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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到户产业奖补》草案

《湖北省到户产业奖补》草案

2026-05-29 10:05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26-24068 发文日期 2026-05-29
发布机构 省农业农村厅 文号
农业、畜牧业、渔业 效力状态 有效

湖北省到户产业奖补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常态化开展产业帮扶的实施意见》(扶发20261号)精神,优化到户产业奖补政策,引导鼓励有劳动能力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参与产业发展,实现稳定增收,现根据《湖北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农发〔20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到户产业奖补是指使用各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省内区域协作帮扶资金、中央和省直单位定点帮扶资金,对自主发展种植、养殖、加工等家庭生产经营的产业项目的重点帮扶群体给予直接补助。

第三条【奖补原则】到户产业奖补遵循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以干定补的原则,树立自立自强、勤劳致富的鲜明导向。

第四条【各级职责】到户产业奖补在省农业农村厅的统一指导下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分级负责。

(一)省农业农村部门履行统筹指导职责,负责制定全省到户产业奖补办法,统筹推进全省到户产业奖补工作,并对各地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二)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履行审核督导职责,对县(市、区)奖补方案进行备案,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查,负责指导所辖县(市、区)奖补工作,对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指导。

(三)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本地区到户产业奖补工作,制定年度奖补方案、项目立项、验收复核、资金拨付等工作,并做好本级公示公告。

(四)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负责核对奖补对象信息、审核申报材料、组织实地验收、落实本级公示、报送奖补资金兑现资料。

(五)村两委履行基础工作职责,负责政策宣传、产业发展意愿摸底、协助农户申报、初步信息核对、落实本级公示、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申报资料,指导项目实施,提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验收。

第二章 奖补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奖补对象】奖补对象为全国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促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内,开展生产经营的重点帮扶群体。各地不得擅自缩小或扩大奖补对象范围,不得奖补一般农户和经营主体。

第六条【奖补产业】重点围绕帮扶主导产业,综合考虑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七条【奖补标准】奖补标准应体现激励导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帮扶资金规模、帮扶对象数量、产业发展成本及市场供需等因素,科学制定到户产业奖补标准目录。目录应明确产业品类、奖补标准(设定单元〈头、只、亩等〉补贴上限)、奖补需达到的最低规模要求,并按年度动态调整。单项产业奖补标准区间为县域内发展该产业单元〈头、只、亩等〉核定成本的20%-40%,标准保持县(市、区)内统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两委不得另行制定奖补标准,不得降低标准发放。奖补资金以户为单位核算与发放,户内每人每年到户产业奖补资金不超过上年度全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经营净收入的50%各县在省级限额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定奖补资金上限。对参与帮扶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帮扶群体,奖补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章 奖补程序

第八条 【组织摸排】充分发挥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帮扶联系人作用,宣传奖补政策,摸清有劳动能力的重点帮扶群体产业发展意愿、种植养殖条件,合理规划奖补产业。

第九条 【计划申报】发展到户产业的重点帮扶群体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到户产业奖补申请,村委会审核公示后上报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申报资料复审,村两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验收公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验收,到户产业项目完成情况和拟奖补资金在村、镇两级公示。

第十 奖补兑现应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到户奖补资金拨付申请,报送(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复审公告,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户。

第十二条 资料归档应由县、乡、村三级应建立健全到户产业奖补项目管理台账,做到过程清晰、有据可查、账实相符。

第十 督导检查建立健全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奖补政策落实、项目执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将到户产业奖补工作纳入常态化帮扶考核资金绩效评价范围,重点评价政策精准性、对象满意度、产业增收效果、资金使用效益等。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其与下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四条 【禁止情形】到户产业奖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扶持重点帮扶群体发展到户产业,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购买生产资料、入股合作等任何名义,将资金集中或切块后,投向平台公司、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

(二)对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同一项目重复奖补;

(三)脱离实际经营成本与市场价值,使奖补金额显著超过所发展产业产品的正常市场价值;

(四)违背种养周期客观生产规律申报奖补资金,搞今天实施、明天验收的形式主义;

(五)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截留挪用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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