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函】关于征求《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 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征求意见函】关于征求《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 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索引号 | 011043305/2020-171190 | 发文日期 | 2020-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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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经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指示,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处组织起草了《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认真研究,于7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或花脸稿反馈我处(盖章扫描件和Word版发邮箱),无意见也请复函。
联系人:颜昌文
联系电话:027-87667300
电子邮箱:dnyycw@qq.com
附件:1.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3日
附件1
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部署要求,规范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充分发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示范引领带动和主体作用,推动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发展理念新、产品质量优、科技水平高、经营效益好,产业优势突出、生态环境友好、运营管理先进、辐射带动明显,能够对全省家庭农场发挥良好示范引领作用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基础条件和至少5项其他条件,所有条件中的指标性要求必须达到。
(一)基础条件。按照《湖北省“六有”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试行)》(鄂农办函〔2019〕91号),被认定为湖北省“六有”家庭农场。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三年内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无涉黑涉恶涉乱问题,无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状态。
(二)发展理念新。能够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贯穿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在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合理规划产业、产品布局,加强农业资源循环利用与保护,深入开展联合与合作,带动小农户增收致富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和效果,实现农业由增产导向向提质导向转变。
(三)产品质量优。开展标准化生产,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等记录。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控减化学农药用量,保障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在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并取得相关证书,推行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全程可追溯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果。
(四)科技水平高。新技术、新品种和先进适用农机具应用程度高,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配备较强。能运用信息化技术提升传统农业,推进农业数据化、在线化、物联网改造,实施高效生态种养模式,实现产出高效,效益倍增,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高出当地平均水平20%以上。
(五)经营效益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有稳定营销渠道。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养结合和经济林业等直接提供农产品的传统农业经营类型,正常年份年经营总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开展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互联网等产业深度融合,从事三产融合、农旅结合等新产业、新业态和其他特色农业产业,正常年份年经营总收入达到4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六)产业优势突出。适度经营规模标准内经营土地的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有规范的流转合同,并经乡镇经管机构备案。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拥有自有品牌或能长期与品牌农产品合作提供产品、原料,或者获得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授权。所生产的农产品品质好口碑佳,所提供的服务质优价廉,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市场占有率和认可度高。
(七)生态环境友好。采用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实现清洁生产,无害化作业,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100%。畜禽养殖类家庭农场有满足防疫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养殖场所达到标准化要求,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污染治理达标。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
(八)运营管理先进。生产经营场所整洁规范,有醒目的家庭农场标识牌。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比较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建账规范,成本可控。经营年限一般不低于三年,统筹资源要素、防范风险和市场营销能力较强,具备相应的农业技术和农业经营管理专业知识。
(九)辐射带动明显。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深度合作与联合,创新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通过集中土地资源,共用生产设施设备,共享市场信息等方式,推动不同经营主体抱团发展,引导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形成互助共进良好机制。
第六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问题及建议、下一步计划等,主要体现第五条要求内容)。
(三)基本情况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名册,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规范文本)或承包经营权证书及清册等。
(四)生产经营状态材料,包括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农业机械、生产作业场景等图片及证明材料,近一年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社会化服务)材料、财务收支记录簿、财务会计报表,执行的生产标准,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参加有关培训佐证材料,从事畜禽养殖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
(五)示范带动能力材料,包括市、县示范家庭农场证书或批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证明材料,农产品商标证明材料,品牌创建、品牌授权相关证明材料,从业人员相关学历、技术职称、资格等级的证书和证明,与其他经营主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深度联合、合作证明材料,稳定销售渠道证明材料,家庭农场信用等级材料,家庭农场或农场主受过与生产运营相关的县级以上表彰、奖牌、荣誉称号证明材料等。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1次。通过家庭农场自原申报、乡级核实、县级推荐、市级审核、省级确定等程序确定。
(一)名额分配。省农业农村厅综合全省家庭农场发展总体情况,确定当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总数,并根据各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采集的数量和质量、“六有”家庭农场认定情况、有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分配推荐名额。
