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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草案说明

【草案说明】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草案说明

2026-02-09 10:32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26-06189 发文日期 2026-02-09
发布机构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文号
农业、畜牧业、渔业 效力状态 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规范补贴发放流程、提升补贴效能,确保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安全及时直达农户,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背景

随着国家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进一步健全、我省“一卡通”发放系统的全面推广应用、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停用以及基层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对原有政策进行优化完善,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理由:

(一)政策依据有更新。国家层面出台《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办〔202421号),对惠农补贴的发放流程、监管要求、系统应用等提出了新规定,需据此调整我省政策内容,确保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同时,结合耕地保护工作新形势,需进一步细化补贴对象限制、发放流程等相关条款。

(二)实践需求有变化。近年来,我省在补贴政策实施中发现,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补贴对象界定不清晰、重复申报领取等问题时有发生;“一卡通”系统已全面应用,需将补贴发放全流程纳入系统管理,提升发放效率和监管效能;补贴发放过程中,需强化审计监督和实地核查机制,确保补贴资金精准直达。此外,为突出补贴的惠农属性,需禁止特定群体违规领取补贴。

(三)职能分工有调整。根据我省相关部门工作职能优化情况,需进一步厘清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在补贴测算、发放、监管等环节的职责边界,特别是强化农业农村部门在数据管理、代理机构确定等方面的职责,明确财政部门在系统维护、资金指标挂接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新增审计部门专项审计职责,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修依据

本次修改严格遵循“依法合规、有据可依”原则,主要依据包括:《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湖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办法》(鄂财办发〔20214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办〔202421号)等相关文件,以及我省耕地保护工作实际和各部门职能分工要求。

三、修内容

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进行了以下修改和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补贴发放相关要求。

1.明确流转合同规范要求。将土地流转协议细化为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要求签订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录入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2.补充纠纷处理机制。新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渠道解决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的条款。

3.扩大不予补贴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原有7类不予补贴情形基础上,增加“公务员(不含聘任制公务员)不得领取补贴”的规定。

4.扩大农场、融通公司耕地的享受范围。根据国家政策、部分省份享受情况及省内农场政策需求,删除原文件中“属于农场、融通公司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的规定。

(二)优化和细化补贴面积核定与发放程序。

1.细化面积核实环节。将面积核实分为“信息提供”、“信息审核”、“实地抽查”三个步骤,明确了县级部门信息提供的责任和时限,增加了乡镇、县级两级按比例随机实地抽查的机制。

2.调整公示流程。将面积公示表、资金公示表的生成和导出主体,由乡镇调整为主要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省级“一卡通”系统操作,乡镇负责组织张贴公示,提升了数据处理的规范性和效率。

3.明确发放时限。增加“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补贴资金下达后30日内将资金指标挂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时限要求。

4.完善附件表格。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中增加“银行账号”栏,确保信息采集完整,便于直补到户。

(三)调整和完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强化县级审核责任。明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的补贴面积需“会同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后报政府审定。

2.调整资金管理职责。将“依法确定县级代理机构,并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的职责由财政部门调整至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指标挂接、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

3.调整金融监管职责。将对代理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由“银监部门”调整为“人民银行”。

4.新增审计监督职责。增加“县级审计部门每年按照5%-10%的比例抽取村组开展专项审计”的条款,构建更严密的监督体系。

5.统一基层备案单位。将各类需备案的合同、协议上报单位,由“乡镇财政所(经管站)”统一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

(四)规范相关表述和落实新机制要求。

1.优化咨询电话管理。明确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设立咨询监督电话,加强层级管理和抽查机制。

2.规范结余资金管理。将收回补贴资金的管理方式调整为 “按照《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与省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衔接。

3.强调资金使用红线。明确补贴通过“湖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直补到户,严禁以任何方式统筹使用,确保农户直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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