和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生猪养殖等设施用地,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要求的基础上,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经乡镇备案并上图入库后可以使用一般耕地。畜禽屠宰和肉类加工等用地,在严格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基础上,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利用不超过国土综合整治修复面积3%,以及“点状用地”“圈外用地”按建设用地方式给予保障。强化监管和技术服务,指导养殖场(户)规范配备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之外,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重点项目服务清单,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畜禽养殖项目,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加强指导,依法依规加快环评审批,推动项目快速落地。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信息共享,规范畜禽养殖项目排污许可管理。
七、推动供应链平台建设。支持湖北生猪供应链平台、禽蛋供应链平台建设,推进智慧养殖升级,完善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冷链物流网络,打造数字化交易平台。鼓励整合现有的生猪、禽蛋地方品牌,打造省级区域公用品牌。根据供应链平台注册企业数量、销售额及营业收入、品牌打造等情况,省级资金酌情给予一次性奖补,从2025年生猪、家禽和禽蛋产业链项目资金列支。
八、拉动畜产品消费潜力。用好湖北农展平台,组织优质畜禽产品企业参加展示展销,推动与线上线下知名品牌平台合作,拓宽优质畜产品销售渠道。加大肉蛋奶等畜禽产品公共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全省各级预算单位通过“832平台”等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脱贫地区畜禽产品。
九、加强畜牧生产监测预警。加强畜牧业生产监测体系建设,逐级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实行规模畜禽养殖场生产监测全覆盖,每月最后一周内及时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和“湖北智慧兽医”系统中填报更新数据。强化农业农村、统计、发改、商务等部门监测数据共享共用,研判生产形势,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引导养殖场合理安排生产。
十、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支持36条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建设,发挥查证验物、消毒灭源、防疫堵疫作用,降低重大动物疫病跨省区传播风险。扎实推进非洲猪瘟各项常态化防控,统筹开展春秋集中免疫和规模场程序免疫,按照“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的原则,实现畜禽强制免疫全覆盖,确保抗体合格率在80%以上。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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