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送审稿)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索引号 | 011043305/2021-62587 | 发文日期 | 2021-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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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序 号 | 单位 | 意见和建议 | 采纳情况 | 说明 |
1 | 省财政厅 | 引言指出起草背景之一是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精神,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已于2017年印发了相关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56号),且2021年(间隔4年)再制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的措施是否适宜,请予考虑。 | 部分采纳 | 经沟通,修改为“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部署要求,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强省建设,现就进一步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
2 | 省气象局 | 在第一条的责任单位中增加省气象局。 | 未采纳 | 该建议针对的“实施农产品品牌培育工程”有关内容已删除。已电话沟通。 |
3 | 人行武汉分行 | 将第三条中的“登记信息和评价结果在农业农村部门、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之间依法共享”修改为“登记信息和评价结果在农业农村部门、银行保险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之间依法共享,同时归集到湖北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责任单位增加“各金融机构”。 | 采纳 | |
4 | 人行武汉分行 | 1.将第四条中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在做好风险评估的前提下”修改为“鼓励银行机构在做好风险评估的前提下”; 2.将“将登记系统中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金融稳保百千万’、‘百万千亿金惠工程’、‘银税互动’等政策适用对象”修改为“将登记系统中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信用培植工程’、‘首次贷款拓展专项行动’、‘银税互动’等政策适用对象”; 3.删去“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 4.责任单位增加省农业农村厅,各金融机构 | 采纳 | |
5 | 省农业担保公司 | 将第四条、第六条中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修改为“各级银行机构”。 | 采纳 | 经沟通,综合人行武汉分行和省农业担保公司意见,将“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统一修改为“各金融机构”。 |
6 | 省农业担保公司 | 在第四条中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桥续贷基金,帮助其缓解贷款到期资金压力,保障贷款主体信用正常接续。” | 未采纳 | 市、县级政府设立续贷过桥基金(资金)缓解市场主体还贷续贷资金压力已有较为成熟的做法。经与省财政厅、省农业担保公司沟通,不增加此项内容。 |
7 | 省自然资源厅 | 在第四条中增加“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加大自然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支持力度”。 | 部分采纳 | 经沟通,将第六条中的“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修改为“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等抵押贷款业务”。在第六条中已提出“完善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处置变现等配套机制”。 |
8 | 省再担保集团 | 将第五条中的“省农担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创设‘见担即贷’‘见贷即担’等产品模式……”修改为“省再担保集团、省农担公司、各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创设‘见担即贷’‘见贷即担’等产品模式……”。 | 采纳 | |
9 | 省财政厅 | 将第五条中的“开展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修改为“开展银担‘总对总’批量增量担保业务”。 | 采纳 | 经沟通,修改为“开展银担‘总对总’批量(增量)担保业务”。 |
10 | 省农业担保公司 | 将第五条中的“省农担公司对符合业务范围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担保业务适当简化流程,按0.5%的优惠担保费率进行担保;”修改为“省农担公司对符合‘双控’标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担保业务适当简化流程,按不超过0.8%的优惠担保费率进行担保(政策性扶贫项目担保费率不超过0.5%)。” | 采纳 | |
11 | 省再担保集团 | 在第五条中增加: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增信力度,推广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由省再担保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地方政府按照4:3:2:1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 采纳 | |
12 | 人行武汉分行 | 将第五条的责任单位调整为“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农担公司,各金融机构” | 部分采纳 | 经与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沟通,责任单位调整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农业担保公司、省再担保集团,各金融机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
13 | 人行武汉分行 | 1.将第六条中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修改为“鼓励银行机构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2.删除“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上述抵质押业务”; 3.将责任单位调整为“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担公司、省再担保集团,各金融机构”。 | 部分采纳 | 经与省财政厅和人行武汉分行沟通,建立农村不良资产处置专项基金目前还难以落实,删除“探索政府出资建立农村不良资产处置专项基金,引导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参与,畅通农村不良资产流转渠道。”责任单位不增加省财政厅。 |
14 | 省农业担保公司 | 将第六条中的“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上述抵质押业务”删除。 | 采纳 | |
15 | 省财政厅 | 将第七条中的“扩大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范围。探索将温室大棚、机库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指导保险经办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保障需求,积极开发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保险产品。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推进承保理赔服务线上化。”修改为“扩大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试点,积极落实中央财政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保障需求。指导保险机构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推进承保理赔服务线上化,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删除“将油菜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 | 采纳 | |
