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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关于《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3-06-08 15:35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23-25100 发文日期 2023-06-08
发布机构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文号
农业、畜牧业、渔业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确保裁量基准和包容免处罚清单合法、合理,具有实际操作性,厅法规处在湖北农业信息网公开发布《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征求意见稿)》《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印发通知,向省农业农村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和全省所有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公众面没有反馈意见;全省13个市州没有修改意见,经论证,采纳了宜昌、十堰、随州、仙桃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8条(重复的只计一条)修改意见。

附件:有关市、州、县反馈的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附件:             各市、州、县及有关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条款

修改意见

提出单位

采纳

情况

未采纳

理由

备注

1

20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情节与危害后果”中第一至第六档中:“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情节与危害后果”中第一至第六档中分别修改为:“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

宜昌、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采纳


引用法条时出现错误

2

21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与危害后果”中第一至第六档中:“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情节与危害后果”中第一至第六档中分别修改为:“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

宜昌、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采纳


引用法条时出现错误

3

89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情节与危害后果中:“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将该条款修改为“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仙桃市农业农村局

采纳


生猪产品价格受市场行情影响较大,一头生猪的货值有时可能突破3000元,处罚偏重

4

93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处罚幅度”中第一档:“并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并处货值金额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档修改为:“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修改为: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采纳


引用法条时出现多字

5

94条、95条、96条对应《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处罚幅度”中第三、四、五档中“并处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并处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并处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漏掉了“货值金额”,应修改为:“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采纳


引用法条时出现漏字

6

1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档中:“二次违法或销售渔获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两次违法或销售渔获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采纳


表述不规范

7

2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处罚幅度”第三档:“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3.6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修改为“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3.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采纳


引用法条时出现错误

8

287条:《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档:“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第二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档:“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第二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采纳


原法条中最低罚款为2000元,引用时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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