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 索引号 | 011043305/2026-13842 | 发文日期 | 2026-01-10 |
|---|---|---|---|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送审稿)》起草说明
原《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因已实施16年,需进行修订,现计划修订后重新发布,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管理办法》共10条,对全省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在一段时期内对加强全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期间,国家先后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我省也制定了《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原《管理办法》有些内容与上述法规不符,对动物诊疗监管工作实践的指导作用越来越弱,为适应当前的监管形势和要求,我处组织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第二次修订)、《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公布)和《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第二次修订)。
三、修订过程
修订工作由厅畜牧兽医处负责,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成稿。厅畜牧兽医处于2025年下半年启动资料收集工作,结合在动物诊疗环节日常监管工作和多次调研座谈情况,2025年12月形成修订初稿,2026年1月9日至2026年2月10日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上发布《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通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同时,征求各市(州)农业农村局意见,最终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四、主要变更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变更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范了体例表述与制定依据。将原《管理办法》中“农业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等表述变更为“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上位法和现行机构职能保持一致,同步补充《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作为制定依据。
二是删除原《管理办法》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办证时不需要执业兽医的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需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是精简优化了申办条件与申请材料。按照农业农村部《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规定,在提交办证申请材料时,删除提交法定代表人培训、从业人员学历职称及健康证明等材料要求。在明确申办条件时,新增污水处理、隔离防疫、兽医处方等诊疗规范要求。
四是简化了许可监管流程,完善了全流程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规定,取消许可证年审和3年有效期规定,调整为年度报告制度。对于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同时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须另行办证,进一步规范了许可管理。
五是细化处罚条款,健全审管衔接机制。更新完善各类违规处罚情形,新增动物诊疗许可职能划转至综合行政审批等部门的,农业农村部门与综合行政审批等部门做好审管衔接,明确了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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