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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草案说明】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2025-10-08 09:25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26-17315 发文日期 2025-10-08
发布机构 省农业农村厅 文号
农业、畜牧业、渔业 效力状态 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健全动物防疫体系、优化防疫资金使用配置、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中心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2015年,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全面启动了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经过多年建设,全省已建立了较完善的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和信息管理体系,特别是信息化管理、五单两账等做法多次在全国作经验交流。截至目前,全省有无害化处理中心39家,收集点500个,收集车辆583辆,基本实现了病死猪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2024年处理病死猪331万头,预计2025年处理病死猪在330万头左右

在全省无害化处理体系不断健全、收集能力和数量不断提升的同时,无害化处理工作也遇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是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问题。随着我省无害化处理体系不断健全,收集能力不断提升,近几年无害化处理数量呈上升趋势,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在全省防疫资金中占比逐年增加。近几年,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在总防疫资金中占比呈上升态势(近三年平均占比47%左右)。由于我省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据实、优先的原则在总防疫资金中进行分配,导致部分地区近两年强制免疫、监测净化、先打后补等主要防疫工作资金被一定程度挤占,亟需对无害化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农牧发20206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在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成本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无害化处理企业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合理确定本省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按照处理方式、病死畜禽大小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的要求,按病死猪大小分类确定补助标准,提高全省防疫资金使用效率。

二是防范无害化监管风险问题。在监管中我们发现,少数地方存在无害化处理病死猪审核不严、五单两账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虽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整改,但仍存在虚报冒领补助资金风险隐患少数县市无害化补助资金兑付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拖欠无害化企业资金;个别地方出现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执法。

三是严控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问题。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后产生的产物包括油脂、肉骨粉、废水、废气等,除废水、废气经过专门的设备处理达到环保要求外,油脂、肉骨粉的资源化利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防范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非法途径,必须要严控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确保处理后产物流向清晰和可追溯。这是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农牧发202425)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

四是落实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问题。主要是针对一些地方部门职能分工不清监管责任弱化协调机制不畅等问题,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前期所做工作

为确保《通知》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内容准确、措施可行,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前期调研。认真领会近些年来国家、省出台的有关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先后咨询和参考山东、河南 、湖南、广西、上海等省市的做法,综合考虑我省实际情况,综合研判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大小与长度的关系,确定分类补助标准。结合当前无害化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二是广泛征求意见。组织部分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无害化处理企业相关负责人员座谈,研讨《通知》草案。在研讨修改的基础上,先后4次在全省范围内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7条,其中采纳的7条、部分采纳的3条、未采纳的7条。与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中心多次沟通,几易其稿形成《通知》三是协调开展规范性审查。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我厅法规处组织对《通知》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符合合法性和公平竞争的审查意见。

《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从标准制定、监管执法、产物流向、压实责任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措施。

一是明确分类补助标准。拟对全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采取病死猪大小因素分类确定补助标准。目前,我省现行标准为每收集处理一头病死猪(不分大小,不包含死胎、木乃伊胎等非养殖环节产物)给予80元补助。《通知》中分类确定的补助标准为:无害化处理病死猪体长(指猪鼻端到尾根端的垂直长度,下同)大于50cm(含)的,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70/头(恩施州按80/头)给予补助;病死猪体长小于50cm的,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55/头给予补助;死胎、木乃伊胎等不纳入中央和省级补助范围,死胎、木乃伊胎等认定标准由各市(州)自行制定。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从严核查无害化处理的真实性,规范五单两账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管,严查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严打随意抛弃、买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三是严控产物流向。明确无害化处理主体要对处理产物建立健全的追溯管理制度,按要求记录和存档处理产物相关资料。加强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等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是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管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殖场户委托处理病死畜禽(包括未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病死畜禽)付费机制,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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