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索引号 | 011043305/2025-14280 | 发文日期 | 2025-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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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种子条例》,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管理服务制度, 促进我省特色农作物产业健康发展,省种子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草稿)》(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2017年3月,农业部印发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从2017年5月1日起对油菜、马铃薯等29种列入登记目录(第一批)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没有列入目录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仍处于空白状态。特别是我省一些优势特色高效作物,如蔬菜中的菜薹、莲藕等,果树中的柑橘、梨等,以及食用菌、中药材等都没有列入国家登记目录,市场上夸大宣传、以次充好、同种异名、假冒侵权等现象仍层出不穷,不利于用种者选种、用种,也不利于种子管理部门管理服务。同时,众多科研育种单位在申报品种选育项目时缺乏官方的、权威的结论性意见而不利于项目结题和成果转化,亟须出台品种认定办法,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服务,保护和促进种业科技创新,引导农民选种,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服务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一)法律有依据。《湖北省种子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选育者可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品种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二)工作有基础。我省在新《种子法》实施前长期开展过品种认定工作,第五届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曾设西瓜(蔬菜)专业组、食用菌专业组和果茶蚕桑药专业组负责非主要农作物的认定工作,相关工作有一套规范的流程和经验。
(三)周边有参考。自2016年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山西、福建、广东、吉林、海南、甘肃、辽宁等省(市)陆续颁布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可借鉴相关省(市)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开展认定工作。
(四)生产有需要。食用菌、中药材等非主要农作物是我省优势和特色产业,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也是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途径。《认定办法》可以有效保障非主要农作物种源安全,促进科研育种水平稳步提升,加快良种更新更换,为特色产业发展提供可靠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二、起草过程
《湖北省种子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省种子管理局高度重视《认定办法》的起草制定工作,迅速成立了工作专班,扎实开展专题调研,起草了《认定办法(草案)》。2月份省种子管理局对《认定办法(草案)》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形成了《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4月征求了省内主要科研教学单位意见,共征集到各方修改意见39条。经充分整理吸收,形成了《认定办法(草稿)》。
三、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七章三十条,主要包括总则、认定机构、申请受理、品种试验、认定与公告、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认定办法》从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适用范围、申请原则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二)认定机构设置。《认定办法》明确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为品种认定机构,按作物种类设立认定专业委员会与专家库,并明确了专业委员会与专家库人员组成、推荐条件、换届要求及职责。
(三)申请与受理。明确了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认定作物须具备的条件;告知了申请材料提交要求、受理的时限等。
(四)品种试验。明确了品种试验内容和流程、有关检验检测及测试机构要求等。为确保品种试验规范性和科学性,并对申请认定品种特征特性、农艺性状进行全面、科学评价,《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田间考察”的相关内容。
(五)认定与公告。明确了专业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表决方式、工作要求与程序、认定证书格式及内容、撤销认定的条件、通过初审拟认定品种向社会公示的期限以及申请复认程序和要求等。同时,为了有利于市场监管,减少一品多名、侵犯品种权人权益的行为,《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通过认定的品种一般应提交标准样品。
为促进品种更新换代,打破品种“终身制”,做到“有进有出”,实现品种动态平衡,《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撤销认定的条件。
(六)监督管理。明确了申请者、有关试验承担单位、委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措施。
(七)附则。对《认定办法》的其他事项进行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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