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
索引号 | 011043305/2024-20925 | 发文日期 | 2024-05-15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2024年3月18日至4月18日,我厅以发征求意见函、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省税务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省供销社、各市州县农业农村部门及省内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发《关于征求<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充分征求修改意见建议。截至4月18日,除无修改意见建议的反馈外,另收到7家单位10条意见建议(见附件)。经研究,对7家单位10条意见建议均不同程度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省财政厅提出将第十一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相关服务性为主业的子公司,可享受省级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表述删除的建议。经核实,目前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主要为贷款贴息政策,出自《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鄂财农发〔2021〕18号)。综合考虑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止资金分配“撒芝麻盐”、聚焦重点企业的要求,结合我省现阶段用于贷款贴息资金来源、额度及重点龙头企业近三年来申报需求实际,该建议采纳。
二、关于省商务厅提出第五条第(三)款第3点将原“年交易额12亿元以上”修改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的建议。经研究,该建议依据我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相关标准提出,符合当前农业电商企业经营情况实际,在该条款中采纳。
三、关于省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第五条第(三)款中将“粮、棉、油、猪、鱼等大宗农产品加工企业”改为“粮、棉、油、猪、鱼等大宗农产品经营企业”的建议。经研究,该修改完善了此条内容原意图的表述,避免了原征求意见稿表述中对部分类型企业的遗漏,在该条款中采纳。
四、关于人行湖北省分行提出的关于企业信用情况的获取和增加取消认定资格情形的2条建议。经研究,建议内容符合当前银行评价体系的实际情况,能够进一步体现认定工作的示范作用,分别在第五条第(五)款、第十六条第(五)款中采纳。
五、关于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提出“鉴于我局不掌握农业企业相关具体信息,难以对企业申报认定情况作出判断”,建议第八条“申报程序”中(三)不列“证券监管”部门的建议。经咨询核实,我省负责拟订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上市后备资源培育的工作机构为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该建议采纳,在第八条第(三)款中将相关表述修改为“金融”。
六、关于黄石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将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纳入认定范围及3处表述修改的建议。经研究农业农村部认定办法,向省经管局咨询我省相关企业情况,并参考河南、江西等地认定工作的实践经验,该建议符合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现状和趋势。该建议采纳,在第五条、第六条对相关表述进行补充完善。
七、关于荆州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在认定条件中增加入规进统纳限企业的建议。经研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入规”符合省委、省政府经济工作有关要求部署精神,但不宜作为认定重点龙头企业的刚性条件。该建议吸收为优先认定情形,在第六条增加相关表述。
相关附件: