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 索引号 | 011043305/2026-17319 | 发文日期 | 2025-11-04 |
|---|---|---|---|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根据文件公示相关规范及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在研讨修改的基础上,先后4次向全省 17 个市(州、林区)相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共收到反馈有效修改意见 17 条,经逐条研究、充分论证,对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7 条、部分采纳 3 条、未采纳 7 条。现将具体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一、已采纳的意见及修改情况
本次共采纳有效修改意见 7 条,均已在正式印发的《通知》中予以完整吸纳,具体如下:
省财政厅提出的修改建议:建议将《通知》“一、分类确定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中 “市县要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合理安排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需要”,修改为 “市县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该建议符合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相关管理规定,已予以完整采纳。
省财政厅提出的修改建议:建议将《通知》“二、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中 “市县财政部门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发放补助” 表述删除。该建议与财政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用表述规范一致,已予以完整采纳。
省财政厅提出的修改建议:建议将《通知》“四、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中 “市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审核拨付、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修改为 “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指标分配下达,可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加快资金支付进度,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该建议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的职责边界,符合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已予以完整采纳。
省农业发展中心提出的修改建议:建议删除《通知》中 “财政补助不高于 XX 元” 的表述,避免现实操作中产生误解。该建议贴合基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审核的实际工作需求,已予以完整采纳,正式文件中已删除相关表述。
省农业发展中心提出的修改建议:建议将《通知》“二、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中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无害化处理真实性核查......”,修改为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无害化处理真实性审查,县填报核查、市汇总审核,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审核无害化处理数据书面报省农业发展中心”。该建议进一步细化了无害化处理数据审核报送的层级责任与时间要求,已予以完整采纳。
武汉市提出的修改建议:建议将《通知》“四、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中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强地方财政支持,探索建立养殖场户委托处理病死畜禽(包括未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病死畜禽)付费机制,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 修改为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强地方财政支持,探索建立养殖场户委托处理病死畜禽付费机制,合理安排病死猪等无害化处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该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地方财政支持的相关表述,逻辑更为严谨,已予以完整采纳。
武汉市提出的修改建议:建议在分类确定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中,增设病死种公猪和病死能繁母猪的补贴标准,按照无害化处理病死猪体长 50cm 以下的 2 倍标准 (110 元 / 头) 给予补贴。该建议贴合我省规模化养殖发展实际,有利于提升养殖场户病死种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已予以完整采纳。
二、部分采纳的意见及修改情况
本次共部分采纳有效修改意见 3 条,均已结合工作实际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优化调整,具体如下:
武汉市提出的修改建议:建议将《通知》附件 1 中 “市级要对辖区内各县收集单进行抽查再审核,每个月抽检比例不低于 10%” 改为 “省级请第三方机构对各县收集单进行抽查再审核,每个月抽检比例不低于 10%”,或改为 “市级加强对辖区各县收集单的抽查”。经研究,省级第三方抽查已纳入年度常态化监管工作,无需在文件中重复明确,同时为压实市级监管责任,已部分采纳该建议,将相关表述修改为 “市级要对辖区内各县收集单数据,每月开展一次抽查和审核”。
黄冈市提出的修改建议:建议将《通知》附件 1 中 “市级要对辖区内各县收集单进行抽查再审核,每个月抽检比例不低于 10%。” 修改为:“市级要对辖区内各县收集单进行随机抽查再审核,每个月抽检至少一次。” 经研究,该建议与武汉市相关建议诉求一致,已同步部分采纳,将相关表述统一修改为 “市级要对辖区内各县收集单数据,每月开展一次抽查和审核”。
荆州市提出的修改建议:建议将《通知》附件 1 中每张收集单上限应不超过 20 头,每张收集单后应再以 5 头为一组对照标尺拍照。经研究,以 5 头为一组拍照的要求过于繁琐,不利于提升基层收集工作效率,已部分采纳该建议,正式文件中已明确 “每排摆放猪只总数不超过 20 头” 的核心要求,未采纳分组拍照的相关内容。
三、未采纳的意见及说明
本次共未采纳有效修改意见 7 条,均已逐条研究并明确了未采纳的原因,具体如下:
省农业发展中心提出的修改建议:关于十堰市、神农架、恩施州按中央和省级标准补助,恩施州补助标准有农业农村部明确规定,十堰市、神农架比照这个标准没有政策依据,建议征求地方意见建议后慎重考虑。经研究,一是原有政策来源于《湖北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农规〔2017〕24 号),该文件已过期。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 号)要求,由省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综合相关因素,对补助标准自行确定。二是经综合考虑无害化处理实际以及生猪规模化率等情况,十堰市、神农架、恩施州无害化处理分散、处理成本较高,有必要纳入中央和省级全额补助。其他山区县,将在新标准试运行后酌情纳入全额补助范围。因此未采纳该建议。
荆州市提出的修改建议:建议在体长测量中合理考虑误差,不得超过 5cm,测量时吻突应超过标尺等参照物。经研究,该要求不具实际操作性,可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处理,因此未采纳该建议。
恩施州提出的修改建议:建议明确驻场监督员必须是官方兽医。在《通知》严控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中明确 “驻场官方兽医要监督审核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情况”,未明确无害化处理全过程监督必须是驻场官方兽医。按照《湖北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制度》第六条规定 “监管部门应派驻监督人员到收集中心 (点)、无害化处理场 (中心) 实施监管”,也未明确监督人员必须是官方兽医。现实工作中,部分县市官方兽医管理为农业农村部门,无害化处理监管为畜牧兽医部门,明确监督员身份可避免在派驻监督人员工作中互相推诿。经研究,《通知》原文已交代由驻场官方兽医开展相关工作,无需再次注明,因此未采纳该建议。
恩施州提出的修改建议:建议收集病死猪仔猪时必须提供免疫记录,否则不予补助。在现实工作中,能繁母猪场、代养场病死仔猪 (体长) 数量较多,且部分未经初次免疫、直接套挂耳标申报补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标识管理办法》要求,生猪必须进行强制免疫,并在免疫后加挂耳标;未免疫而加挂耳标属违法行为,不应予以补助。经研究,《动物标识管理办法》应为《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13 号),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废止;同时施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67 号),其规定 “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 30 天内加施畜禽标识”。对于已进入养殖环节但尚未加施耳标的病死仔猪,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补助,因此未采纳该建议。
恩施州提出的修改建议:建议将附件 1《关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测长与取证说明》照片拍摄要求 “... 摆放时,猪只按长度从长到短依次排列,保持猪只在同侧对其,朝向一致...” 修改为 “.. 摆放时,猪只按长度从长到短依次排列,用记号笔在猪只胴体上依次编号,保持猪只在同侧对其,朝向一致…”。方便县市无害化处理审核员在审核单据时更加清晰、准确,杜绝重复报收的情况发生。经研究,《通知》原文表述中的操作已经足够清晰、准确,不必增加额外的操作要求,因此未采纳该建议。
神农架林区提出的修改建议:建议将神农架林区纳入恩施州,按 80 元 / 头予以补助。经研究,恩施州 80 元 / 头的补助标准为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针对民族地区制定的专项补助政策,神农架林区无相关政策依据,无法纳入执行,因此未采纳该建议。
武汉寰宝农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修改建议: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养殖户、基层单位等相关主体的培训教育,普及动物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与科学方法,提高整体认知水平与参与积极性。经研究,对相关主体的培训教育不是该通知要传达的核心内容,相关培训教育已纳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年度常态化工作,将另外统筹推进,因此未采纳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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