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农业产业化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索引号 | 011043305/2024-18927 | 发文日期 | 2024-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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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龙头、补链条、兴业态、树品牌,推动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组织起草了《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按照原农业部关于认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工作要求,我省于2010年3月以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名义制定印发了《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鄂农产字〔2010〕1号)。
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农业农村部于2018年5月印发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2023年8月,农业农村部在《关于开展第八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产办〔2023〕5号)中按照“提高认定门槛,确保优中选优”原则,变更了部分有关认定标准和范围。
对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新标准和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原省2010版《办法》在认定企业类别、规模、监测方法等内容上,存在不符合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形势需要的情形,需要开展修订。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组织专班系统梳理了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新要求,充分借鉴江西、河南等近两年修订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的有关经验,小范围内征求部分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和省内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意见,于3月17日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共五章22条,包括总则、申报、认定、监测管理、附则等五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对象界定、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申报,主要规定了申报企业应符合的基本标准,包括企业类型、经营业务、规模、效益、信用、带动能力、产品竞争力等;认定要求及优先条件;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等。
第三章认定,主要说明认定程序,明确经认定后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监测管理,主要规定了监测方式、程序、取消情形、结果公布等。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对企业违规情形的处理、发布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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