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 农业农村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43305/2022-25622 | 发文日期 | 2022-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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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层层压实农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力保障农业事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鄂安〔2022〕5号)和《省安委办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鄂安办〔2022〕22号)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业农村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三个必须”,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掉以轻心的思想,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重点在畜牧兽医、渔业渔政、农业机械、植保、农村能源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开展明查暗访和排查整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原则,紧盯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做到源头治理、系统整治、精准整改,坚决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防范遏制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事故。
二、重点内容
(一)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否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提出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是否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相关工作,是否开展过安全生产宣传。
(二)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排查
1.畜牧兽医。重点对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的防火、防中毒、防跌落措施,畜禽屠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饲料、兽药生产等企业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环节和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
2.渔业渔政。重点对渔业企业、渔船船东加强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对事故多发水域行船安全等环节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严厉查处涉渔“三无”船舶、渔船违法违规生产作业等情况。
3.农业机械。重点加强对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严肃查处假牌假证、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
4.农药使用。重点对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加强督促指导,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持续开展安全用药培训。指导农户在病虫防治过程中,严格遵守禁限用农药使用规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5.农村沼气。重点对大型沼气、秸秆能源化利用工程类项目和户用沼气的防火、防爆、防泄漏等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加强农作物秸秆及堆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改,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6.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加强督促指导,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检查生产台账,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和管理,督促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常态化。推动“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 ”三年行动走深走实。
三、组织形式
(一)范围和时间。大检查范围包括全省所有地区和所有农业农村行业领域。大检查时间为6月6日-12月31日;每组大检查总次数不少于7次,可结合业务工作每月组织一次,具体时间由各组自行安排;第一次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时间为6月6日(周一)-6月9日(周四),6月10日(周五)集中听取情况汇报。
(二)参加人员。由厅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处、农机化处、执法局、环保站、农产品质检中心、植保站、农村能源办、农机监理总站派员参加,共分10个工作组,每组3人,由一名副处长以上干部任组长(具体分组安排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一)大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及风险隐患防范措施情况。要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交办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限期整改。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有效推动当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二)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大检查时间和地区可视情况灵活掌握。工作期间要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等纪律要求,减轻基层负担,不得因检查而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要主动了解查访地区疫情防控政策,做好新冠肺炎疫情个人防护、生物安全防护和个人出行安全防护。
(三)各组开展明查暗访工作不使用公务用车,由组长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交通保障。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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