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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草案】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决策草案】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2024-03-19 09:00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24-18928 发文日期 2024-03-19
发布机构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文号
农业、畜牧业、渔业 效力状态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及休闲农业等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实行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经营业务。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及休闲农业等主营业务收入(交易额)占业务总收入(交易总额)的70%以上。

)企业规模。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成长性强,综合实力位居本省同行业前列。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粮、棉、油、猪、鱼等大宗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2亿元以上。其他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3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8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6000万元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

2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农产品综合性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2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6亿元以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

3.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成立2年以上,年交易额12亿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60%以上

4.休闲农业企业:资产总额3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800万元以上经营收入6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研学、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经营收入的70%以上。

)企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水平。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60%产销率达93%以上。

)企业信。企业守法经营,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欠税、工资和社保金,按规定提取折旧,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订单、股份等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企业在自建基地、订单基地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需货物量的70%以上(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该项要求为50%以上

)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质量科技含量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带动优势突出、外向型特色明显、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市重点龙头企业中产生。对经营管理规范、发展迅速、业绩突出、潜力较大,并符合认定标准且还未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可由各市州)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按申报程序推荐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企业符合第五条相关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符合第五条中除第(六)款外其他相关要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符合第五条中除总资产报酬率外其他相关要求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符合第五条中除产销率、第(七)款外其他相关要求的休闲农业企业,可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企业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一)在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的。

(二)在依托品牌和技术优势,促进本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带动全产业链发展和产业化经营方面表现突出的。

(三)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四)在参与乡村振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填写《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照第五条的内容提供有关材料,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发、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经当地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中央或省属农业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第条申报程序进行申报。

第三章认定

认定程序。

(一)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各地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组织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专家按照规定标准评议后,提出候选名单并公示。

(二)根据公示结果,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名单,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

(三)审定通过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名单,颁发证书或授牌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经认定公布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相关服务性为主业子公司,可享受省级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额递补

第十三条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制度。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按要求填报《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营情况调查统计年报表》,部分龙头企业参与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月调度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

第十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已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于监测年份填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按要求提供反映企业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监测初审意见,报送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监测评估程序。

一)企业报送材料。按照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二)州)汇总核查。各市州)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结果审定。依据各地审核的基础数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监测情况报告,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一)不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二)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三)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

(四)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六)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带动作用的

第十七条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的,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由市(州)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申报认定及监测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的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加强对省级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对发现不在监测年份的省级龙头企业出现第十六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形的,其所在市(州)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提出取消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建议,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及时审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产20101号)废止。

第二十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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