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011043305/2025-04428 | 发文日期 | 2024-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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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规定,为规范动物调运活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省政府2024年2月20日印发《关于设立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的通告》(鄂政函〔2024〕13号),在全省设立36条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为规范指定通道的管理,制定本《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养殖场(户)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
一、征集时间:
2024年4月7日至2024年5月8日
二、征集方式: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珞519号农业事业大楼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邮政编码:430075;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hbnytxmsyc@163.com;
(三)联系人:李健,联系电话:027-87871951;传真:027-87877659。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来件主题注明“规范性文件修改意见”字样。
附件
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防范重大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规范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跨省份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以下简称“指定通道”)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全省指定通道的规划布局、设置调整和监督管理,省农业发展中心负责指定通道的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
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辖区内指定通道的业务指导;属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指定通道的日常监管、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 指定通道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入鄂道路运输的动物及其车辆检查: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境外引入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等材料上载明的动物种类、数量与实际运载的是否相符;
运输车辆备案信息与湖北智慧畜牧兽医+(牧运通·湖北)系统中信息记录是否一致,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记载车辆是否相符、车辆运行轨迹是否异常;
运输的动物是否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志标识,佩戴的标志标识号码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记载的是否相符;
有关重点必检疫病(非洲猪瘟、牛羊布鲁氏杆菌病等)检测报告、“点对点"调运等材料是否按要求提供;
运输动物的健康状况,运输过程中是否有死亡和其它异常现象;
法律法规及其它行政管理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检查合格的,做好运输车辆消毒,及时准确将检查信息录入湖北智慧冀牧兽医+(牧运通·湖北)系统,在随车附带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签章放行;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置。
(三)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动物疫情时,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四)落实上级交办的其它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五条 属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与同级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机制。指定通道发现运输动物车辆偷运、绕行、冲关等行为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置。
指定通道应建立值班日志,做好检查、处置、交接班等记录并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六条 属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指定通道的条件保障,配备满足工作必要的办公、检查、消毒、应急设施设备以及安全防护设备。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站前沿进站方向设立明显的车辆引导标志,并在工作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醒目位置公示设站依据、工作职责、检查程序和内容、处罚依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情况以及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属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向指定通道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业务素质精的工作人员在指定通道值守。指定通道实行24小时轮班值班,轮值工作人员每班不少于2名,实行轮值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属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健全指定通道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工作人员行为,严禁扩大检查范围、随意拦停车辆、乱罚款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指定通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月报表及半年、全年工作情况,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发展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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