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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送审稿)》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 办法(试行)(送审稿)》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送审稿)》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 办法(试行)(送审稿)》起草说明

2020-07-20 14:33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20-171193 发文日期 2020-07-19
发布机构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文号
农业、畜牧业、渔业 效力状态 有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和单位《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文件精神,以及我厅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为规范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机制,推动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我处起草了《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送审稿)》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两个制度,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从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家庭农场”的概念以来,党和国家对家庭农场的认识不断深化,对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也越来越重视,对家庭农场的工作推进力度不断加大,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取得重要成效。基本建立起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特别是去年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更是明确了家庭农场的发展方向和培育要求,明确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完善登记和名录管理制度,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逐步规范数据采集、示范评定、运行分析等工作;我厅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鄂农发〔2019〕19号),提出在每个行政村重点培育1-2个“有合法登记注册、有适度经营规模、有规范财务管理、有先进生产技术、有稳定主导产业、有良好经营效益”的“六有”家庭农场,每年在“六有”家庭农场中遴选创建100个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2014年,原省农业厅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湖北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以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实施六年多来,全省共创建省级家庭农场1008家,有力促进了我省家庭农场快速发展,生产经营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经营效益稳步提升。2019年,全省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数量达到4.44万家,经营土地面积达到402.72万亩,比上年增长10.0%;家庭农场生产的粮食达到148.4万吨,比上年增长8.8%。在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和示范农场的创建实践,党和国家对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有了重新认识,工作思路有了重大变化,管理服务方式有了重大调整。不再要求家庭农场的农户身份;不再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的过度集中,而要看是否取得了最佳规模效益;将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调整为名录管理。我省对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也更加清晰和明确,提出“六有家庭”概念和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发展理念新、产品质量优、科技水平高、经营效益好、产业优势突出、生态环境友好、运营管理先进、辐射带动明显”八个方面的创建条件。《湖北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实践的要求,迫切需要重新出台新的《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已经开发运行三年多,虽然中央有要求,但全省各级家庭农场主管部门绝大多数都还没出台名录管理制度,对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条件、管理、服务和工作机制缺乏制度性的规定,少数地方虽然出台了名录管理制度,但是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不够准确,设定的录入门槛过高,退出的条件不明确,推进工作机制不够到位。迫切需要出台省级层面的制度予以规范和引导。

二、起草依据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和单位《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鄂农发〔2019〕19号)。

三、起草过程

在起草《关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过程中,2019年3月中旬和5月中旬,厅政策与改革处参与厅组织的包括家庭农场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题调研;2019年10月上中旬,厅政策与改革处对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情况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学习借鉴江苏、广东、陕西、河南、黑龙江等兄弟省市制度,起草了两个办法初稿。今年6月上旬,征求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经管)局意见,进行修改完善。7月上旬进一步征求了厅法规处有关同志的意见后,形成了两个办法(送审稿)。7月28日,厅法规处组织专家对两个《办法》(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并获得通过。根据专家的修改意见,厅法规处和政策与改革处对相关条款和文字表述再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两个《办法》(送审稿)的上会版。

四、主要内容

(一)《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送审稿)》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条,主要规定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认定程序、监测管理等内容:

第一章 总则,主要界定了家庭农场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概念,规定了办法制定目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原则、创建频次和待遇。

第二章 申报条件,规定了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和必要条件及支撑材料。规定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先被认定为湖北省“六有”家庭农场,必须满足“发展理念新、产品质量优、科技水平高、经营效益好、产业优势突出、生态环境友好、运营管理先进、辐射带动明显”八项条件中的至少五项。必须提供基本情况材、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生产经营状态和示范带动能力等方面的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规定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按照名额分配、自愿申报、乡级核实、县级推荐、市级审核、省级确定等程序确定。

第四章 监测管理,规定原则上对已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以及监测的程序、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情形、空出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额的处理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规定了本办法实施以前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效力、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等内容,要求市(州)、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共五章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名录系统信息录入审核、管理服务、责任与工作机制等内容:

第一章 总则,规定了办法制定依据、目的和信息录入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录入审核,规定了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录入条件、农户信息获得途径、信息核实、信息审核和录入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管理服务,规定了录入信息的维护、注销的条件、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待遇等内容,提出各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采集的数量和质量可作为对市县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测算因素、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名额分配和相关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机制,规定县级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名录管理制度,严禁提高录入门槛;各级主管部门应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第五章 附则,规定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等内容。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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