16 | 湖北银保监局 | 将第七条中的“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修改为“贯彻落实业再保险制度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 采纳 | |
17 | 省气象局 | 在第七条中增加“推进天气保险指数研发及应用”,在责任单位中增加省气象局。 | 采纳 | |
18 | 省财政厅 | 将第八条中的“2021年至2025年,省财政每年统筹资金4亿元,支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聚焦十大农业重点产业,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主食加工,建设清洗包装、冷藏保鲜、仓储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优质特色产品品牌创建,支持县级以上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聚焦十大农业重点产业的生产薄弱环节和小农户提供专业化服务”,修改为“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主食加工,建设清洗包装、冷藏保鲜、仓储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创建”。 | 采纳 | 经沟通,修改为“省级每年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主食加工,建设清洗包装、冷藏保鲜、仓储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开展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支持县级以上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聚焦生产薄弱环节和小农户提供专业化服务。” |
19 | 省财政厅 | 将第八条中的“每年安排资金2亿元,对省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奖补”删除。 | 采纳 | |
20 | 省财政厅 | 将第八条中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规定,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给予财政奖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进行贴息”,修改为:“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规定,对农业产业化龙头给予支持,对以龙头企业为重点的经营主体贷款进行贴息;每年支持60个省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每个联合体一次性奖补50万元”。 | 采纳 | 经沟通,此条已删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方案》中已对此提出明确要求。 |
21 | 省财政厅 | 将第八条中的“市、县财政每年计提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增量资金中,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含龙头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修改为“市、县财政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力度”。 | 采纳 | 经沟通,此条已删除。 |
22 | 省财政厅 | 将第八条中的“各地设立的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和县域产业发展基金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删除。 | 采纳 | |
23 | 省自然资源厅 | 将第九条中的“省级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涉农市县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乡村产业的用地需求,优先保障点状供地项目需求”,修改为“省级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涉农市县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乡村产业的用地需求,优先保障点状用地项目需求”。 | 采纳 | |
24 | 省自然资源厅 | 将第九条中的“对新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和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修改为“对新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 采纳 | |
25 | 省自然资源厅 | 将第九条中的“探索推广乡村产业发展‘点状供地’模式,实行县级点状供地备案”,修改为“探索推广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新模式,涉及点状用地的建设项目,在供地方案中可将数个分散地块整体出让”。 | 采纳 | |
26 | 省税务局 | 将第十条中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税务登记和免税申报手续提供便利”,修改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涉税事项提供便利”。 | 采纳 | |
27 | 省发改委 | 将第十条中的“根据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要求,调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范围。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修改为“根据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要求,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险仓储设施用电,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 采纳 | 经沟通,修改为“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 |
28 | 省财政厅 | 将第十条中的“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删除。 | 采纳 | |
29 | 省水利厅 | 在第十条的责任单位中增加省农业农村厅。 | 采纳 | |
30 | 省人社厅 | 1.将第十一条中的“落实就业创业补贴政策,鼓励返乡下乡人员领办……”修改为“鼓励返乡下乡人员领办……,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相关补贴。” 2.删除“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采纳 |
备注:
(一)征求意见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气象局、省农业担保公司、省再担保集团、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二)省应急管理厅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省教育厅(余弢,87328252)、省市场监管局(吴磊,88710967)、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郑重,87737021)、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陈巍,87238106)、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魏胜清,88566347)电话回复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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