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采纳情况】关于《湖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收集与采纳情况说明
| 索引号 | 011043305/2020-153038 | 发文日期 | 2020-06-30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今年2月19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农机报废更新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我们根据指导意见精神,在总结我省试点经验、借鉴周边省份成功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湖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5月20-6月26日公开征求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农机)局(办、中心),现将实施方案的主要特点和征求意见收集与采纳情况的说明如下:
一、实施方案的主要特点
一是扩大了报废补贴范围。根据指导意见,报废补贴范围由拖拉机、联合收割机2大类扩大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和铡草机等7大类,以加快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隐患较大的农业机械的报废力度。
二、提高了机具补贴标准。一方面提高了机具最高补贴标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最高补贴标准分别由原来的11000元、18000元提高到12000元和20000元。另一方面适当提高了部分档次的补贴标准。在补贴标准上,外省有同款产品的尽量与周边省份保持一致,没有同款产品的,对应我省购机补贴机具一览表相应档次,按照购机价格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等因素,最终确定补贴额。
三、严格了报废机具条件。实施方案按照指导意见精神,落实了机主对机具来源与归属的承诺制,并要求机主签订承诺书。同时,要求报废机具必须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对报废机具申请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其中,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的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驾号等有效机具身份信息,并提供购机发票。既无牌证又无发票的,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出具购机档案资料或农机监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资料可作为申请报废的证明材料。对改装、拼装、来历不明、无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的机具不予受理。
四、规范了回收企业资质。实施方案对回收企业的技术、人员、设备和当地条件等资质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回收企业经营范围必须涵盖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从事机械拆解报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开展机械拆解报废所必须的设备;有必要的办公场所,有专门的拆解及停放报废农机的场地,经营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
同时,为方便农民就近报废农机具,明确各县(市、区)原则上确定不少于1家回收企业,允许邻近县市共享农机回收企业。对承担过农机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若经营管理规范、符合相关条件和资质、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可在履行规定程序后优先确定为农机回收企业。
五、优化了申请办理程序。根据指导意见精神,操作程序进一步优化。由原来的申请报废、回收旧农机、销毁旧机具、申请更新、兑现补贴、统计上报等6个环节,简化为申请报废、注销登记、兑现补贴三个环节,进一步优化了程序、简化了手续,以方便农民申请办理。
六、坚持了我省试点经验。实施方案坚持了我省前几年一些成功的做法。比如,在申请报废环节,要求机主先到所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先把一道关,避免将矛盾挤压到申请补贴环节;在拆解销毁环节,要求拆解时必须通过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全程记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拆解农机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或远程监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分散回收、集中销毁”,将分散回收的机具集中运送到辖区附近大型回收单位销毁。这些试点过程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我们在方案中予以了坚持。
五、借鉴了外省成功做法。我们在起草实施方案过程中,与周边省份保持了密切的沟通。周边省份的好经验好做法,我们积极进行了吸收借鉴。比如江西、安徽等省,对改装、拼装、来历不明、无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的机具不予受理。河南、湖南等省,要求回收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被确定为回收企业。一定程度上减少政策执行风险。同时,在操作程序上。我们与安徽、江西等省份保持了一致。明确了主管部门、回收企业和机主相应的职责,程序更简化,操作更规范。
五、深化了部门“放管服”改革。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了农机报废更新“放管服”改革。在回收企业确定上,赋予县级更大自主权,由县级根据相应条件确定、公布即可,不再要求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挂牌。在实施方案上,不再要求县级逐级向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审查。但同时强调,各地需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同步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从工作部署、实施范围、进度报送和工作规范性等方面加强考核评估,以确保政策实施规范高效。
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经省农业农村厅专题会议审议之后,我厅按照公开征求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的意见,并网上公开发布征求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的意见,共收集7条修改建议,对符合三部指导意见精神的2条意见进行了采纳,对不符合指导意见精神的5条意见没有采纳。如省财政厅提出“六、操作程序(三)兑现补贴。建议在“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后增加“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置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商务厅提出“五、回收企业。建议在“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后增加“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均符合三部指导意见精神,我们在实施方案中予以了采纳。对武汉市提出的将机耕船、十堰市提出的将微耕机、荆门市提出将玉米专用割台等纳入报废补贴范围的建议,因不符合三部文件精神,没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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