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开放制度】省农业农村厅会议开放制度(试行)
索引号 | 011043305/2022-17947 | 发文日期 | 2022-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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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政务开放参与,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制订会议开放制度。
第二条 会议开放的对象包括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参政议政能力、享有相应民主政治权利的人士(以下统称为社会公众)。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专题会议、联席会议、座谈会议等,可面向社会开放:
(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全省农业农村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及重大民生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发展“三农”工作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 严格按照程序确定列席会议的代表。
(一)办会处室、单位于会前5个工作日,通过厅门户网站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会议开放消息,接受社会公众报名。
(二)有意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于会前2个工作日,向厅办公室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状况、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厅办公室会同办会处室、单位按照广泛性、代表性和与会议议题的相关性选择列席代表,列席代表一般不超过5名。
(四)办会处室、单位于会前1个工作日向列席代表发放相关会议议题材料,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
第五条 列席会议的代表应遵守会议纪律。
(一)列席会议的代表需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方可离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需事先请假。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二)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意见建议,也可以在会上直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三)会议结束后,厅办公室会同办会处室、单位应及时向列席会议的代表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交办公室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并公开。
(四)属于保密内容或未形成定论的,列席会议的代表应签署保密协议,不得向外传播和泄露。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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