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043305/2021-62581 | 发文日期 | 2021-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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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气象局、省农科院、省农担公司、省再担保集团、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对有关省人大代表建议重点督办工作要求,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领导意见,我厅起草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提高《若干措施》的合规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现向你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8月30日18:00前将书面意见建议(Word或WPS文档,含主办人联系方式)通过电子政务内网系统及传真方式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马立兴;电话:027-87667353,传真:87665611。
专此函。
附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24日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部署,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对有关省人大代表建议重点督办工作要求,进一步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强省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主体培育提升行动。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稳定数量规模,着力提升质量效益,充分发挥其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领域的不同优势。围绕十大农业主导产业链建设,深入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提升工程,在每个村民小组重点培育1-2个“六有”家庭农场,在每个行政村重点培育1-2个“六有”农民合作社,在每个乡(镇)重点培育1-2个“六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每年从中遴选一批开展示范创建、重点扶持。加快实施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十百千万”工程,培育100家细分行业领军龙头企业。引导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支持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组建行业协会或行业联盟,培育一批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组建一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将带动小农户数量和与小农户利益联结程度,作为评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效益的重要依据。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行业协会或联盟、专业机构、专业人才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产业发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实施农产品品牌培育提升工程,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创“土字号”“乡字号”特色品牌,充分用好央视等媒体平台做好品牌宣传,组织优质农产品参加中国农交会、中国茶叶博览会、中部博览会、全国优质农产品展销周和有关农产品产销对接等活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以下各项均需各市、州、县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推进主体信息共享。
推进湖北数字农经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经营主体登记系统和信用评价系统,与市场主体登记系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做好数据对接,登记信息和评价结果在农业农村部门、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之间依法共享,为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等服务。各级农业农村(农村经管)部门汇集发展前景好、信贷需求强、信用记录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通过经营主体登记系统推送给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三、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在做好风险评估的前提下,为经营稳健、信用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等,推进贷款业务线上办理。将登记系统中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金融稳保百千万”、“百万千亿金惠工程”、“银税互动”等政策适用对象。加快推广“新农直通贷”,争取扩大合作银行范围。开发创设更多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和特点的特色金融信贷产品,单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计划,合理设定授信审批条件和贷款期限,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无还本续贷业务。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农业担保公司)
四、完善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
各市、县政府建立风险资金池和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风险救助等奖补机制,明确风险分担比例和启动条件。省农担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创设“见担即贷”“见贷即担”等产品模式,开展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开发首次贷款担保产品。省农担公司对符合业务范围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担保业务适当简化流程,按0.5%的优惠担保费率进行担保;对融资需求300万元以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无抵押信用担保;对具有一定规模、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额度可提高至500万元,担保额可提高至1000万元。(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农业担保公司)
五、拓宽抵押质押物范围。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允许权属清晰的农业设施、农机装备、活体畜禽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依法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上述抵质押业务。加快建设全省联网、规则统一、功能完备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处置变现等配套机制,合理降低农村产权交易评估、抵押登记、保险、担保等收费标准。探索政府出资建立农村不良资产处置专项基金,积极引导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参与,建立畅通的农村不良资产流转渠道。(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农业担保公司、省再担保集团)
六、强化保险保障作用。
扩大稻谷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范围。探索将温室大棚、机库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完善规模化育肥猪保险政策。将油菜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指导保险经办机构围绕农业主导产业链建设,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保障需求,积极开发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保险产品,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推进承保理赔服务线上化,提升农业保险服务的便捷性和时效性。稳妥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促进涉农信贷投放。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湖北银保监局)
七、增加扶持资金投入。
2021年至2025年,省财政每年统筹资金4亿元,支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聚焦十大农业重点产业,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主食加工,建设清洗包装、冷藏保鲜、仓储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创建,支持县级以上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聚焦十大农业重点产业的生产薄弱环节和小农户提供专业化服务;每年安排资金2亿元,对省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奖补。37个脱贫县的支持奖补对象范围放宽到“六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规定,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给予财政奖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进行贴息。市、县财政每年计提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增量资金中,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含龙头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各地设立的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和县域产业发展基金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重点支持对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八、保障产业用地供给。
省级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涉农市县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乡村产业的用地需求,优先保障点状供地项目需求。对新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和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探索推广乡村产业发展“点状供地”模式,实行县级点状供地备案。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引导农民承包地、“四荒地”、林地、养殖水面等资源规范有序流转,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集中。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农民承包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和未发包集体农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等资源使用权流转,采取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兴办现代农业项目。(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九、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及时发布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清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税务登记和免税申报手续提供便利。根据农业主导产业发展需求,调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范围。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和用水管理机制,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理用水需求,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十、加强高素质农民培训。
落实就业创业补贴政策,鼓励返乡下乡人员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各类人才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工作。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年平均培训高素质农民3万人,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骨干、返乡留乡入乡创业者,分层分类分批开展针对性培训,并纳入农业经理人、农业产业领军人才培育范围,培养一批高素质乡村产业带头人。持续开展乡村优秀人才评选、农民创业创新项目大赛等活动,对获奖人员和项目给予资助。实施“一村多名大学生”计划,用5年时间培养1.5万名优秀青年农民,实现行政村全覆盖。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全省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支持科技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农业科研院校承担产业技术体系、协同推广计划等农业科技攻关和技术集成示范推广项目,建设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开展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科院)
十一、完善防灾减灾体系。
把加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列入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完善应急预案和落实机制。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建设、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和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建设,完善农业设施建设标准,提高农业基础设施抗灾防灾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强涉农自然灾害监测预报服务,实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覆盖。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农业救灾应急体系建设和相关技术、装备、物资储备,发挥植保、动物疫病防治、农机作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知识普及,提高日常防控和应急救灾能力。(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
十二、健全监管辅导体系。
依法依规划分农村经营管理的行政职责和事业职责,建立健全职责目录清单,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体系,保障必要工作条件。采取招录、调剂、聘用等方式,通过安排专兼职人员等途径,充实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加强人员教育培训,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抓细抓实。将农村合作组织管理专业纳入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范围,完善评价标准。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至少要培养4名辅导员,乡级至少要培养2名辅导员,面向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头人选聘辅导员。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系统,加强监测评估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
十三、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层面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制定配套扶持政策和项目清单,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逐条逐项抓好落实,定期向省联席会议汇报推进情况。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纳入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及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深化农村领域“放管服”改革,健全五级政务服务网络,加快推进涉农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向乡(镇)、村延伸,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每年征集推介一批可学可看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通过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务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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