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索引号 | 011043305/2023-22093 | 发文日期 | 2023-08-31 |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保障土地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湖北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在湖北农业信息网公开发布《湖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印发通知,向省委农办、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乡村振兴局、省粮食局、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省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委农办、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乡村振兴局、省粮食局、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省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全省所有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广泛征求意见。
截至7月31日,社会公众面没有反馈意见;省自然资源厅及武汉、襄阳、十堰、咸宁市农业农村局和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沙洋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共对征求意见稿提出30条修改意见,经论证与沟通协商,采纳省自然资源厅及武汉、襄阳、十堰、咸宁市农业农村局和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提出的17条修改意见。
具体情况如下:
社会公众及省有关部门、市、州、县反馈的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 ||||||
2023年7月31日 | ||||||
序号 | 条款 | 修改意见 | 修改缘由 | 提出单位 | 是否采纳 | 未采纳原因 |
1 | 标题“湖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及正文中“流转”增加“(租赁)”字样 | 标题“湖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及正文中“流转”增加“(租赁)”字样 | 工商企业目前取得土地经营权主要依托租赁方式 | 沙洋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 不予采纳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明确审批事项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2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要包括:流转农村土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 删除“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 家庭承包经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流转大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存在重大风险,建议纳入本办法管理。 | 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 不予采纳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政改〔2023〕5 号)明确:“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
3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要包括:流转农村土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 第三条:建议改为“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意外的所有流转主体”。 | 理由:后一句包括前面所有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 不予采纳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政改〔2023〕5 号)明确:“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一般包括:流转农村土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 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
4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不含经营性建设用地) | 第四条中指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对“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范围界定不清晰,是否包含用于农业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议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的范围。 |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 采纳 | |
5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 第四条:不应排除森林、草地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 不予采纳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政改〔2023〕5 号)明确:“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 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 |
6 | 第五条(三)中“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改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 “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 建议进一步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166号)“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 采纳 | |
7 | 第六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实施机关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镇政府,具体由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 | 将“审批”改为“资格审查、项目审核” |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说明土地经营权作为物权是因合同生效而设立,而不是经审批而取得,此处“审批”二字的立法原意应为“资格审查、项目审核”。 | 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 采纳 | |
8 | 第七条(一)中“也未发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行为”改为“也未发生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耕地‘非粮化’行为" | 也未发生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耕地‘非粮化’行为 | 建议进一步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166号)“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 采纳 | |
9 | 第七条 (一)资格审查。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当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支付、违约赔偿、风险防范等保障能力。之前已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既往的流转过程中不得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耕地“非农化”行为,也未发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行为。 | 改为:第七条 (一)资格审查。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当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支付、违约赔偿、风险防范等保障能力。之前已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因“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受到自然资源部门查处且未整改到位的,不能继续扩大流转规模。 | 资格审核的难点在于:1.如何判断工商企业是否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是否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需要怎么印证这两点。2.过去的流转行为中是否存在“非农”“非粮”现象,能否改成因非农非粮受到自然资源部门查处且未整改到位的,不能继续扩大流转规模。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采纳 | |
10 | 第七条 (二)项目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用途管制、农业产业规划等要求,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村生态环境。 | 第七条 (二)项目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耕地用途管制、农业产业规划等要求,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村生态环境。 | 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业部门并不掌握,审核难度大。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 采纳 | |
11 | 第八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乡(镇)域内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100亩(含)至500亩,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 “500亩”改为“500亩(不含)” | 意指不含500亩 | 沙洋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 不予采纳 | 应是达到500亩 |
12 | 第八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乡(镇)域内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100亩(含)至500亩,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 “500亩”改为“1000亩” | 实施“三权分置”以后,从建始县向7家市场主体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出租合同来看,用地最多一家市场主体是3000多亩,最少的也是500多亩。工商资本的市场主体的实际租地规模一般会超过500亩,建议乡镇审查审核上限调为1000亩。 | 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 不予采纳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政改〔2023〕5 号)明确:“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一般包括:流转农村土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 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建始县7家市场主体不包含“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等个体经营者。 |
13 | 第九条(一)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超过500亩(含); | “500亩”改为“1000亩” | 实施“三权分置”以后,从建始县向7家市场主体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出租合同来看,用地最多一家市场主体是3000多亩,最少的也是500多亩。工商资本的市场主体的实际租地规模一般会超过500亩,建议乡镇审查审核上限调为1000亩。 | 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 不予采纳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政改〔2023〕5 号)明确:“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一般包括:流转农村土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 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建始县7家市场主体不包含“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等个体经营者。 |
