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起草说明
索引号 | 011043305/2023-14101 | 发文日期 | 2023-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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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厅法规处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草案说明】《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起草说明
一、修订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正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有效解决“执法不公、同案异罚、轻犯重罚、重犯轻罚”等问题,实现全省农业领域行政处罚 “一把尺子量全省”的目标,使农业行政处罚更加公平、公正、透明、规范。现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于2021年1月印发执行,试行期已满2年,期间多部上位法先后修改,原指导基准已无法适用,迫切需要修订。
根据《湖北省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2号)、省司法厅《关于在营商环境建设中实施审慎规范公正监管有关事项的函》及相关通知要求,省直单位要建立包容审慎执法事项清单,对市场轻微违法行为采取免处罚、免强制方式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迫切需要公布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事项清单。
二、修订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3、《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
4、《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6、《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的通知》
7、《湖北省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
8、《省司法厅关于在营商环境建设中实施审慎规范公正监管有关事项的函》
9、其他涉农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修订、制定工作情况
一是认真组织、有序推进。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工作列入全省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工作要点,制定了《省农业农村厅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修订工作的实施范围、修订要求、时间安排、责任分工等步骤。2022年11月,组织省、市、县部分执法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起草了《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和《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草稿。2022年12月又集中组织省、市、县部分执法专家逐条进行论证、修改,形成了《基准》《清单》初稿。2023年1月会同执法局对初稿再次进逐条审核,形成征求意见稿。为确保裁量标准合法、合理、操作性强,特将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和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后,还将按照程序开展合法性、制度廉洁性和公平竞争审查,经厅党组审议后发布执行。
二是分门别类、明确原则。结合农业执法点多面广的特点,分行业出台裁量基准,共制定种子、肥料、农药、畜牧兽医、渔政、农机、农村经济管理、农村能源(生态环境)、科教等9个执法领域的裁量基准,便于各执法领域执法人员能够快速、精准地查阅。修订工作中注重坚持处罚法定原则,避免随意执法,坚持公平对待原则,避免选择性执法,坚持公正衡量原则,避免偏私执法,坚持教罚结合原则,避免趋利执法,坚持罚过相当原则,避免失衡执法。
三是细化标准、宽严相济。此次修订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涉及农业农村领域9个大类57部法律法规299项行政处罚事项。每一个处罚事项均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将每种违法行为原则上细化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等几个档次,并按档次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合理划分,采取由轻到重渐进的方式进行处罚,对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量罚幅度也基本相同,无论是执法人员还是行政处罚相对人,都能清晰地判断违法行为分属哪一档次,按照何种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四是审慎包容、轻微免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要求,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共梳理出种子、农药、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蚕种、土污染防治、畜牧、动物防疫、饲料、农产品质量安全9部法律、法规中18项轻微违法免处罚事项清单。为便于实际操作,每项都明确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体现了审慎包容、轻微免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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