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索引号 | 011043305/2023-25100 | 发文日期 | 2023-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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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关于《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确保裁量基准和包容免处罚清单合法、合理,具有实际操作性,厅法规处在湖北农业信息网公开发布《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征求意见稿)》《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印发通知,向省农业农村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和全省所有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公众面没有反馈意见;全省13个市州没有修改意见,经论证,采纳了宜昌、十堰、随州、仙桃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8条(重复的只计一条)修改意见。
附件:有关市、州、县反馈的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附件: 各市、州、县及有关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 ||||||
序号 | 条款 | 修改意见 | 提出单位 | 采纳 情况 | 未采纳 理由 | 备注 |
1 | 第20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情节与危害后果”中第一至第六档中:“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 “情节与危害后果”中第一至第六档中分别修改为:“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 | 宜昌、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 采纳 | 引用法条时出现错误 | |
2 | 第21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与危害后果”中第一至第六档中:“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 “情节与危害后果”中第一至第六档中分别修改为:“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
| 宜昌、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 采纳 | 引用法条时出现错误 | |
3 | 第89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情节与危害后果中:“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将该条款修改为“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仙桃市农业农村局 |
采纳 | 生猪产品价格受市场行情影响较大,一头生猪的货值有时可能突破3000元,处罚偏重。 | |
4 | 第93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处罚幅度”中第一档:“并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并处货值金额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档修改为:“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修改为:“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 采纳 | 引用法条时出现多字 | |
5 | 第94条、95条、96条对应《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处罚幅度”中第三、四、五档中“并处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并处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并处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漏掉了“货值金额”,应修改为:“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 采纳 | 引用法条时出现漏字 | |
6 | 第1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档中:“二次违法或销售渔获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两次违法或销售渔获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 采纳 | 表述不规范 | |
7 | 第2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处罚幅度”第三档:“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3.6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修改为“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3.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 采纳 | 引用法条时出现错误 | |
8 | 第287条:《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档:“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第二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档:“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第二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 采纳 | 原法条中最低罚款为2000元,引用时出现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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