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有关要求的补充通知(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 索引号 | 011043305/2026-17314 | 发文日期 | 2026-04-01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经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省分行、省税务局、湖北证监局、省供销合作总社,我厅起草了《进一步明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有关要求的补充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力量。2024年,我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省分行、省税务局、湖北证监局、省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了《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鄂农发〔2024〕27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监测、管理等作出了系统规定。
但在一年多来的实际工作中,部分市、县反映在操作层面仍存在一些不够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细化的情形,例如: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属于不得推荐申报的情形、跨县(市、区)经营的申报主体如何落实审核责任、企业会计报表的查验标准如何统一、非监测年份的日常跟踪管理如何加强等。2025年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相关资金和政策落实情况专项审计也反馈个别重点龙头企业存在联农带农方式单一、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问题。为回应基层关切、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认定办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有必要通过制定补充通知,对相关条款的具体执行标准和工作程序予以明确。
制定《补充通知》的主要依据包括:《认定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取消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情形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备案赋码的有关要求等。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按照厅工作部署,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在系统梳理《认定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反映的共性问题和操作难点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家和外省有关做法,于2026年3月形成了《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2026年3月31日,我厅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省税务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等7家单位,及有关个人发函征求意见。
三、《补充通知》的主要内容
《补充通知》共六条,分别从不得推荐申报的情形、相关核查标准、非监测年份跟踪管理、企业更名备案程序、市县审核责任、工作纪律等方面,对《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一条,不得推荐申报的情形。明确企业成立未满两个会计年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征信存在不良记录、会计报表数据与财政部网站查验结果不一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不得推荐申报。
第二条,相关核查标准。对固定资产、纳税要求、利益联结、会计报表等关键指标的核查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固定资产以审计报告“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余额现值认定;纳税情况须不存在欠缴税款;利益联结须提供订单合同、入股协议等有效法律文书,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带动农户真实性;财务会计报表须在财政部有关网站备案赋码,集团公司还须提供合并报表说明。
第三条,加强非监测年份跟踪管理。要求各地结合项目审计、专项检查等,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展日常跟踪管理。对非监测年份出现《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五、六款规定情形的企业,及时核实并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条,规范企业更名备案程序。明确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变更名称后,应在三个月内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变更备案信息及新营业执照等材料,经县、市两级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确认备案。
第五条,压实市县审核责任。明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申报材料审核的第一责任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全面审查并负责。各级推荐名单须经本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严肃工作纪律。明确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一定比例抽查申报材料,经查实存在材料重大缺漏、虚假、伪造等情形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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