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 索引号 | 011043305/2025-35662 | 发文日期 | 2025-07-30 |
|---|---|---|---|
| 发布机构 | 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 文号 | 无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我省是长江干流最长的省份,禁捕水域面积近1000万亩。随着禁渔工作转入持久战,常态化监管成为中心工作,而垂钓监管成为重中之重,特别是近年来,违法违规垂钓新型工具不断出现且迭代更新,每年查办的违规垂钓案件约占到涉渔案件的一半以上,冲击了禁捕管理秩序,有必要对禁捕水域休闲垂钓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24年12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4〕5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并发布垂钓管理具体办法。
2021年6月,省农业农村厅已印发《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农发〔2021〕24 号)。结合农业农村部工作要求和当前全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监管的现实情况,原有管理意见已无法完全适应当前监管的现实要求。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等法律规章,我们借鉴相关省份做法,起草编制了《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版本)。
2.《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
3.《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
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4〕5号)。
5.《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2020年)。
三、起草过程
(一)收集整理资料。2025年2月,启动《办法》起草工作,收集、梳理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沿江省市垂钓管理办法等资料。
(二)开展实地调研。2025年3月,组织省禁捕专班赴荆州、宜昌等地开展专题调研,充分听取地方在垂钓管理立法方面工作做法、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
(三)起草文件初稿。2025年4月中旬,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经省禁捕办内部商讨并征询重点市州执法专家、一线执法人员意见建议形成《湖北省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广泛征求意见。2025年4月下旬,征求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局等部门,以及17个市州禁捕办公室意见28条,集体商议吸纳意见后修改形成《办法》送审稿。
(五)组织专家论证。2025年6月上旬,厅法规处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初审。6月20日组织省司法厅、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5位专家进行了论证,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根据专家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共十九条,主要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1-4条。分别明确制定依据与目的、适用范围、禁捕水域与休闲垂钓概念、部门职责分工。其中,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捕水域休闲垂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管理责任。
第二部分:第5-8条。分别提出管理制度建立要求、禁钓区空间划定条件、禁钓期设置原则、钓获物管控要求(品种规格清单管理、总量控制)等。
第三部分:第9-10条。明确对垂钓行为的要求,包括垂钓人员、垂钓方式方法两个方面,其中禁止使用的垂钓工具和方式方法包括六种情形。
第四部分:第11-15条。明确相关团体和个人、部门在垂钓行为上的管理责任、引导责任及工作举措,包括行业协会如何发挥引领责任,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如何做好分流引导、如何做好管理制度告知告示,垂钓活动(赛事)如何筹划与举办,单位和个人举报权保障等。
第五部分:第16-17条。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四类违法行为,一是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二是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垂钓的,三是钓获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且拒不放回原水体的,四是收购、销售垂钓钓获物及其制品的,分别列出对应的处罚依据。
第六部分:第18-19条。主要是附则。《办法》有效期为2年,2021年印发的《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同步废止。
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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