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湖北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 管理细则(试行)》稿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043305/2025-06161 | 发文日期 | 2024-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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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厅科技与人才处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规范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人才函〔2024〕22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相关支农资金使用全链条管理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们起草了《湖北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稿(见附件),请于9月30日中午12:00前反馈修改意见,联系人:张爱华,87868375。
附件:湖北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管理
细则(试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9月18日
附件
湖北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以下简称“头雁”项目)实施,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关于规范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人才函〔2024〕22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相关支农资金使用全链条管理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头雁”项目培育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培育机构遴选
第二条 “头雁”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面向全国优质涉农高等院校,公开遴选培育机构,数量控制在3所之内(含3所)。
第三条 培育机构须具有集中教学场所及现代化教学设备,有体验式的实习实训场所或合作实训基地,可以提供较好的学员食宿条件,可以实现线上和线下教学。
第四条 培育机构须具有雄厚的教学师资条件,能够组建由知名专家、创业导师、政策讲师和实践指导教师等组成的一流师资队伍。
第五条 培育机构须具有较强的教学管理能力,可以聚焦项目实施,精准定制培育方案、详细教学计划,科学设置培训课程。
第六条 培育机构须具有较强的组织保障能力,能够统筹整合多方资源,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培育目标任务,及时优化提升培育工作。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承担任务的培育机构项目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培育对象遴选
第八条 培育对象一般须年龄在55周岁以下,要符合从事当地农业主导、优势或特色产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带动30户或100名以上等基本条件,发展势头良好、热衷联农带农。重点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及种养大户等带头人。
第九条 遴选培育对象应遵循个人申请、县级推荐、市级甄选、省级审核、部级备案的程序。
第十条 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负责人、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规模种养大户和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股份制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等优先纳入培育对象。
第十一条 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人员,不在遴选范围内;已选派过“头雁”的合作社或企业等主体,不再选派人员参加。
第四章 教学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培育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头雁”项目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组建“头雁”项目工作专班,明确教学组织、后勤保障、跟踪服务等制度。
第十三条 “头雁”项目培育周期为一年,包括一个月集中授课、一个学期线上学习、一系列考察互访、一名导师帮扶指导等方面。培育机构对带头人开展定制化、体验式、孵化型培育。
第十四条 培育机构要根据培训专题,针对性制定教学计划,采用小班制教学,原则上不超过60人。要加强教学管理,落实班主任负责制。线下集中授课不少于120学时,可灵活选择集中或分段完成。线上学习依托“头雁”管理系统、优质学习平台等组织开展,不少于60学时。要严格考勤,及时跟踪教学效果。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实际,安排专人跟班督学。
第十五条 培育机构要加强后勤保障服务,确保“头雁”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吃住在校内,能够享受在校大学生同等待遇。外出现场教学,要强化组织保障、纪律要求和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培育机构要制定具体的跟踪服务计划,会同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强化跟踪指导服务。要发挥自身优势,对接优势资源,加强信息共享,为“头雁”学员搭建展示、发展、推介等各类平台。积极组织“头雁”学员开展考察互访,互学互鉴。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头雁”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资金规模和年度任务,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头雁”项目资金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定额测算分配资金。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培育机构承担的培育任务数量,按照每位学员2万元标准,制定年度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报省财政、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确定。
第十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头雁”项目年度培育工作要求和重点内容,结合我省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制定年度培育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产业专题、培训计划等。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头雁”项目人才培养纳入本地重要工作,负责建立“头雁”培育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 “头雁”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分两批拨付到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分两批拨付给培育机构。首批拨付70%,用于保障培育工作顺利开展;培育结束后经评估验收合格,再拨付剩余30%部分。
第二十一条 “头雁”项目资金用于培育工作全过程支出。按照“钱随事走”原则,主要用于训前需求调研、线上线下培训、实习实训、导师回访指导等与培育相关的工作,包括教材费、教师费、场地费、耗材费、培训期间交通食宿费、平台使用费、跟踪服务费等。
第二十二条 培育机构须根据年度培训任务,制定项目资金计划,科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资金。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培育工作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培育机构基础建设、购置固定资产等。不得列支招投标费用。
第二十三条 培育机构可通过组织开展项目比赛、展示展览等活动,采用以奖代补、补助学员交通费等方式,提升学员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员不断成长进步。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培育机构要按照要求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规范资金用途,确保使用效益。严格遵守中央财政项目资金有关开支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强化项目资金监管。实行专账或辅助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及时到位、单独核算,坚决杜绝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用于与“头雁”项目培育无关的支出。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影响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培育机构要牢固树立绩效管理意识,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培育机构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有关财务规定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指导学员依托头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填报,按要求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培训申请表等纸质版档案,规范学员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培育机构要细化“头雁”学员信息管理,做到真实、全面、有效,建立和落实一班一台账制度。
第三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工作安排,依托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按要求及时填报更新绩效目标、实施方案、资金执行等相关项目信息。
第八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对培育机构的培育实施工作、项目资金使用等方面,按计划组织项目验收、考核评价。通过中国农业农村人才网“头雁”项目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培育效果及满意度评价。验收合格的,及时拨付第二批项目资金;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时整改完成,逾期未完成,扣减或暂停安排下年度项目,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培育机构要加强培育工作总结,积极配合做好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和省级组织开展的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省级项目验收情况等,作为下一年度项目任务安排的重要依据。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培育工作实际需要,做好对培育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实际情况或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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