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地力保护 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 索引号 | 011043305/2026-06187 | 发文日期 | 2026-02-09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进一步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效能,安全、及时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办〔2024〕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和融通农业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承包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承包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以下简称“书面流转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该出租、入股土地的补贴资金受益方;承包农户之间未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该出租、入股土地的补贴资金受益方。承包农户签订的书面流转合同必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录入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作为补贴发放凭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渠道解决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据实申报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乡镇、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融通公司的耕地已承包(租赁)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土地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的,必须补签土地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农工与农场、融通公司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
以下情形或人员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8.公务员(不含聘任制公务员)不得领取补贴。
二、补贴资金分配
(一)补贴资金测算。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每年统计汇总的农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其他方式承包土地面积、村组非承包地实测面积,以及国有农垦农场、监狱农场、融通公司耕地等面积,统一测算分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县(市、区)财政部门。
(二)补贴资金标准确定。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和地方另行安排),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三)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省农业农村厅每年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对各县(市、区)上一年度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三、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见附件1),经农户签字认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面积核实。
一是信息提供。每年3月底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上年度核定的抛荒1年以上耕地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提供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及融通公司耕地面积;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非农业征(占)耕地、卫星卫片、规划调整等有关资料。
二是信息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资料和本级政府掌握的确权登记和土地流转资料,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农户银行账号、确权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不享受补贴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重点审核是否存在公务员领取补贴资金、农户重复领取补贴资金、补贴资金超面积发放、消亡户仍在领取补贴、村组非承包地未通过其他方式承包而领取补贴资金等问题。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作出调整和变更。
三是实地抽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每年按照5%-10%比例,随机抽取村民小组,并从村民小组内随机抽取3-5户农户,实地核实申报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3%-5%比例,随机抽取村,并从村内随机抽取3-5户农户,实地核实申报信息。对于抽查存在问题的村组,责令其重新申报。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统一导入“湖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公示表》(见附件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农民补贴面积公示表导出后分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村张榜公示;公示应在各组农户聚集区集中进行,且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
(四)面积确认。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见附件3),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并会同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
各县(市、区)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一)资金分解。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县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并反馈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资金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一卡通”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情况公示表》(见附件4),导出后分发给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后组织各村公示,公示应在各组农户聚集区集中进行,且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将农民补贴资金情况公示表反馈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导入“一卡通”系统。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下达后,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补贴资金指标挂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补贴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办法》(鄂财办发〔2021〕4号)精神,委托金融代理机构发放,采用“一卡通”或“一本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
“一卡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一卡通”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对同一农户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卡,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卡通”,一律由乡镇“一卡通”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卡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农业农村部门将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导入“一卡通”系统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卡通”注明“耕补”等内容,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
(四)资金支取。农户持“一卡通”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卡通”。农户补办的“一卡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五、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州)人民政府加强对辖区内补贴政策落实的指导、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各级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工作进度。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补贴标准的确定,组织实施辖区内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实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面积、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面积、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面积;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上年度核定的抛荒1年以上耕地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提供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及融通公司耕地面积;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依法确定县级代理机构,并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数据的收集、录入,导出表格、上传表格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指标及时挂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一卡通”系统升级、维护、改造和农户基本信息录入、更新;负责给农业农村开通账户,并提供培训等技术支持。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非农业征(占)耕地等有关资料。
(六)人民银行负责对补贴发放委托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七)金融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
(八)县级审计部门每年按照5%-10%的比例抽取村组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专项审计。
六、政策宣传
(一)政策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应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农户信息公示。
(二)设立咨询电话。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咨询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咨询监督电话号码层报至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电话抽查咨询监督电话是否畅通、接听人员是否懂相关业务。
(三)强化日常工作监管。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察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耕地面积申报与审核、补贴资金发放、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
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公示表》
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
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情况公示表》
附件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样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县(市、区) 乡(镇) 村组 单位:亩
序号 | 农户基本情况 | 流转耕地情况 | 扣除面积 | 申报补贴面积 | 备注 | 农户 签字 | |||||||||||||||
姓名 | 家庭人口 | 劳动力 | 身份证号 | 银行账号 | 联系电话 | 确权实测面积 | 承包村组非承包地 | 流转转入的耕地 | 流转转出的耕地 | 合计 | 畜牧养殖场用地 | 农业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用地 | 新型主体配套设施用地 | 非农业征占 用地 | 1年以上抛荒耕地 | 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
乡镇政府审核人: | 村干部: | 经办人: | |||||||||||||||||||
注:1.农户新增退耕还林(草)面积、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面积填报在第17栏中扣除。 | |||||||||||||||||||||
2.第11栏=第12栏至第17栏之和。3.第18栏=第7栏+第8栏+第9栏-第10栏-第11栏。 | |||||||||||||||||||||
附件2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公示表(样表)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单位:亩
序号 | 县(市、区) | 乡(镇) | 村组 | 农户基本情况 | 申报补贴面积 | 备注 | ||
姓名 | 家庭人口 | 劳动力 | ||||||
附件3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样表)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单位:亩
序号 | 县(市、区) | 乡(镇) | 村组 | 申报补贴面积 | 备注 |
附件4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情况公示表(样表)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序号 | 县(市、区) | 乡(镇) | 村组 | 农户姓名 | 补贴面积(亩) | 补贴标准(元/亩) | 补贴资金(元) | 备注 |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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