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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湖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集《湖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3-06-30 10:00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23-16805 发文日期 2023-06-30
发布机构 省农业农村厅 文号
农业、畜牧业、渔业 效力状态 有效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保障土地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省农业农村厅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湖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建议意见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

一、征集时间: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31日

二、征集方式: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珞519号农业事业大楼省经管局,邮政编码:430075;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hbstdcb@foxmail.com;

(三)联系人:刘良,联系电话:027-87667353;传真:027-87667352。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规范性文件修改意见”字样。

发文日期  2023-06-30


附件

湖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保障土地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要包括:流转农村土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条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保护权利。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依法保护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权益。

(三)农地农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四)便民便企。持续优化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确保当事人办事少跑腿、更透明、减负担。

第六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实施机关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镇政府,具体由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二章 审查审核

第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程序。审查审核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查。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当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支付、违约赔偿、风险防范等保障能力。之前已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既往的流转过程中不得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耕地“非农化”行为,也未发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行为。

(二)项目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用途管制、农业产业规划等要求,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村生态环境。

第八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乡(镇)域内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100亩(含)至500亩,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第九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审核:

(一)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超过500亩(含);

(二)在县域内跨乡(镇)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

(三)单次通过流转取得整村(组)土地经营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的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

第十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在同一个市涉及两个(含)以上县(市、区)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审核。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级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查审核主管部门,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申请材料给予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市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县级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查审核主管部门,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申请材料给予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向有权限的审查审核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审查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

(三)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及平面图;

(五)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

(六)守信承诺书;

(七)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耕地保护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的,已经受理审查审核的,终止本次审查审核;已经形成审查审核意见的,撤销审查审核意见,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承担。

第十四条 审查审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四至、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受让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申请材料。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对大规模、长时间,以及整村(组)流转、涉及农户群体较大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要进行重点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支付风险。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合理确定流转费及其支付方式,倡导以“实物计量、货币支付”的方式确定并结算土地年流转费、约定按年提前预付土地流转费,最大限度保障承包方权益。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农地农用,产业发展应当符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项目建设应当符合耕地用途管制、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等规定。既要注重土地适度经营规模,又要防止不顾经营能力和经济效益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达到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的。

第十九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出具书面流转委托书。无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整村(组)流转的,应当逐户签订书面委托书或者流转合同。

第二十条 严禁地方政府或者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承包方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工作的领导,强化支撑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健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日常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查审核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审核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强化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办事效率。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工作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现代传播方式和平台,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查审核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工作的档案管理,对审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按申请事项逐项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建立对同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一定时间内,通过多次流转大规模取得土地经营权,进行重点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的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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