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索引号 | 011043305/2024-11144 | 发文日期 | 2024-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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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规范履行职责,促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更好地指导监督、激励约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农办经〔2022〕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部分地区征求意见及多次讨论修改,起草了《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是贯彻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必然要求。2022年5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农办经〔2022〕4号),作为原则性、框架式条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专业化及规范化发展给予了方向指引和法律依据,但对于辅导员配备数量,岗位选聘原则、周期及程序,具体工作职责和管理评价的具体内容等关键问题没有做详细规定,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各地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管理细则”要求,我省有必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省实施细则。
二是能够推动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高质量发展。农民合作社自发展以来就是一群“穷哥们儿”的联合,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大多是文化水平较低的传统农民,对现代生产技术、市场经营理念、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及政策理解与把握严重不足,对指导的需求不断增大。在新的发展阶段,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扩大生产经营、依法规范管理、争取政策支持等方面对辅导服务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尽快出台《细则》提供具体指导,保障辅导服务工作质量,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三是能够为部门规范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力抓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农办经〔2022〕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专业化规范化发展进行明确规定,但具体执行中农业农村部门没有具体抓手。如辅导员配备数量,岗位选聘原则、周期及程序,具体工作职责和管理评价没有统一规定。《细则》能够通过在内容上,制定具体可行、符合湖北社情的统一标准;在环节上,理清农业农村部门与辅导员监督、约束关系,制定支持措施;在程序上,抓住选配、管理等关键节点,从而实现辅导员队伍专业性和规范化。
四是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整体推进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我省各地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和指导能力参差不齐。部分地区部门人员配备不足,指导监督职责落实不到位。部分地区如秭归县、夷陵区积极探索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选聘及队伍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辅导员力量从财务会计、市场营销、质量标准、绿色发展和信贷保险等多方面指导本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对这些行之有效的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提升,固化为地方性法规,有助于推广创新发展经验,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人员不足的情况,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调查研究。2023年5-8月,湖北省农民合作社办公室联合省财政厅农业处、华中农业大学相关领导及专家,对全省辅导员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其间,调研组成员分赴黄石、咸宁和宜昌等地区,走访了相关市县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和农民合作社,查阅了近10年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辅导员管理制度的政策文件,对各市州辅导员管理情况开展了问卷调查。调研组在全面、客观掌握湖北省辅导员管理总体情况、主要做法、相关问题、解决途径的基础上,形成了《细则》(草案)。
(二)修改完善。2023年8月,面向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科技教育处、宜昌市农业农村局、夷陵区和秭归县农业农村局等,完成小范围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情况,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4年1月,最终形成《细则》(征求意见稿)。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章节29条,包括总则,配备、选聘与基本条件,工作职责,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支持措施,附则六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共4条(1-4条),主要对《管理细则》制定目的和依据、任务和原则、分级管理以及辅导员概念内涵做了规定。
第二章配备、选聘与基本条件,共8条(5-12条),主要对辅导员数量和比例、基本条件、履职能力、岗位类别、选聘范围、选聘原则、选聘周期和选聘程序做了规定。
第三章工作职责,共3条(13-15条),主要对辅导员工作内容、工作手段及具体要求、禁止行为做了规定。
第四章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共7条(16-22条),主要对辅导员绩效评价的标准、内容、时间、结果使用以及动态管理实施平台、主体、办法做了规定。
第五章支持措施,共5条(23-27条),主要对部门培训、部门协调、部门激励、部门宣传以及辅导员队伍与服务中心的关系做了规定。
第六章附则,共2条(28-29条),主要对《管理细则》的解释权限、执行时间等做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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