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索引号 | 011043305/2025-04427 | 发文日期 | 2024-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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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组织起草了《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规定,为规范动物调运活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省政府2024年2月20日印发《关于设立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的通告》(鄂政函〔2024〕13号),在全省设立36条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为规范指定通道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在深入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四川、山东等兄弟省份的经验做法,与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相关处室共同起草了《办法》(草案),经征求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4个相关省直部门和全省农业农村系统意见后,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条,适用于全省农业农村部门对指定通道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指定通道的管理分工。主要明晰省和有关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分工。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全省指定通道的规划布局、设置调整和监督管理,省农业发展中心负责指定通道的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属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指定通道的日常监管、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二是明确指定通道的主要职责。指定通道负责查证验物、车辆消毒等工作,及时准确将检查信息录入湖北智慧畜牧兽医+(牧云通·湖北)系统。检查合格的,在随车附带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签章放行;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置。检查过程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动物疫情,及时报至主管部门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三是明确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机制。属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与同级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相关机制,对发现的运输动物车辆偷运、绕行、冲关等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置。
四是明确指定通道的基础设施配备要求。包括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检查和应急设施设备,车辆引导标志和监控系统,以及依法公示公开的内容。
五是明确指定通道轮班值守制度。要求实行24小时轮班值班,值班工作人员每班不少于2名,实行轮值组长负责制。
六是明确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管理。属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等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月报表及半年、全年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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