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草案说明
| 索引号 | 011043305/2021-62576 | 发文日期 | 2021-11-03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一、起草过程
加快培育一大批运行规范、效益良好、带动小农户作用明显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打造优势农业产业、建设农业产业强省的迫切要求。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刘雪荣副主任对《关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7号)进行重点督办的要求,我厅组建起草专班,在前一阶段与建议人见面、梳理政策、开展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代拟稿)》,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委。按照刘雪荣副主任、柯俊副省长对文件起草提出的要求,我厅重新起草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先后向省发改委等17个单位征求意见,向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委汇报,充分吸收有关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采取条目式体例,提出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第一条至第三条,围绕加强质量建设,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升计划,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在农业农村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共享;第四条至第十二条,围绕强化政策支持,从“贷、保、财、地、税、水、电、训、防”等9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升行动
鉴于省委、省政府2021年已经就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门下发了文件,《若干措施》将支持对象定位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不再提出支持龙头企业的新措施。近年来,我省对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出了“六有”标准(即“有合法登记注册、有适度经营规模、有规范财务管理、有先进生产技术、有稳定主导产业、有良好经营效益”的家庭农场,“有健全组织机构、有具体章程制度、有统一生产标准、有规范财务管理、有合理盈余分配、有一定品牌影响”的农民合作社,“约定有合同、服务有标准、过程有记录、人员有培训、质量有保证、产品有监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启动实施了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行动、农业生产托管项目,有力推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建设和质量提升。《若干措施》延续了现有政策要求和做法,把培育创建示范性主体作为今后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工作重点,明确了到2025年的发展目标,树立“以质量和效益论英雄”的鲜明导向。
(二)关于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
在农民合作社发展实践中,我省各涉农县(市、区)建立了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对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若干措施》借鉴这一经验,提出在县、乡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每个涉农县(市、区)做到每一个重点产业有1名辅导员,每个乡镇配备2名以上辅导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务实精准的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等服务;同时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体系,负责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关于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和信用评价系统
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同时农业农村部门又有家庭农场名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社会化服务平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等不同的登记平台,各部门、各平台的登记内容和标准不尽相同,信息不能共享,还未与金融部门全面对接。为此,《若干措施》提出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系统和信用评价系统,实现登记信息和评价结果在农业农村部门、银行保险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之间依法共享,运用信息技术提高行政监管和信贷保险服务效率。
(四)关于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供给
近年来,各级财政安排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资金不断增加,但总量和增幅仍然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必须拓展资金投入渠道。因此,《若干措施》把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摆在突出位置,提出推广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创新信贷担保产品,拓宽抵押质押物范围,加大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无担保贷款、信用担保贷款、动产不动产抵押质押贷款投放力度等措施,着力畅通信贷支农渠道。同时提出,省级每年统筹相关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加工、改善生产设施、加强品牌建设、提供生产服务等。
(五)关于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用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亟需突破“用地难、用地贵”的瓶颈制约。近年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为突破这一瓶颈创造了条件。《若干措施》结合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从三个方面提出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保障的措施:一是对省、县两级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产业项目提出明确要求;二是落实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三是深化农村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农村承包地、“四荒地”、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等土地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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