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湖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2026-2030年)
| 索引号 | 011043305/2026-12989 | 发文日期 | 2026-04-17 |
|---|---|---|---|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 文号 | 无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对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点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监测,确保“真苗、真打、真有效”。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猪瘟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区域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饲养的鸡、鸭、鹅、鹌鹑等禽类,进行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经所在县、市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审核,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对全省所有饲养的猪、牛、羊、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饲养的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四)猪瘟。对全省所有饲养的猪进行猪瘟免疫。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根据全省猪瘟病原的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和防控实际需要,适时启动猪瘟退出强制免疫病种工作,并及时公布。
各地可根据辖区内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流行性腹泻、新城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在科学监测评估基础上,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病种免疫技术规范,自行组织开展易感动物免疫。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落实计划。各地应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年度落实计划。对散养畜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并定期补免;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国家推荐的免疫程序实施程序化免疫;发生动物疫情时,要根据疫情应急处置和防控需要,及时实施风险免疫。
(二)推进“先打后补”。各地继续按照《2020年湖北省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发发〔2020〕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的通知》(鄂农发发〔2023〕13号)要求和全省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符合要求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全覆盖。
(三)加强指导培训。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持续跟踪病原变化和流行趋势,为制定免疫计划、确定强制免疫病种等提供技术支撑。各地要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养殖场技术人员等免疫技术培训,指导其科学开展免疫、做好个人防护。要协调疫苗中标企业按照承诺的售后服务内容,做好防疫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完善免疫记录。养殖场(户)、村级防疫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实施强制免疫的主体要做好免疫记录,包括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免疫时间等情况,并同步记录加施的畜禽标识信息。要指导养殖场(户)应用“湖北智慧畜牧兽医+”平台建立电子免疫档案,实现免疫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五)落实信息报告。以市(州)为单位,按月报告政府采购疫苗调拨及免疫情况。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汇总、统计和审核免疫信息,按时逐级报省农业发展中心。省农业发展中心汇总分析后,按时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相关情况。
(六)评估免疫效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强制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不达标的,及时通报并组织养殖场(户)开展补免;对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开展免疫效果评估及申报数据抽查,抽检场数不得低于总场数的25%。在对散养畜禽集中免疫过程中,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的确认、处理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书面材料报送省农业发展中心。省农业发展中心每年适时组织监督抽检,定期向社会公布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估结果。
(七)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做好辖区内兽用疫苗和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安排专人上传疫苗入库、出库追溯数据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http://vdts.ivdc.org.cn:7093/eplatform-sy-org-web/toLogin)。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省农业发展中心负责全省畜禽强制免疫、抗体效果评估、“先打后补”、防疫物资采购及管理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落实免疫责任。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强制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估。
(二)强化经费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的最新管理要求,强化资金监管。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可统筹用于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严禁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严禁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渠道,结合春秋防等关键时间节点,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宣传,切实强化养殖主体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及防疫能力水平。全面推广“湖北智慧畜牧兽医+”平台应用,规范免疫电子档案填报,开展规模场“先打后补”政策宣传,切实提升相关政策的知晓率和覆盖率。
各地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变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根据防控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相关要求并另行通知。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 郭一027-87871951;省农业发展中心 闫伟武027-8782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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