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 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索引号 | 011043305/2023-26029 | 发文日期 | 2023-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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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污染防治和畜牧业协调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组织相关专家技术团队起草了《湖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保障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的关键举措。近年来,我省坚持统筹畜牧产业和生态环境保护,在建立工作体系、完善管理规范、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技术支撑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22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已达到77%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率达到99.8%。
但由于畜禽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涉及环保、种植、畜牧、农村能源、人居环境等多个领域,相关管理制度呈现分散化、碎片化,亟需通过系统梳理、总结、整合、优化相关管理制度,以更好指导全省各地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同时,由于近年来相关工作主要围绕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而规模以下养殖由于点多面广等原因,指导监管还存在不足和短板,也迫切需要出台制度予以规范和引导。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组织李长健教授专家技术团队,在深入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系统梳理近年来相关管理制度,充分借鉴湖南、山东等省份有关成熟做法和黄冈市、荆门市、长阳县的立法实践经验,于6月形成了《办法》(草案)。6月30日,组织召开《办法》(草案)专家研讨会,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8月14日,省农业农村厅将《办法》(草案)向各市、州、县农业农村部门和省生态环境厅以及省农业发展中心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情况,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9月15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与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处室再次组织会商,现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28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治理与利用、监督管理四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管理范围、工作原则等;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散养户分类标准;地方政府以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养殖主体的主要职责等。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主要通过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落实禁养区管理等制度,推动形成种养结合、农牧循环产业布局。明确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散养户等主体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配套)的标准和规范,以及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应依法落实的环评、排污许可(备案)、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从源头防止畜禽养殖污染。
第三章治理与利用,主要明确了畜禽养殖主体在生产运营过程中需履行的重点工作;粪肥还田利用、达标排放的主要参照标准;地方政府以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的重点支持内容和指导监管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考核督导,压实属地、监管和主体责任。同时,针对畜禽养殖户污染问题,明确了具体的执法处罚依据和适用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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