14 | 第十一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向有权限的审查审核部门提出申请。 | 改为第八条 |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 采纳 | ||
15 | 第十一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向有权限的审查审核部门提出申请。 | “向有权限的审查审核部门提出申请”改为“由受让主体向有权限的审查审核部门提出申请” | 加入“受让主体”理由:申请人应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与第十三条第七款、第十四条第二款暗示的申请主体对应。 | 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 采纳 | |
16 | 第十二条 申请审查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 | 第十二条 申请审查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纪要; | 产权制度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建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纪要”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不予采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
17 | 第十二条 申请审查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六)守信承诺书; | 第十二条 申请审查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六)守信承诺书、征信记录和信用评级; | 建议加上征信记录和信用评级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不予采纳 | 1.《土地承包法于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国务院行政事项设置要素》里均无此要求。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不具有征信记录和信用评级。 3.从营商环境公平性和“放管服”角度,农业农村部门没有审核征信的权限 |
18 | 第十三条 申请审查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申请及意向协议书; (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 (三)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地块明细清单及平面图; (五)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 (六)守信承诺书; (七)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耕地保护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 | 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包括:工商企业(组织)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个人书面守信承诺书、上一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报税记录等企业资信证明、与农业科研院所签署的合作协议等农业经营能力证明。 | 第一款建议改为合同,第五款建议说明具体具体标准、凭证、资质。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 采纳 | |
19 | 第十三条 申请审查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 | 修改建议:(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 各地均已成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不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代行发包。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不予采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
20 | 第十三条申请审查资料清单中建议增加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方案及建设材料 | 增加条款:(八)涉及改变耕地用途用于非粮食生产的,需提交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批复的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方案及建设材料 | 建议进一步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166号)“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 采纳 | |
21 | 第十二条(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及平面图; | “平面图”改为“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 《湖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是一个行政许可事项,该管理办法中耕地是十分重要的标的物。作为乡(镇)或县级审查审核通过后,市场主体是完全可以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平面图不符合提交材料的要求,作为审查审核要求上也不严谨。仅仅是平面图,会造成同一小地块名,相同面积的会有两个或多个地块。 | 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 不予采纳 | 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的依据是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合同,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合同文本,经营权流转合同随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作为经营权备案依据。 |
22 | 第十四条 审查审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二)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受让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申请材料。 | 第十四条 审查审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二)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受让主体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交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申请材料。 | 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议统一部门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 采纳 | |
23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对大规模、长时间,以及整村(组)流转、涉及农户群体较大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要进行重点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 修改建议:对大规模、长时间(超过2028年),以及整村(组)流转、涉及农户群体较大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进行重点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湖北省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时间为2028年。本办法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 采纳 | |
24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支付风险。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合理确定流转费及其支付方式,倡导以“实物计量、货币支付”的方式确定并结算土地年流转费、约定按年提前预付土地流转费,最大限度保障承包方权益。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支付风险。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合理确定流转费及其支付方式,倡导以“实物计量、货币支付”的方式确定并结算土地年流转费、约定按年提前预付土地流转费,最大限度保障承包方权益。 |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参与会增加额外负担,建议不做强制。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 不予采纳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
25 | 第十九条 严禁地方政府或者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承包方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 | 第十九条 严禁地方政府或者基层组织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 中办发2014年61号文件: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建议与中央政策文件表述一致。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采纳 | |
26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工作的领导,强化支撑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健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 修改建议:保障工作经费后的“。”改为, |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 不予采纳 | 此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两个层面。 | |
27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工作的领导,强化支撑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健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 修改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工作的领导,强化支撑条件,人员和工作经费。健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采纳 | ||
28 | 第二十一条增加“资格审查后将土地流转合同提交农业(经管)部门审核备案”。 | 第二十一条增加“资格审查后将土地流转合同提交农业(经管)部门审核备案”。 |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 采纳 | ||
29 | 第二十二条中增加“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种植用途的日常监管,坚决制止发生违反耕地用途管控有关要求的行为。对土地流转经营权后种植不符合耕地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终止流转合同。”等相关内容。 | 增加“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种植用途的日常监管,坚决制止发生违反耕地用途管控有关要求的行为。对土地流转经营权后种植不符合耕地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撤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资格。” | 建议进一步强化流转土地种植用途管控。 |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 采纳 | |
30 |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建立对同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一定时间内,通过多次流转大规模取得土地经营权,进行重点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的制度。 |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 建议删掉,这句是表达“拆分流转躲避审查审核”的意思,但全文没有对拆分交易的行为进行界定。省里都没有硬性规定的话,到了下面不可能细化。一是省里把流转率纳入考核,管严了,不利于提高流转率。二是地方招商引资的压力。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采纳 |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