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索引号 | 011043305/2025-06111 | 发文日期 | 2024-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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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厅科技与人才处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关于《湖北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必要性
2022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启动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力争用5年时间培育一支10万人规模的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三年来,我厅委托中国农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聚焦十大重点农业产业链培训“头雁”人才2600人。2022年、2023年我省项目绩效评价分别位列全国第6和第4名,2024年全国项目管理人员培训班在湖北举办。我省先后两次在全国项目启动(部署)会上做交流发言。今年,项目纳入省政府十大民生工程,目前已顺利完成800人培训任务。整体上,培育项目实施稳步推进,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但也要看到,当前还存在培训对象推荐质量不高、信息系统填报不及时、纸质档案不够完善等问题,为此,制订《管理办法(试行)》十分必要。
一是落实农业农村部工作部署的需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相关支农资金使用全链条管理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21号)明确要求,要严格落实“头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加快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体系。《关于规范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人才函〔2024〕22号)要求,对于尚未制定“头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省份和培育机构,应尽快研究制定,严格支出范围和标准,强化全流程全覆盖闭环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规范培育项目实施的需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指出,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组织职责,共同制定好本省项目实施方案,加强培育工作组织、资金监管和效果评价。
三是强化乡村人才培养服务的需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要求,落实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的任务要求,对带头人进行系统性培养和综合性支持,着力打造一支与农业农村现代化相适应,能够引领一方、带动一片的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推动农业农村人才队伍素质整体提升,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过程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农业农村部人事司统一安排,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关于规范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人才函〔2024〕2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相关支农资金使用全链条管理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21号)等文件,我处会同省农业科技人才办,起草了《湖北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三、《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九章36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说明了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的意义及文件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和责任分工。
第二章:培育机构遴选,共5条,明确了培育机构产生的方式及数量,以及教学场所、师资条件、教学管理、组织保障等方面要求。
第三章:培育对象遴选,共4条,明确了遴选程序、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以及优先和限制条件。
第四章:培育工作实施,共8条,分别对培育机构的机制体制、教学组织、后勤保障、跟踪服务以及支持措施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包括线上线下具体课时数等。
第五章:资金使用,共5条,主要包括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资金规模和年度任务进行分配,按程序审核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拨付资金和项目组织实施。对培育机构明确了资金的开支范围和要求。
第六章:资金监管,共4条,培育机构要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接受监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同时,明确了项目管理方的约束性条款。
第七章:信息管理,共3条,主要明确了信息系统、纸质台账等要求。
第八章:考核评价,共3条,主要明确了项目验收考核方式,并与拨付资金、任务安排挂钩。
第九章:附则,共2条,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或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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