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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施意见(送审稿)》(草案)

《湖北省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施意见(送审稿)》(草案)

2026-03-17 08:30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26-31709 发文日期 2026-03-17
发布机构 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文号 无
分类 其他 效力状态 有效

湖北省高质量

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施意见

(送审稿)

 

为高质量推进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服务支点建设,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农业强省、打造新时代“鱼米之乡”的工作部署,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为首要任务,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注重规划引领、因地制宜、多元参与、建管并重,力争到2035年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二、工作措施

(一)高水平统筹

1.加强规划统筹。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与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大中型灌区建设规划相衔接,与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地块相连,路渠相通,发挥项目建设最大效益;与大中型灌区相叠加,构建干、支、斗、农渠道连接畅通的灌溉体系,提升灌溉用水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2.加强工作统筹。县级健全发改、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电力等部门定期会商的工作机制,以高标准农田项目为核心,统筹四好农村路、农村电网建设、农业产业化等项目,实现项目区水、电、路网设施配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储备管理,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储备项目入库,项目储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任务的150%,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没有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批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3.加强资金统筹。省、市、县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及其它涉农资金,因地制宜推进灌溉斗渠等连接段渠道建设,打通农田灌溉“中梗阻”。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投资标准。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在不新增加地方隐形债务的前提下,探索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有序引导金融、社会力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信贷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4.加强标准统筹。对标《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质量推进项目建设。达到高标准农田标准的田块,统一上图入库。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符合形成固定资产的工程设施,按要求统一登记造册,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高标准设计

5.因地制宜,分类设计。平原地区特别是江汉平原鼓励开展整区域推进建设示范,因地制宜开展碎田变整田,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丘陵地区注重保土保肥,建设小型水源工程,推广管道等高效节水灌溉。山区优先在地势相对平缓、水土条件较好的区域开展项目建设,着力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6.制定导则,规范引领。制定省级高标准农田设计导则,细化工程设施建设标准、设计参数和典型图例,指导县市以“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为基本标准,合理选择工程类型,提高初设质量。(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7.发动群众,确保适用。项目现场踏勘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邀请村民代表、种植大户等参与讨论工程布局,完善方案设计。推行群众代表对初设方案图上确认和实地确认的“两确认”制度,确保设计与实际需求一致。(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8.科学设计,严格把关。将重点放在田内,通过客土填充、表土剥离回填等措施平整土地,合理调整农田地表坡降,改善农田耕作层。结合日常农业生产加强土壤改良培肥,切实提高耕地地力。因害设防,合理采取岸坡防护等工程措施,提高农田防护和水土保持能力。新建项目优先开展田块整治、田间灌排体系、田间道路和电力设施配套等基础建设。改造提升项目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补齐田间设施短板弱项。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审查设计成果质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抽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高质量建设

9.规范招投标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纪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的单位参与投标。合理划分标段,避免标段划分过小过散。投标人应具备所需的资质、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严禁通过受让、租借或挂靠等违规获取投标资格。防止围标串标、人为干预、明招暗定、中标价格虚高、恶意低价中标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10.严格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要按规范开展原材料和中间产品送检,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档案,对施工质量问题负责返工维修。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和复查,及时归档监理资料。监理单位不得与监理对象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不得与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项目法人要引导群众参与工程监督,对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11.加强资金管理。省级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投入的主要支出责任。县级落实本级财政的支出责任,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按项目进度支付工程款,积极推动设立资金专户,实现专账监管、专账调拨、专账清算,倡导直接下达并监管到承建方,严防挤占挪用、拖欠工程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12.规范竣工验收管理。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验收。项目验收前以村为单位组织群众对工程设施进行试用,群众代表签字确认试用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验收组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开展验收,出具明确的验收意见,形成规范的验收工作报告。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高效率管护

13.确定管护主体。推行受益主体自主化管护、集体组织网格化管护、行业机构专业化管护、保险机构市场化管护等模式。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管护责任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的管护工作。村级组织要明确管护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承担管护责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14.明确管护要求。实行合同化管护,明确管护主体的权利义务、管护标准、奖惩措施,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鼓励利用无人机巡检等手段,提高管护效率。(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15.落实管护经费。县级可在地方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县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护经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工程设施管护。要明确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建立资金使用公示制度,确保使用合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16.严格保护利用。严格保护高标准农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的高标准农田,要按照“谁占用、谁补建”“先补后占”的原则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因灾损毁的高标准农田,纳入年度改造提升建设任务及时修复或补建。加强农田后续培肥和质量监测,防止地力下降。严禁将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排放、倾倒、存放到农田。(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17.创新管护模式。积极推广高标准农田“投建运管”一体化推进模式,建立政府投入引导、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的多元投入和运营管护机制,支持从运营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管护,打造高水平投入、高标准建设、高效益运营、高质量管护的试点示范区。(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高效能监管

18.加强日常监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充分运用项目监测监管平台,加强项目规划选址、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和建后管护等关键环节的全流程、全周期监管,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确保人员数量、业务能力与项目日常监管需求相匹配,依法依规开展建设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规划指导、资金投入与评价、水资源利用和管理等工作,共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管。(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19.加强协同监督。审计部门加大审计力度,实现三年县(市)全覆盖;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建立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坚决纠治腐败和作风问题,紧盯损害农民利益、群众反映强烈事项,强化对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监督,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贪污侵占、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行为,切实防范廉洁风险。(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审计厅,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严格落实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县级主体责任,统筹抓好规划实施、项目建设、资金保障、监督评价和运营管护等工作。建立健全定期调度、及时通报、奖优罚劣的任务落实机制。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作为各级党委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强县工程考核的重要内容,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确保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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