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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草案说明】《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2025-04-24 15:01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25-14280 发文日期 2025-04-24
发布机构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文号
农业、畜牧业、渔业 效力状态 有效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种子条例》,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管理服务制度, 促进我省特色农作物产业健康发展,省种子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草稿)》(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可行性

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20173月,农业部印发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从201751日起对油菜、马铃薯29列入登记目录(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没有列入目录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仍处于空白状态。特别是我省一些优势特色高效作物,如蔬菜中的菜薹、莲藕等,果树中的柑橘、梨,以及食用菌、中药材等都没有列入国家登记目录,市场上大宣传、以次充好、同种异名、假冒侵权现象仍层出不穷不利于用种者选种、用种,也不利于种子管理部门管理服务同时,众多科研育种单位在申报品种选育项目时缺乏官方的、权威的结论性意见而不利于项目结题和成果转化,亟须出台品种认定办法,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服务保护和促进种业科技创新,引导农民选种,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服务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一)法律有依据。湖北省种子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选育者可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品种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二)工作有基础。我省在新《种子法》实施前长期开展过品种认定工作,第五届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曾设西瓜(蔬菜)专业组、食用菌专业组和果茶蚕桑药专业组负责非主要农作物的认定工作,相关工作有一套规范的流程和经验。

(三)周边有参考。2016年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山西、福建、广东、吉林、海南、甘肃、辽宁等省(市)陆续颁布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可借鉴相关省(市)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开展认定工作。

(四)生产有需要。食用菌、中药材等非主要农作物是我省优势和特色产业,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也是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途径。《认定办法》可以有效保障非主要农作物种源安全,促进科研育种水平稳步提升,加快良种更新更换,为特色产业发展提供可靠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起草过程

湖北省种子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省种子管理局高度重视《认定办法》的起草制定工作,迅速成立了工作专班,扎实开展专题调研,起草了《认定办法(草案)》2月份省种子管理局对《认定办法(草案)》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形成了《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4征求了省内主要科研教学单位意见,共征集到各方修改意见39条。经充分整理吸收,形成了《认定办法(草稿)》。

三、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七章三十条,主要包括总则、认定机构、申请受理、品种试验、认定与公告、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认定办法》从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适用范围、申请原则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二)认定机构设置。《认定办法》明确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为品种认定机构,按作物种类设立认定专业委员会与专家库,并明确了专业委员会与专家库人员组成、推荐条件、换届要求及职责。

(三)申请与受理。明确了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认定作物须具备的条件;告知了申请材料提交要求、受理的时限等。

(四)品种试验。明确了品种试验内容和流程、有关检验检测及测试机构要求等。为确保品种试验规范性和科学性,并对申请认定品种特征特性、农艺性状进行全面、科学评价,《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田间考察”的相关内容。

(五)认定与公告。明确了专业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表决方式、工作要求与程序、认定证书格式及内容、撤销认定的条件、通过初审拟认定品种向社会公示的期限以及申请复认程序和要求等。同时,为了有利于市场监管,减少一品多名、侵犯品种权人权益的行为,《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通过认定的品种一般应提交标准样品。

为促进品种更新换代,打破品种“终身制”,做到“有进有出”,实现品种动态平衡,《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撤销认定的条件。

(六)监督管理。明确了申请者、有关试验承担单位、委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措施。

 (七)附则。对《认定办法》的其他事项进行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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