(二)自愿申报。对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由家庭农场自愿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经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当地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经管)部门递交《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和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乡级核实。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经管)机构进行实地调查,对照申报材料原件和申报条件进行初核,在剔除不真实材料、无关材料和补充完善相关材料之后转报县级主管部门。申报材料需提供目录。
(四)县级推荐。县级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和符合性审查,根据推荐名额,在剔除不真实材料、无关材料和补充完善相关材料之后形成正式申报材料,择优推荐至市州农业农村局。
正式申报材料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纸质材料A4幅面胶订成册,其中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规范文本)或承包经营权证书、生产经营记录档案、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作为申报材料的附报材料另行胶订成册,在主体申报材料中只需要提供名册、清册、制度主体内容前2页,以及合同、证书、记录档案中具有代表性的样本。
(五)市级审核。市州农业农村局对县级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按照推荐名额,以正式文件将《推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和相关材料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申报材料中的纸质附报材料留在市级备查。
(六)省级确定。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地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组织市州农业农村局、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主管部门进行现场互查,综合确定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拟定名单,在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正式发文公布并颁发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荣誉牌匾或证书。公示有异议,由省农业农村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八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要求,对已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一次监测。每年在组织新一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的同时,对不再符合省级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取消其省级示范资格、称号。
第九条 市州农业农村局、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测,省农业农村厅适时进行抽查及监督指导。具体监测程序如下:
(一)县乡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机构)组织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根据上年度运营情况填报《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以下简称《监测表》),并对填报情况进行核查后报送市州农业农村局,同时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提出改进意见,向市州农业农村局提出生产经营活动异常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
(二)市州农业农村局将《监测表》与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运行状况进行分析,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监测表》进行抽查复核,并形成监测报告,对不再符合省级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提出取消省级示范称号建议,填写《建议取消省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对县级主管部门反馈监测意见。
(三)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监测报告和取消省级示范称号建议,结合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向市州农业农村局、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主管部门反馈监测意见,确定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
第十条 家庭农场及成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荣誉牌匾、证书收回或作废,并向社会公布,且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审核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良信用记录或涉黑涉恶涉乱等违法行为的。
(四)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再符合省级示范条件的。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荣誉牌匾、证书收回或作废,并向社会公布。
(一)停止实质性运营;
(二)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三)生产经营规模变化,不再具备省级示范条件的;
(四)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再具备省级示范条件的;
(五)其他不再具备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第十二条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的,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综合评价,认为仍有恢复能力,可予以保留一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三条 对于因取消省级示范资格、称号而空出的名额,可以在县域范围内等额递补,也可以在市州范围内调剂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与依据本办法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每年组织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持续增加示范家庭农场数量。
第十六条 各级示范家庭农场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中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按有关规定优先享受政策扶持和项目支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的通知》(鄂农规〔2014〕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表1
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农场名称(盖章) | |||||
农场地址(具体到村组) | |||||
农场开办时间 | 年 月 | 示范级别(市、县) | |||
市场监管部门 | 年 月 | 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市场主体类型 |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 ||||
主营产业类别(勾选一项) | 种植业□(粮食□) 畜牧业□ 渔业□ 种养结合□ | ||||
经营规模(畜牧业填存栏数,其他产业填亩数,列明种养种类及规模) | 上年农产品生产(出栏、笼)量 | ||||
自有承包地面积 | 流转土地面积 | ||||
产品认证类型 | 认证证书编号 | ||||
自有商标(品牌)名称 | 受权使用商标(品牌)名称 | ||||
家庭成员结构 | 成员总数 | 雇工人数 | 长期 | ||
劳动力总数 | 短期(高峰期) | ||||
近二年(自然年度) | 年 万元 | 近二年(自然年度) | 年 万元 | ||
年 万元 | 年 万元 | ||||
家庭主要从业人员获取大专以上学历、 | |||||
农场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文化程度 | 联系电话 |
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简介 | |
农场主承诺书 | 本人承诺:家庭农场三年内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无涉黑涉恶涉乱问题,无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状态。在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诚实守信,所填写的内容以及提交的申报材料都是真实准确的。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
县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
年 月 日 |
市州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
附表2
