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索引号 | 011043305/2024-18556 | 发文日期 | 2024-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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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一、制定背景
制定出台《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
一是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2年9月21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农安法针对产地环境监测、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农产品承诺达标和品质提升提出了新要求,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长牙带电”。《办法》的制定出台,是我厅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具体举措,对明确各方职责,强化实施管理,推动抽样工作做细做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是保障完成国家年度考核的需要。2024年,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狠抓豇豆、黄鳝等农产品的农兽药残留突出问题,倒逼落后种植养殖方式的绿色转型。监测合格率、风险隐患发现率仍然是国家对省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当前,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抽样工作,认为抽样工作不仅仅是技术工作,更是发现质量安全风险,开展产业服务的重要抓手。《办法》的制定出台,将有助于保障抽样工作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对找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明确产业需求,强化监管作用,完成考核任务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是促进我省基层监管能力提升的需要。2022年,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提升三年行动,以满足农兽药残留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监督执法工作需要。《办法》的制定出台,明确了各方职责,细化了抽样要求,将有助于规范基层监管,促进能力提升,助力落实国家开展守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拉品质营养高线的工作部署,为我省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二、制定依据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版),《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通知》(农质发〔2022〕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规〔2021〕1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正),《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3〕9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农规〔2012〕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从组织实施、规范要求和违法处置等三个方面提出了23项条款:(1)制定目标和依据;(2)适用范围;(3)工作原则;(4)组织实施;(5)信息化建设;(6)信息化管理;(7)抽样规范;(8)抽样实施要求;(9)抽样委托;(10)抽样机构资质;(11)抽样机构素养;(12)抽样人员能力;(13)抽样重点;(14)监督抽样、案件稽查和事故调查的抽样;(15)抽样现场要求;(16)抽样记录内容;(17)现场制样封样;(18)样品贮存运输;(19)信息呈报;(20)法律效力;(21)阻止抽样罚则;(22)违规抽样罚则;(23)虚假报告罚则。
抽样是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重要环节,系统谋划抽样管理体系,科学规范抽样行为,明确各方职能职责,将有助于提升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工作的科学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对全省农业农村部门下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强化安全农产品生产,保障舌尖上安全,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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