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湖北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043305/2025-04595 | 发文日期 | 2024-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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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和《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做好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备案工作的函》(农办机〔2024〕183号)要求,我厅起草了《湖北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4年11月29日前反馈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联系人:汪秀梅,联系电话:027-87669961,邮箱:hbsnjhc@163.com。
附件:湖北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
湖北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要求,我省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专门用于植保、播种、投饵等农林牧渔作业,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具有高效、精准、节省人力等优点,深受农民群众欢迎,通过购置补贴,可以有效降低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买成本,促进其广泛应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对保障粮食安全、发展智慧农业、促进农业现代化以及加快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可行性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等要求,我省2018-2020年在全省开展植保无人机的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等要求,2021年以来,我省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并要求参与我省补贴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必须具备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认证证书,进一步提升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和先进性。补贴实施6年来,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播种、植保、撒肥、撒饲料、山地运输、应急除雪等场景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效果,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是可行的。
二、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
(一)产品条件
1.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专门用于植保、播种、投饵等农林牧渔作业,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旋翼形式为多旋翼;动力方式包括电动、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含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具有电子围栏。
2.应获得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3.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4.申请补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
(二)生产企业条件
1.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2.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标注产品类型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在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守法运行要求和风险警示。
3.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接受动态监测,并与湖北省农机信息化智能管理系统对接。
4.拥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三、补贴对象及条件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经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培训合格并取得操作证书的操作人员;
(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专人保管、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三)在申报补贴前,已依法完成实名登记;
(四)已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五)已完成不少于1000亩次的作业量(生产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作业数据证明);
(六)提供县级细化方案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补贴标准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我省发布的有关补贴额一览表要求执行。我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的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的通知》(农办机〔2024〕6号)等要求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我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的操作实施等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按照2024-2026年湖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执行。
(二)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应执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农机产销企业参与湖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要求,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三)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企业向购机者提供购机税控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和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购机税控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身份证明信息、所购机具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等信息。
(四)各地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细化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要求,做好组织实施、信息公开、机具核验、补贴监管和违规查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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