推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 | 县(市、区) | 农场主 | 家庭农场正式名称 | 农场地址(具体到村组) | 主营产业类别 | 上年经营总 | 联系电话 |
附表3
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
( 年度)
农场名称(盖章) | |||||
农场地址(具体到村组) | |||||
农场开办时间 | 年 月 | 获省级示范时间 | 年 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年 月 | 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市场主体类型 |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 ||||
主营产业类别(勾选一项) | 种植业□(粮食□) 畜牧业□ 渔业□ 种养结合□ | ||||
经营规模(畜牧业填存栏数,其他产业填亩数,列明种养种类及规模) | 上年农产品生产(出栏、笼)量 | ||||
自有承包地面积 | 流转土地面积 | ||||
产品认证类型 | 认证证书编号 | ||||
自有商标(品牌)名称 | 受权使用商标(品牌)名称 | ||||
家庭成员结构 | 成员总数 | 雇工人数 | 长期 | ||
劳动力总数 | 短期(高峰期) | ||||
近二年(自然年度) | 年 万元 | 近二年(自然年度) | 年 万元 | ||
年 万元 | 年 万元 | ||||
家庭主要从业人员获取大专以上学历、技术职称、资格等级情况 | |||||
农场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文化程度 | 联系电话 |
近两年种养结构、 | |
近两年经营规模 | |
上年度农场 | 1.经营总收入 万元,其中农产品销售 万元、对外提供农业生产服务 万元、休闲与农耕体验(包括住宿、餐饮等) 万元、其他经营收入 万元; 2.政府扶持(补贴、补助) 万元; 3.打工收入 万元; 4.其他收入 万元。 |
上年度农产品销售 | 1.农产品销售情况(填写农场所销售的主要农产品的名称及数量(如:销售水稻5000公斤、小麦5000公斤、鸡1000只……); 2.对外提供农业生产服务情况(如提供耕、种、收、管4500亩次,接待采摘、观光、餐饮等农旅体验5321人次……)。 |
投融资情况 | 1.近两年基础设施和农机装备投资 万元,(列明具体投资情况,如整理沟渠2000米,新购24马力拖拉机1台……); 2.投融总额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 万元、年利率 %……。 |
近两年参加培训情况 | |
近两年取得荣誉和 重要业绩情况 | |
困难和建议 |
附表4
建议取消省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
建议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县(市、区) | 家庭农场正式名称 | 建议取消的理由 |
1 | |||
2 | |||
3 | |||
4 |
附件2
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机制,规范家庭农场名录系统运行,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和单位《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指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第四条 名录系统信息录入,坚持农户自愿、主动服务、分级负责、应录尽录、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录入审核
第五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和虽未进行登记注册但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
第六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有长期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意愿。
(二)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性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经营规模适度,与当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水平相适应,从而实现最佳的规模效益。具体规模适度的标准,由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以下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以取得最佳规模效益为导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明确适合的录入规模和产值等的上下限值。
(四)土地经营权合法且相对稳定。
(五)家庭农场应实行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七条 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对接,建立家庭农场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协调统计部门,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成果,掌握规模农业经营户姓名、地址等信息,提高基层信息采集效率。
第八条 县乡两级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统计部门提供的信息主动对接农户,了解经营状况,宣讲相关政策,引导、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规模农业经营户录入名录系统。
第九条 县乡两级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工作,广泛接触了解小农户生产经营状况,鼓励、扶持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多种类型的家庭农场,及时录入名录系统。
第十条 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县级主管部门根据新录入的对象信息,自行或者委托乡级经管机构进行核实,在完善相关信息后,对符合录入条件的对象确认为家庭农场,明确县级管理员在名录系统进行审核通过操作。
第十二条 拟录入对象自行录入有困难时,县级主管部门可在审核相关信息,确认为家庭农场之后,由县级管理员填写完整的家庭农场信息汇总表,通过在线导入的方式完成信息填报。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要主动及时在名录系统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名录系统的维护,经常性地对名录系统中的农场信息进行梳理完善。指导家庭农场参照《湖北省工商局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工商规〔2013〕85号)的规范,填写规范完整的家庭农场名称,及时清除重复录入的多余家庭农场信息,补充完善缺失的和错录的信息。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从名录系统中注销,不再作为家庭农场。
(一)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名存实亡的;
(四)整体转包、转租经营的;
(五)提供虚假信息且拒绝配合监测工作的;
(六)不再符合第六条所列录入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家庭农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上级依托名录系统开展的家庭农场抽样调查工作,及时填报抽样调查问卷,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方可享受以家庭农场为对象的典型案例推介、品牌推选、农业展会参展、示范认定等工作和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对纳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培训、生产经营指导、宣传推介等服务,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可根据各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采集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对市县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测算因素、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名额分配和相关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机制
第二十条 县级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名录管理制度,严禁提高录入门槛。已经出台的名录管理制度中录入门槛高于本办法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市级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是否出台本地区的名录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强化工作责任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做好辖区内名录系统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应录尽录快录,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对名录系统的运行情况,开展分析评估工作,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
第二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工作需要,向各地通报名录系统录入进度、质量情况,名录系统的运行情况,以及分析评估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各地对指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