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索引号 | 011043305/2025-20494 | 发文日期 | 2025-02-24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管理,落实厅党组有关工作要求,厅渔业渔政管理处会同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认真研究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学习借鉴国家和外省成熟做法,组织法律专家团队,制定了《湖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种业振兴,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种业是现代农业、渔业发展的基础,要把这项工作做精做好”。我省是渔业大省,也是水产苗种大省。2024年全省生产苗种约1485亿尾,拥有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11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81家,水产种业体量和研发水平位居全国前列,为省内外水产苗种场和养殖场提供了大量优质亲本和优良苗种。
2017年,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出台《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河南、山东、安徽、浙江、湖南等省份相继出台印发省级管理办法。原湖北省水产局于2016年印发《湖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已无法适应当前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现代化管理要求。为此,厅渔业渔政管理处联合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组建起草专班,参照农业农村部和相关省份做法,起草我省《管理办法》,并广泛征求有关市、县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水产行业专家意见(收集意见建议57条,其中吸纳55条)。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5章19条,包括总则、基本条件、资格认定、监督管理和附则5个部分。
(一)总则,共5条。一是明确《管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和主管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省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的管理工作,并设立湖北省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省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验收和复查评审工作,秘书处设在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二是明确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任务。省级水产原种场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未经人工遗传改良的重要水产养殖种类、新开发利用种类的基础群体,并根据养殖生产和增殖放流的需要,培育生产符合原种种质标准的亲本、后备亲本和苗种。省级水产良种场负责利用具有优良经济性状并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等良种资源,按照良种选育和亲本、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培育生产符合相关良种标准的亲本和苗种。
(二)基本条件,共7条。主要明确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条件。一是明确主体资质。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使用权的固定场所,已办理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二是明确环境条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水源充足,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完善,场区功能划分明确,环境绿化美化。三是明确生产设施。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有繁殖设施、培育设施、隔离设施、尾水处理设施和疫病检测设施。四是明确配套设施。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有办公室、实验室、资料档案室、标本室和仓库。五是明确生产管理。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实行计划生产与管理,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严格执行隔离保种制度,生产记录完整并接受监督检查。六是明确组织管理。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配备场长、水产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与省级及以上科研院所或技术推广部门等单位签有长期技术合作协议。
(三)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资格认定,共2条。主要明确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申报要求。一是明确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需提交申请书、单位概况、场部基本条件、工作总结、技术方案、技术支撑、生产管理及经营状况及有关证明材料。二是明确认定程序。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程序包括提出验收申请、验收资格评审、组织验收、整改、发文公布等。
(四)监督管理,共3条。主要明确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管理规范。一是明确职责履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开展保种或选育、扩繁工作,确保亲本、后备亲本的数量和质量,保证水产原良种品质,每年12月底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和审委会秘书处提交年度生产情况报告。二是明确复查要求。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实行动态管理。省农业农村厅每5年组织复查验收,经考评合格的,重新发文公布。考评不合格且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五)附则,共2条。明确了《管理办法》解释说明及施行时间的内容。《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湖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